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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言

鎖定
法律語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等實踐工作中所使用的特殊專業語言。不同時代的法律用語多少帶有階級的色彩,但從全部法律語言的材料來看,它並沒有獨立的語音系統,語法結構系統和詞彙系統,法律語言的構成和句法結構受到全民共同語言的制約,不過,法律語言又有自己特有的習慣用語、句型和獨特的風格,由法律工作的性質所決定,法律語言主要具有莊重性、嚴密性的特徵。它對於法律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具有重大的意義。 [1] 
中文名
法律語言
外文名
Legal Language
亦    指
某些具有法定法律意義的詞語
內    涵
是民族共同語在一切法律活動
我國對法律語言的關注與研究源遠流長,而“法律語言”這一術語的提出和逐漸明確界定,則反映在近二十年陸續出版的法律語言著作中。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隨着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全面恢復和逐步健全,立法與司法工作面臨着大量與語言運用有關的問題。法律語言與其他科學技術語言一樣,是由全民族語言演變而來。我國的法律語言自古代綿延至今,由於法律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不斷增強,法律語言成為更令人注目的一個語言使用領域。由於一定的交際領域及與之相應的交際目的、交際內容等多種語境因素的制約,決定了該語言使用領域中對語言材料、表達手段的選擇和組合形成了比較穩固的系統性特徵。通過長期運用和演變積累,法律語言這一使用領域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固的系統性特徵,成為一個區別於其他語言使用領域的語言功能變體,即法律語體。隨着社會應用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在我國逐步確定了法律語言的內涵。
法律語言的內涵可概括為:(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學闡釋)中具體運用的語言,是一種有別於日常語言的技術語言。換言之,法律語言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於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是在法制發展過程中,按法律活動(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礪、逐步構建的一種有別於日常語言的“技術語言”,是全民語言的一個社會功能變體。它包括表述各種法律規範的立法用語和為訴訟活動、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服務的司法用語。司法用語又表現為司法口語和司法書面語。司法書面語主要表現為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活動中普遍運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的語言。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