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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刑罰

鎖定
執行刑罰是指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付諸實施。執行刑罰是刑事訴訟的最後程序,是懲罰罪犯的最終體現。不同的刑罰,執行機關不同,執行的內容亦相異。在中國封建社會,笞刑和杖刑一般由原審機關執行;徒刑、流刑由府、州、縣審判機關決配,交專門機關執行;死刑由特定機關執行,並在北魏後實行了“復奏”制,即在執行前奏請皇帝考慮是否處決。 [1] 
中文名
執行刑罰
定    義
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付諸實施
類    型
勞改學
如《明律·刑律·斷獄》規定:“凡獄囚鞫問明白。追勘完備,流罪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公同審決。”《魏書·刑罰志》載;凡死刑“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死刑的執行由人民法院用槍決的方法執行,對沒收財產刑和罰金刑亦由人民法院執行。徒刑緩刑和管制刑、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等刑罰由勞改機關執行。勞改機關是我國主要的和專門的刑罰執行機關。勞改機關執行刑罰的目的,是通過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和強制學習、勞動,達到改造罪犯,減少以至最後消滅犯罪。執行刑罰是改造罪犯思想的前提和基礎,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具有不可侵犯的強制性。勞改機關執行刑罰的主要內容是:收押罪犯;減刑、假釋和又犯罪的處理;違犯監規紀律的處理;強制進行政治、文化、技術學習和勞動;保外就醫和監外執行;處理罪犯的申訴、檢舉和揭發;犯人死亡的處理;辦理罪犯的刑滿釋放。 [1] 
參考資料
  • 1.    任建新.中國勞改學大辭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