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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鎖定
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衞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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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近年來,由於夏季高温天氣導致從事户外作業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60〉衞防錢字第207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衞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法規全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高温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
高温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温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温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執行;高温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温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温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三)存在高温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温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工作場所作業。
1.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温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普及高温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衞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温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温設施。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温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最新動態
2015年7月2日,全國總工會新聞發言人王曉峯在北京表示,各級工會要積極做好高温天氣職工防暑降温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勞動待遇。工會歷來主張不得以發放錢物來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衝抵高温津貼。
在全國總工會新聞中心召開2015年第三季度新聞通氣會,全總新聞發言人、宣教部部長王曉峯通報第三季度全總重點工作安排,並回答記者提問。
王曉峯表示,最近,國家安監總局、衞計委、人社部、全總將聯合下發《關於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對現階段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作出部署,維護勞動者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王曉峯説,防暑降温工作是季節性很強的一項勞動保護工作,直接關係到職工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產安全,每年入夏之後,工會都一直把積極做好職工防暑降温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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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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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温飲料不得衝抵高温津貼 .新華[引用日期2015-07-14]
- 2. 關於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引用日期2023-05-18]
- 3.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引用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