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電子商務税收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税收優惠)

鎖定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税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
2018年10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文明確,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商出口企業實行免税新規。 [1] 
中文名
電子商務税收
外文名
Electronic commerce tax
提    出
由美國提出
介    紹
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
頒    佈
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税收法規

電子商務税收簡介

電子商務税收 電子商務税收
美國已頒佈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税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因特網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關税;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絡進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税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因特網關税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因特網零關税狀態一年的協議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税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税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税(增值税),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税(現存的税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税,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電子商務税收意見建議

電子商務税收綜述

中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中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中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電子商務税收儘快採取對策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税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税?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税?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税?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税?這需要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儘快作出迴應。

電子商務税收制定優惠政策

2.中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税收優惠的政策。對電子商務税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徵税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中國不應對中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徵税。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税的情況下,中國對電子商務徵税,不利於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中國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徵税,税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中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税務隊伍。更重要的是,中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中國税收收入產生強烈衝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税收管理。對於網絡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件、數據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税收徵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徵税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中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中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税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絡服務商)給予税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税;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税;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税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税收優惠,如減徵有關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中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税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電子商務税收加強隊伍建設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税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税收徵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税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説,在電子商務税收政策確定之後,税收徵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税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絡經濟對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税收徵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絡經濟和網絡社會特點的税收徵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税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税收徵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絡(這一網絡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絡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税收監控體系和税收徵管體系(中國税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税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税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税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税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税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税控、税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税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
監控電子商務的税收徵管軟件、標準,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徵管做好技術準備。
(5)加強税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税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絡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税收徵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税收徵管的税務隊伍。

電子商務税收思路原則

電子商務税收綜述

在中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着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税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税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税收制度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無需作什麼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税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

電子商務税收完善法規

立足現行税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税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税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範,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税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税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税收問題。

電子商務税收把握本質

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徵和本質,研究制定税收徵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儘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於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繫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税收政策時,我們應抓準“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徵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啓示),研究、制定相應税收徵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絡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為税收徵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

電子商務税收高度重視

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税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税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佈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税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徵税指南”,日本公佈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佈了“電子商務與税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佈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税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中國電子商務税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税制和徵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税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税收政策。

電子商務税收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人類社會帶來了新的政治、經濟、法律與社會問題。其中,電子商務税收問題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制定電子商務税收法律與政策己成為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重要課題,有鑑於此,本文致力於對電子商務税收法律問題的研究。 本文剖析了電子商務税收法律問題的成因及其範圍,並將電子商務引起的税收法律問題歸納為四個主要方面,税收政策問題、直接税問題、間接税問題和税收徵管問題。首先,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的直接税法律的核心就在於如何界定對電子商務的國際税收管轄權,本文分別從常設機構原則、所得分類規則對電子商務的國際税收管轄權進行了界定:其次,本文對電子商務引起的關税、增值税兩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再次,本文研究電子商務引起的税收徵管法律問題,包括電子商務引起的逃避税法律問題和電子税務問題,並分析了電子税務建設和完善所必需的法律環境;最後,本文研究我國的電子商務税收法律問題,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我國電子商務税收政策與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議。

電子商務税收相關措施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現行的税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税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税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徵税對象、徵税範圍、税種、税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税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税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税收徵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註冊、税務登記制度。在現有的税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税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税務登記制度,即納税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税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税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税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税人的税務登記號碼和税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税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户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税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税款代扣代繳制度。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税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税收徵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税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税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絡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税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徵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税款。
(四)進一步加大税收徵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絡税收時代”的税收專業人才。電子商務與税收徵管,偷逃與堵漏,避税與反避税,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髮展,而我國税務部門大多缺乏網絡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税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鑑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税收徵管。通過立法,建立税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税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税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税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電子商務税收相關政策

2014年3月9日晚在兩會新聞中心舉行的網絡訪談中,針對電商徵税問題,商務部電子商務司副司長張佩東表示,相關部門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並在積極研究對策。 [2] 
張佩東説,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税法對傳統企業和電子商務企業是統一適用的。簡單説“未對淘寶等電商徵税”是不準確的。因為,這要區分一下電商的身份,這裏説的未徵税對象,應是指以個人身份在淘寶等平台上經營的那一部分電商。由於這些個體網店沒有工商註冊,無實體店經營,經營數據、收支電子化,分佈區域廣,給我們“實體化”“屬地化”的監管部門工作帶來巨大挑戰。 [2] 
張佩東表示,相關部門一直在關注這個問題,並在積極研究對策。具體情況建議向税務主管部門瞭解。 [2] 

電子商務税收免税新規

2018年10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文明確,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商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税、消費税免税政策。
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第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第三,出口貨物不屬於財政部和税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貨物。
通知明確,海關總署定期將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傳輸給國家税務總局。各綜試區税務機關根據國家税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税管理。
通知指出,具體免税管理辦法由省級税務部門商財政、商務部門制定。各綜試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統籌推進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落實,加快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統計監測體系,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