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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鎖定
為了規範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及其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章節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及其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三條 合併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簡化的計算方法。
第六條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
(一)為收取現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
(二)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四)為收購非現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第八條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進行調整:
(一)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税影響。
計算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時,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第四章 列報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
(二)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後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其他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2014年印發 39號、40號準則、41號準則(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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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司[引用日期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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