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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
鎖定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司法解釋
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第八條
尋釁滋事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5)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罰款基準: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尋釁滋事處罰依據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相關案例
朋友之間互相幫助如果是非不分,最終可能害人害己。曾某就是因為義氣,酒後不問是非就魯莽地幫助朋友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並持械威脅、辱罵他人,最終食了惡果,鋃鐺入獄。海倫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劉某妻子李某與曾某系朋友關係,2015年9月21日10時許,曾某與劉某、李某在一起喝酒,席間李某因與劉某夫妻感情問題發生爭吵,用刀將自己的手腕割傷。9月22日凌晨1時許,曾某上身赤裸着陪同劉某和李某來到某醫院治療,醫生張某接診時告知需掛號,曾某以為張某未能快速給李某腕部進行縫合手術,便對張某進行辱罵,後又持尖刀欲扎張某,被醫院保安制止,曾某又對保安進行辱罵和威脅,曾某後被劉某拽住而離開。而後,某醫院領導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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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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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15-02-24]
- 2. 為朋友義氣辱罵人 尋釁滋事被判三年 .海倫法院[引用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