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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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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成立於1997年,是一家獨立的國際組織,由美國非政府組織對環境負責經濟體聯盟(CERES)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共同發起。GRI秘書處設在荷蘭阿姆斯特丹,擁有全球七個區域中心組成的網絡,確保為全球的組織和利益相關方提供支持。
1997年到1998年間,CERES逐步形成為可持續發展信息的披露提供一個框架的想法,於是最先發起了GRI項目,並開始招募人員、募集資金、建設網絡。1999年,UNEP加入GRI成為共同合作方,確保了GRI在全球平台開展活動。
GRI目的在於提高可持續發展報告的質量、嚴謹度和實用性,提高全球範圍內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可比性可信度,並希望獲得全球認同和採用。
中文名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外文名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成    立
1997年
起源國家
美國

GRIGRI的使命

GRI 設想通過透明度和公開對話實現可持續的未來。 在未來,報告影響將成為全球所有組織的普遍做法。 作為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可持續性披露標準的提供者,GRI是這一變化的催化劑。 [1] 

GRIGRI的存在意義

GRI 的存在是為了幫助組織保持透明並對其影響負責,以便我們能夠創造一個可持續的未來。 [1] 

GRIGRI的行動目標

GRI 為組織創建報告其影響的全球通用語言。 這使得圍繞這些影響進行知情對話和決策成為可能。 [1] 

GRIGRI是什麼

我們是影響報告的全球標準制定者。我們遵循獨立的、多方利益相關者的流程。我們保持世界上最全面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我們的標準可作為免費公共產品使用。 [1] 

GRIGRI的歷史發展

GRI 於 1997 年在波士頓成立,當時公眾對埃克森瓦爾迪茲石油泄漏事件對環境造成的破壞表示強烈抗議。組織起源於非營利組織 CERES 和特盧斯研究所(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參與)。目的是創建第一個問責機制,以確保公司遵守負責任的環境行為原則,然後將其擴大到包括社會、經濟和治理問題。 [1] 
2000 年發佈了當時 GRI 指南 (G1) 的第一個版本——提供了第一個全球可持續發展報告框架。次年,GRI 作為獨立的非營利機構成立。 2002 年,GRI 遷至荷蘭阿姆斯特丹,併發布了該指南的第一次更新 (G2)。隨着組織對 GRI 報告和採用的需求穩步增長,指南得到了擴展和改進,最終形成了 G3(2006)和 G4(2013)。 [1] 
隨着對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參與在世界範圍內傳播,GRI 開始開設一系列區域辦事處。GRI在巴西(2007 年)、中國(2009 年)、印度(2010 年)、美國(2011 年)、南非(2013 年)、哥倫比亞(2014 年)和新加坡(2019 年)建立了樞紐網絡。 GRI 全球會議於 2006 年、2008 年、2010 年和 2016 年(在阿姆斯特丹)舉行,會議於選定地區或線上開展。 [1] 
2016 年,GRI 從提供指南轉變為制定可持續發展報告的首個全球標準——GRI 標準(GRI Standards)。這些標準不斷更新和添加,包括新的税收主題標準(2019 年)和廢物(2020 年)。 [1] 
GRI 標準通過6份指導手冊,不僅為企業提供一般通用的披露指引,也為不同行業需要特殊披露的內容做出了標準化的規範。在最新的一份調查中顯示,59.6%的中國上市公司參考GRI進行ESG信息披露 [2] 

GRIGRI的管理機構和職責

GRI 的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其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的制定,以及監督其活動的參與提高。GRI治理機構的所有成員都自願貢獻他們的時間和專業知識。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GRI 的治理機構旨在保持多利益相關方代表性。 董事會對 GRI 負有最終的信託、財務和法律責任,包括對其組織治理和長期戰略的最終決策權。董事會成員的任命是自願的,成員任期三年。 會員資格定期更新,全球公開徵集申請。 [3] 
全球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Glob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全球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 (GSSB) 負責制定全球公認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 GSSB 根據職權範圍運作,根據正式定義的正當程序監督 GRI 標準的制定。GSSB 成員代表了技術專長、經驗多樣性和多利益相關者觀點的最佳組合,並根據正式定義的正當程序開展工作,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4] 
利益相關方理事會(Stakeholder Council):利益相關者理事會是 GRI 治理結構內的正式利益相關者論壇,並就戰略問題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理事會的主要治理職能包括任命董事會成員並就未來的政策、業務規劃和活動提出建議。利益相關者理事會最多有 50 名成員。 其成員多種多樣,來自聯合國定義的所有區域:東亞太平洋、歐洲和中亞拉丁美洲加勒比中東北非、北美、南亞撒哈拉以南非洲。成員代表 GRI 網絡中的核心支持者:企業、民間社會組織、投資機構、勞工和調解機構。 [5] 
正當程序監督委員會(Due Process Oversight Committee):正當程序監督委員會 (DPOC) 的主要職責是確保 GRI 全球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 (GSSB) 的標準制定活動按照其正當程序進行,以增加公眾和利益相關者對 標準正確響應公共利益。DPOC 的任命是自願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會員資格定期更新,全球公開徵集申請。 [6] 
獨立任命委員會(Independent Appointments Committee):獨立任命委員會 (IAC) 是一個由五名成員組成的團隊,其職責是任命合格且稱職的成員加入 GRI 的標準制定治理機構——全球可持續發展標準委員會 (GSSB) 和 GRI 正當程序監督委員會 (DPOC)。獨立任命委員會是在 GRI 於 2014 年 11 月進行治理重組期間創建的。IAC 的任命是自願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會員資格定期更新,全球公開徵集申請。 [7] 
政府諮詢小組(Governmental Advisory Group):政府諮詢小組成立於 2008 年,是一個高級機構,為 GRI 提供政府建議的直接來源。 它是一個沒有憲法角色的非正式團體,從而保持了 GRI 的獨立性。該集團使 GRI 能夠更好地瞭解政府對其在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報告中的作用的看法,而政府可以從更詳細的 GRI 工作和成就知識中受益。集團也是成員之間交流思想和經驗的平台; 許多政府在制定可持續性報告政策方面變得更加積極。 [8] 
GRI秘書處(GRI Secretariat):除了管理網絡和機構溝通、全球外展、利益相關者關係、營銷和財務管理之外,秘書處在首席執行官和執行團隊的領導下實施 GRI 的戰略工作計劃。GRI 秘書處總部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擁有大約 90 名員工。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