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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鎖定
- 中文名
-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 發佈時間
- 2006年2月15日
- 實行時間
- 2007年1月1日
- 條 數
- 22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二章 確認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三章 計量
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並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採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於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穫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併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確定。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税費後的金額。
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
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
(四)用於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其他準則
編輯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2014年印發 39號、40號準則、41號準則(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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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中國財政部.2008-06-18[引用日期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