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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監獄管理局

鎖定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是1995年9月4日,根據《監獄法》和司法部通知,並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原雲南省勞改局改名為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建制不變。 [1] 
中文名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
成立時間
1995年9月4日
所屬地區
雲南省
屬    性
政府機關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領導和管理監獄、直屬單位、監獄企業的工作;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貫徹執行的措施和方法;負責全省監獄佈局的調整、獄政設施項目論證、立項和建設過程的管理;編制全省監獄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監獄法制工作,調查研究監獄法制建設;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生活衞生工作;管理配置警用物資裝備;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
三、研究和制定全省監獄工作深化改革的方案、措施及方法,對各監獄工作的目標責任制進行年度考核。
四、指導和協調全系統生產經營工作,負責基本建設、科技發展、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等工作。
五、負責監獄和監獄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省監獄單位年度經費預算,監獄管理和監獄企業管理經費、財務決算、財會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負責全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監獄和直屬機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按幹部管理權限,考察、任免、選派和推薦幹部;指導全系統基層黨組織、共青團、工會工作。
七、負責監獄信息化的規劃、建設和監督工作及監獄通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工人管理、社會保障統籌等工作;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全系統機構編制、公務員(警察)招錄和調動、警銜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權限內的警察培訓;管理雲南監獄工作協會。
九、協調武警部隊、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保障監獄監管場所安全和依法執行刑罰;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廳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現任領導

雲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趙毅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沈宗良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廳級),雲南金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孫躍文 [6]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耿聰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太斌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王政輝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錢文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蔣智勇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王永生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孫軍鋒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總經濟師:倪學斌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督查專員,雲南金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張新成 [5]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機構介紹

領導視察 領導視察 [3]
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雲南監獄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監獄工作方針、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實行科學、文明管理,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罪犯,經過50多年的風雨歷程,走出了一條具有自身特色的發展之路。雲南監獄工作在白手起家中創建,在曲折發展中壯大,在改革開放的大好形勢下不斷髮展,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持多民族邊疆省份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 工作展望: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和省委七屆五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全省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各項要求,以依法治監為總攬,以確保監管安全為首任,以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為中心,以佈局調整為契機,以加快監獄經濟增長為基礎,以加強隊伍建設為根本,牢記“兩個務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全力保持全省監獄工作持續穩定發展的勢頭,積極推進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為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總體思路

總體思路是:“堅持一箇中心,抓住兩個關鍵,強化五項建設”。即:堅持以提高改造質量為中心;抓住佈局調整這個關鍵,抓住監獄體制改革這個關鍵;加強監獄的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加強監獄經濟建設;加強監獄領導班子建設;加強監獄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政務公開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法關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罪犯在監獄必須接受懲罰和改造,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權利和義務

(一)罪犯的八大基本權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
5.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刑滿依法獲得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剝奪或限制的其它權利。
(二)罪犯的九大基本義務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三大收監規定

1.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監獄對交付執行的罪犯,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3.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考核條件

(一)考核
1.正在監獄內服刑的罪犯都必須參加計分考核。
2.監獄建立對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計分的辦法對罪犯進行考核。計分考核的結果作為分級處遇、獎罰和呈報減刑、假釋的依據。
3.監獄人民警察按規定對罪犯計分考核,並及時公佈結果。
4.罪犯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獄提出複議申請,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二)分級處遇
1.監獄對罪犯實行分級處遇的管理辦法,分級處遇等級分為從嚴管理、普通管理、從寬管理
2.監獄根據罪犯服刑時間和改造表現,按規定確定、調整罪犯的處遇等級。
3.罪犯對處遇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獄提出複議申請,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4.不同處遇等級的罪犯,在通信、會見、文體活動、購物、離監探親和與親屬共餐、同宿等方面,按規定享有不同待遇。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三大會見規定

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來往信件應當經過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應當予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會見時收受的物品,應當接受檢查。
3.罪犯會見時,監獄按照不同的處遇級別,安排相應的會見方式。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行政獎勵

(一)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的七大條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1.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的;
2.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3.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4.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5.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貢獻的。
(二)兩大審批程序
1.對罪犯表揚、物質獎勵、立功等行政獎勵,由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監獄長批准。
2.行政獎勵的決定應當在罪犯中公開。罪犯對行政獎勵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八大條件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1.聚眾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2.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3.欺壓其他罪犯的;
4.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5.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6.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7.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8.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它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7天至15天。罪犯禁閉期間停止會見親屬。
(二)兩大審批程序
1.對罪犯警告、記過或者禁閉行政處罰,由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由監獄長批准。
2.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在罪犯中公開。罪犯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減刑假釋

(一)減刑的三大條件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3.“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提請減刑的三大程序
1.對有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監獄長批准後,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
(三)假釋的條件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四)提請假釋的四大程序 [4] 
1.對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監獄長批准後,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4.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假釋的結果應在罪犯中公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