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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為法學會

鎖定
中國行為法學會是在原中國行為科學學會行為法專業委員會的基礎上正式成立的。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著名中國科學家錢學森的倡導下,首都法學界部分學者共同發起成立了行為法學專業委員會。經過七年的學術研究活動,於1994年4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正式成立了中國行為法學會,屬於國家一級學會。 [1] 
中文名
中國行為法學會
外文名
China behavior-law asso-- ciation
倡導人
錢學森
批准世間
1994年4月
註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國行為法學會發展歷史

中國行為法學會會員遍佈全國各地,彙集了眾多著名法學專家、教授、大法官、大檢察官、高級警官、律師、法醫專家、經濟學家等國內頂尖人才。中國行為法學會成立伊始就得到了我國法學界以及中央各部門領導及相關人士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
中國行為法學會是在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的現實需要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標誌着法學研究方興未艾,並且獲得一個新的更高層次的發展起點。它將同其他的法學研究機構一起,為促進法學教育的繁榮和發展,為立法、司法部門提供理論指導和智力支持,為構建和諧社會、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貢獻。

中國行為法學會組織機構

秘書處、研究部、聯絡部、培訓部、廉政行為研究會、基礎理論研究會、立法行為研究會、行政行為研究會、審判行為研究會、檢察行為研究會、偵查行為研究會、企業商事法律行為研究會、法律語言研究會、執行行為研究會、重大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等機構。

中國行為法學會行為導向

行為法學是從人的行為和社會形態出發,以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目標為行為導向,運用行為科學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學,特別是研究法行為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的一個嶄新的研究領域。行為法學的崛起使我國法學事業別開生面,學術界耳目一新,甚至引起國外一些學者的關注。

中國行為法學會學會領導

第六屆學會領導 [2] 
現任會長:董治良
現任副會長:連繼民、林燕萍、龍衞球、宋朝武、孫佑海、唐力、閆繼忠、張志銘、趙國光、張春城、朱小黃
總監事:戴儉明、李文燕、錢永剛、蕭東昇、鄭光、張寶欣、梁飛、張玉明、馮光、蘇勇、崔福興
秘書長:董治良(兼)
常務副秘書長:朱崇坤
駐會副秘書長:胡正塬、蘇海洋
副秘書長:馮豐、馮林、胡文利、李成斌、李軍、屈星北、單一良、孫懷恩、王井水、王偉、鄭成建、孫立軍、王健、戴昌久、付少軍、李中華、李強
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恆山
學術委員會副主任:胡云騰、杜萬華、王春暉、孫華璞
學術委員會委員(按照姓氏拼音排列)陳雲良、付子堂、顧永忠、顧培東、何勤華、黃祥青、姜明安、蔣惠嶺、李浩、李貴方、馬懷德 、秦前紅、孫佑海、孫憲忠、孫海龍、孫長永、王振民、王衞國、王秀梅、王敏遠、汪習根、謝鵬程、夏錦文、俞榮根、張 琪、張志銘、張新寶、張廣興、周光權、張智輝
第五屆學會領導
名譽會長:肖揚 劉家琛
會長:江必新
副會長:張穹、李文燕、蘇澤林、姜建初、周文彰陳斯喜、張鳴起、王秀紅、王建明、賀榮、曹詩權何家弘卓澤淵、林喆、何勤華、付子堂、賈宇、馬懷德、慕平、張景蓀、錢永剛、李仲智、郝宏奎、胡建淼、張春城、葉青、朱小黃、田明海
第四屆學會領導
會長:劉家琛
副會長:江必新、戴玉忠、馬寶善、王建明、張穹、卓澤淵、付子堂、馬懷德、樊崇義、張林春、李文燕、何家弘、林喆、李永軍、張之楠、張大衞、張啓友、沈國明
第三屆學會領導
名譽會長:張秀夫
會長:李步雲
副會長:馬寶善、史煥章、李文燕、沈國明、張寶昌、林喆、卓澤淵、種明釗、何家弘、黃建武、覃有土
第二屆學會領導
名譽會長:張秀夫
會長:謝邦宇
副會長:馬寶善、史煥章、藍全普、巫昌禎李雙元、李文燕、沈國明、張寶昌、卓澤淵、林喆、種明釗、鄭承泉、徐立根康樹華、黃建武、程琳
第一屆學會領導
名譽會長:肖揚
會長:謝邦宇
常務副會長:馬寶善 秘書長:馬寶善 常務副秘書長:李文燕
顧問:張友漁陳守一孫友餘韓德培、王桂五、曹海波

中國行為法學會組織章程

中國行為法學會章程(1994年4月中國行為法學會成立大會通過,2003年11月29日第十二屆學術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行為法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behavior-law asso-- ciation英文縮寫為CBL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志於從事和關心行為法學研究的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探索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在貫徹“依法治國”偉大方略及法制建設中的行為規律,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全國性和學術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三個代表”為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開展行為法學的理論、方法和應用研究。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和開展行為法學科學研究
(二)通過課題研究和應用實驗,開展國內外行為法學研究的交流與合作;
(三)運用研究成果,就“依法治國”及法制建設問題向有關部門和組織提
出建議;
(四)運用研究成果,促進公務機關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維護公務機關職能的正常行使;
(五)運用研究成果,規範企業法人的市場行為,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六)運用研究成果.普及行為法學知識,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和特種人羣的行為道德和法律素養
(七)組織不同領域的高層法律研討、論壇、講座和培訓活動;
(八)開展對重大疑難個案的剖析研討活動,發現規律,服務實踐;
(九)組織和開展法律服務活動;
(十)組織和開展行為法學教育
(十一)編輯出版宣傳行為法學的書、刊、報;
(十二)開展其它與行為法學相關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法學領域有一定影響或熱心支持行為法學研究事業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報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會員二人介紹: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學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資料的權利;
(四)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改和通過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司法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理事會認為應由它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吐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相當的組織領導能力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均可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其具體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會確定代理人,同時報司法部和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協調本會內部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副職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行使會長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職權;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依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支出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人員。實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進行財務審計並辦清與接管人員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個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司法部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司法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司法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司法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司法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3年11月2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行為法學會組織刊物

中國行為法學會已舉行全國性學術研討會13次,並正式出版《行為法學》、《行為法學在中國的崛起》、《市場經濟與行為法學》以及《行政管理學》、《犯罪行為控制論》、《行為法學方法論研究》等專著和論文集,一批行為法學論文在全國各大報刊發表,17項新的科研課題項目及行為法學基礎理論系列叢書正在進行之中。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