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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
鎖定
- 中文名
- 商業銀行設立
- 定 義
- 銀行創辦人依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組建商業銀行以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行為
管理當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起人是否批准其申請,獲得批准的發起人,從批准之日起可開始籌建。在籌建並申請開業階段,發起人應向管理當局提交下列資料:章程草案;籌建情況及開業申請報告;擬任職負責人的資格材料;最低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持有註冊資本10%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股東或出資人名單及其股份或出資數額;營業場所和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憑證;預期的經營方針和計劃。管理當局收到開業申請文件後,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起人是否批准申請。獲得批准的發起人即可得到經營金融業務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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