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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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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為了規範企業所得税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所得税包括企業以應納税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税額
中文名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
外文名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No. eighteenth--income tax
根    據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總    則
為了規範企業所得税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所得税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所得税包括企業以應納税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税額
第三條 本準則不涉及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但因政府補助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税影響,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計税基礎

第四條 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税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税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
第五條 資產的計税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以自應税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第六條 負債的計税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税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暫時性差異

第七條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税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税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税基礎的,該計税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税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税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八條 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税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税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九條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税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確認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税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税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存在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或遞延所得税資產。
第十一條 除下列交易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負債以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負債: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
(二)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
1.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併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税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負債,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税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税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併
(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税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税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税資產:
(一)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二)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税所得額。
第十五條 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税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税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税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税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計量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於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税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税金額計量。
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遞延所得税資產遞延所得税負債,應當根據税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税率計量。
適用税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税費用。
第十八條 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税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時,應當採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計税基礎。
第十九條 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進行折現。
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税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税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税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税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税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十一條 企業當期所得税和遞延所得税應當作為所得税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下列情況產生的所得税:
(一)企業合併。
(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
第二十二條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税和遞延所得税,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列報

第二十四條 所得税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所得税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所得税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關係的説明。
(三)未確認遞延所得税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
(四)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税資產的依據。
(五)未確認遞延所得税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其他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税.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2014年印發 39號、40號準則、41號準則 (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