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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是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條例,於2000年10月22日公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
發佈時間
2000年10月22日
實施時間
2001年1月1日
通過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
廢止時間
2019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條例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294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條例正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税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税。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行為。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車輛購置税的徵收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徵收範圍依照本條例所附《車輛購置税徵收範圍表》執行。
車輛購置税徵收範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佈。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税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計税價格×税率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税的税率為10%。
車輛購置税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佈。
第六條 車輛購置税的計税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為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三)納税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由主管税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税價格核定。
第七條 國家税務總局參照應税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
納税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申報的計税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税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税。
第八條 車輛購置税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税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税。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税的免税減税,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税;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税;
(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税或者減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税或者減税。
第十條 納税人以外匯結算應税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税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税由國家税務局徵收。
第十二條 納税人購置應税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税車輛,應當向納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第十三條 納税人購買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 60日內申報納税;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
車輛購置税税款應當一次繳清。
第十四條 納税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税。
納税人應當持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完税證明或者免税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税證明或者免税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税人繳納車輛購置税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税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
税務機關發現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税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税人拒絕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税人的車輛牌照。
第十五條 免税、減税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税、減税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户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税。
第十六條 車輛購置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附件

車輛購置税徵收範圍表
應税車輛 具體範圍  注 釋
汽車 各類汽車
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 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km/h,發動機汽缸總排量不大於
50cm3的兩個或者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
於50cm3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輪摩托車 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者發動機汽缸總排量大於
50cm3,空車重量不大於400kg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電車 無軌電車 以電能為動力,由專用輸電電纜線供電的輪式公共車輛
有軌電車 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公共車輛
掛車 全掛車 無動力設備,獨立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半掛車 無動力設備,與牽引車輛共同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農用運輸車 三輪農用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運輸車7.4kw,載重量不大於
運輸車 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  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運輸車28kw,載重量不大於
運輸車 1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1]  [3] 
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
一、概述
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是指納税人發生車輛購置税應税行為時,按照規定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税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2份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户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税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税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税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税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及複印件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税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税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税人購買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税。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確認税款繳納後予以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資料
(1)審核《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和其他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與附報資料數字是否符合邏輯關係;
(3)審核納税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税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税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納税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數字符合邏輯關係,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上籤章,將申報信息採集錄入系統,確認税款繳納後,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徵税車輛在完税證明徵税欄加蓋車輛購置税徵税專用章。
2.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税證明管理
一、概述
車輛購置税納税人完税證明(含免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或者車輛發生過户、轉籍、變更等情況時,應到所在地車輛購置税主管税務機關申請換(補)發完税證明,主管税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向納税人核發新的《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換(補)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申請表》(完税證明遺失時使用),2份
2.《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車輛過户、轉籍、變更時使用),2份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換(補)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税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税證明損毀、丟失的,提供車購税繳税憑證或車購辦車輛購置税繳税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在中國税務報或由、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及複印件、在中國税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輛變動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車主辦理車輛過户手續時,應提供完税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2)車主辦理車輛轉出手續時,應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
(3)車主辦理車輛轉入手續時,應提供轉出地主管税務機關核發的完税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
(4)車主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應提供完税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遺失需補辦的,車主應在遺失聲明登報之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辦。
2.車輛發生過户、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換髮完税證明申請。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合法、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審核無誤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換(補)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申請表》或《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税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税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税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如果納税人提交的資料完整,內容填寫準確,符合規定條件的,換(補)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或者通過系統辦理車輛過户、轉籍、變更手續,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3.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税減免税
納税人申請免税
一、概述
納税人購置的享受車輛購置税減免税優惠政策的車輛,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減税、免税,主管税務機關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申請表》,2份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裝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5.留學人員、來華專家應提供下列資料:
(1)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2)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6.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税人購買自用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税;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税;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税。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納税人申請免税的,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税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税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税人;
(2)審核《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納税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相符,並與相應的免税規定對照,確定是否符合免税規定;
(3)紙質資料不全、填寫不符合規定或符合免税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重新填報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納税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符合免税規定的,在《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申請表》上籤章,將申請信息採集錄入系統,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在完税證明免税欄加蓋車輛購置税徵税專用章。
3.資料歸檔
生產企業(納税人)申請免税車型
一、概述
需列入免税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税務予以受理、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税務總局,由國家税務總局審批匯總。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申請表》,2份
四、生產企業(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複印件
2.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文件大小不超過50KB,像素不低於300萬,並標明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及車輛型號,僅限車輛生產企業提供)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及時提出申請。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需列入免税圖冊提起申請的,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轉下一環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分別於每年的3、6、9、12月將免税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送至國家税務總局。
國家税務總局分別於申請當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將符合免税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税圖冊。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
(1)審核《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税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税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税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申請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税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通過系統調閲車輛購置税免(減)税申請表信息,對其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審核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税務總局。國家税務總局審批通過的,定期列入免税圖冊,將相關資料歸檔。
車輛購置税退税
一、概述
納税人已繳納車輛購置税,如果符合規定可以退還車輛購置税的,應提出申請。主管税務機關受理、核實,辦理車輛購置税退税審批手續,將應退還的車輛購置税退還納税人。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税退税申請表》,2份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税證明正本和副本
2.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税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註銷車輛號牌證明
3.符合免税條件但已徵税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完税證明正本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税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閲納税人車輛購置税申報信息和税款繳納情況;
(2)審核《車輛購置税退税申報表》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調閲申請退税車輛的電子檔案實物檔案,與納税人提供的資料核對,確定是否符合退税規定;
(4)審核納税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税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税人;
(5)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6)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税退税申報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税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通過系統調閲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申報徵收信息
2.車輛購置税退税申請表信息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退税意見。不符合退税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還上一環節;符合退税條件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收入退還書》,將相關資料歸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政策解讀

減徵車輛購置税政策解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減徵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税的通知》(財税[2009]12號),減徵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税税率。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下,全球汽車市場面臨着嚴峻的形勢,我國車市也同樣受到了國際環境的影響。為振興汽車產業,國務院決定,減徵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税税率。減税政策的出台,對於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有效拉動汽車消費,擴大國內需求,促進國內汽車產業的穩定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
1、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購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暫減按5%税率徵收車輛購置税。執行時間是指車輛的購置日期,而並非納税申報日期。購置日期的確定,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税專用繳款書》等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減徵車輛購置税的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1)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
(2)國產客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3)國產越野汽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2”,“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4)國產專用車:是指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5)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税政策調整的貫徹落實,切實方便和服務納税人,國家税務總局要求各級税務機關積極做好政策調整的各項準備工作,調整車輛購置税徵收系統,簡化減税的申報程序,培訓徵收管理人員,確保減税政策按時實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