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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分類

鎖定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於指導辦案工作。研究證據的分類,實質是深入研究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便提高運用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能力。
中文名
證據分類
所屬領域
法律領域

證據分類簡介

解釋
證據的分類不同於法定的證據種類。證據的分類是一種理論研究中的分類,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類標準是多元的,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類型。一般來説,以證據來源的不同為標準,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傳來證據;以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實物證據:以證據的證明方向為標準,可以分為有罪證據無罪證據;以證據的證明作用、方式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根據證據事實與訴訟主張的關係,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 [1] 

證據分類意義

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在理論和實踐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分類在各門學科中都是普遍使用的方法,它是人們認識和研究客觀事物的一種重要的邏輯思維方法,只有按這種方法,才能把各種事物區別開來,才能深入揭開各種事物的共同點和差異點,這是人類從盲目走向自覺的一種科學方法。運用分類的方法對證據進行深入的研究,不僅把證據理論研究不斷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對公安、司法人員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義,通過對證據的分類和掌握其規則,使辦案人員少走彎路,自覺地按照規律辦案,使辦案人員及時排除假證。因此,它對保證案件的質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進行分類研究,掌握各類證據的運用規則和規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員辦案走向規範化、科學化,可以克服長期以來辦案人員的傳統觀念和傳統做法。尤其是在當前,許多辦案人員習慣於採用搞運動、辦專案的方法,而偏離了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使許多案件,特別是一些大案要案,卡了殼,辦不下去,造成人力、物力很大的浪費,卻收效不大。深入研究證據的分類,可以克服這些缺點,提高辦案效率,實現司法公正

證據分類分類與種類區別

證據分類
證據分類(1張)
證據的分類與證據種類的區別
第一,證據的分類並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
第二,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第三,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
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論上對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加以區分,這是法定程序研究證據的一種方法,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在證明力證據力上的特點,以及運用的規則,亦即研究運用各類證據的客觀規律,最終保證案件的質量。

證據分類舉例

1.本證與反證——依照證據與證明責任之間的關係分類
本證,是指能夠證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能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的目的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提出的事實。(就證明責任的相關問題,請參見下一專題)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該分類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為標準,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證,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證。
(2)反證與證據反駁不同,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反證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所提出的事實;而證據反駁是不提出新的證據。
(3)反證是對對方所提出的事實的反對,而不是對訴訟請求的反對。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依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係分類
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3.原始證據傳來證據——依據證據的來源分類
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經過中間環節輾轉得來,非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
以上後兩類的區分都是比較簡單的。重在掌握其與證據的種類是不同的,並且是交叉的,即證據的種類可能屬於不同的證據分類。
[例1]周某系某廠經理,一天下班時,在廠門外,被一隻狼狗咬傷,實際損失4000元,向狼狗飼養人楊某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5000元。以下證據屬於本證的;屬於反證的。
A.周某表明是楊某的狼狗咬傷自己的陳述
B.楊某提出證人證言,證明周某的傷不是其狼狗咬傷
C.楊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傷周某,是因為周某故意毆打其狼狗造成的陳述
D.周某提交的自己傷口的照片
E.楊某提出周某提交的照片與本案無關
F.楊某主張周某要求賠償5000元是不合理的
[答案]屬於本證的有:A、C、D;屬於反證的有:B。
[例2]在陳文濤訴李先楚借款糾紛一案中,有以下幾個證據:
①陳文濤出具的由李先楚簽名的借條一張。該借條內容為:今借陳文濤人民幣3000完整,一個月內返還。1999年3月20日。
②李先楚的同事喬生明的證言。喬生明證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聽李先楚説,李先楚向陳文濤借了3000元,準備到外地去旅遊時用。
③李先楚向受訴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李先楚説:“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陳文濤借了3000元,但我在5月份就還給他了,當時我向他要借條,他説借條丟了。他給我寫了一張收條,但收條我現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張明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證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與張明到五台山旅遊時向張明説,這次出來玩的錢是向別人借的。
在上述證據中,哪些是證明李先楚向陳文濤惜了3000元錢這一事實的直接證據:
A.陳文濤提供的借條
B.喬生明的證言
C.李先楚的陳述
D.張明的證言
[答案]A、B、C。
再次強調:對於是否為直接證據的判斷與證明力無關,也就是説證明力不是判斷是否是直接證據的標準,但是判斷的結果影響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
二、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司法考試的考查方式在於要考生區分這些種類。重點與難點在於:
1.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而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1)兩者的重要區別,也就是區分標準,在於同一物體以什麼來證明案件事實,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內容即思想內容來證明,那麼就是書證;如果是以物質形態來證明,那麼就是物證。
(2)同一物體,可以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雖然都是語言表達,但是由於表達的主體不同,因而證據種類也就不同。兩者不會交叉,由於證人不是當事人,因而證人證言在同一案件中不會成為當事人陳述。
舉例:楊某在報紙上發表了一篇涉及周某的文章,周某訴楊某侵害其名譽權。在訴訟中,周某提出其在某市購買的報紙,證明楊某的侵權行為已經波及到該市;而該報紙上的文章證明楊某損害了周某的名譽權。請問該報紙是物證還是書證
[答案]該報紙對於證明侵權行為已經波及到某市的事實,是物證;對於證明該文章損害周某的名譽權的事實是書證。
3.視聽資料的判定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種類,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膠捲、儲存於軟盤、光盤、硬盤中的電腦數據。視聽資料的重要特徵是利用了科學技術,這也可以作為在司法考試中判斷視聽資料的一個技巧吧。
舉例:在一起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原告提出其X光片保存在
醫院。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為證據,則該證據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何種證據:
A.物證 B.書證
[答案]C。
視聽資料與書證的區別在於:書證是以書面文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的音響、圖像、儲存資料等,並不單純以文字和符號表達思想內容,而是獨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實情況和法律事實,不僅靜態反映了待證事實,而且動態地説明了待證事實的現實情景,這一點迥異於書證。
視聽資料與物證:物證是以自己的客觀存在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而視聽資料是以音色、圖像、貯存資料的內容等,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兩者顯然不同。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民事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科學的結論意見。與視聽資料的顯著區別在於,鑑定結論是鑑定人的結論,而視聽資料則是反映了待證事實。 [2] 

證據分類法理分類

法理上的證據分類
除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以外,理論界總結了長期以來證據在使用中形成的特點,將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作了一定的分類,以便司法實踐中能注意到不同證據種類的不同特點,更好地為查明案件事實服務。
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為兩類,凡是來直接源於案件事實本身的證據材料為原始證據,即通常所説的“第一手證據材料”。例如,行政許可證書的正本、假冒商標原物。凡是經過中間傳抄、轉述環節獲取的證據材料即為傳來證據,也稱為派生證據。例如,執照的複印件、物品的照片等。這樣的分類告訴人們,原始證據由於直接形成於案件事實,其證明力大於傳來的證據。因為,經過中間環節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證明力與傳遞次數呈反比。因此,應該儘量提供原始證據和以它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也不要忽視傳來證據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的作用,依據傳來證據可以提供查案的線索,還可以用來輔助證明其它證據的真偽或者可靠程度。另外,在原始證據滅失的情況下,用查證屬實的傳來證據與其它證據一起還是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凡是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為直接證據。例如,親眼目睹違章超車的行人所作的證人證言。凡是隻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個側面或者某一個環節,需要與其它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為間接證據。例如,羣眾舉報某人有聚眾賭博違法行為,警察在其家發現新近購買的大件家電產品,與其收入嚴重不符,但是,家電有可能用賭資所購買,也有可能為親戚朋友所贈送。不能直接證明有無賭博的違法行為。劃分直接與間接證據的意義在於,應儘量收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孤立的間接證據不能用來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使用一組組的間接證據,即以證據鎖鏈才能來認定事實,證據鏈必須環環相扣,並且只能得出唯一結論,以嚴密的邏輯推理來確定案件的事實。直接證據雖然具有很大價值,但往往不易收集,而且它往往是言辭證據,間接證據大都是實物證據,前者的可靠程度不如後者。這就告訴我們也要注意對間接證據的收集工作,它往往是發現直接證據的先導,也可用來鑑別間接證據的真偽,有時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明體系,通過細緻嚴密的收集與推理也能認定案件的事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證據並不一定是原始證據,間接證據也不一定是傳來證據,兩類證據之間有交叉關係。例如,醫生檢查診斷被害人傷勢的病例記載,對於受害程度而言是直接證據,但對於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的違法行為來説,不是直接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兩類。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言詞證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或者記載的內容思想表現出來的證據,稱為實物證據。
劃分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意義在於,提醒人們注意兩類證據的不同特點,以便通過審查和判斷去偽存真。還要求人們注意全面收集各類證據,以便互相印證地使用。
4、本證與反證
根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類,凡是由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來證明該方主張事實的證據的,即為本證。凡是為了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與對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實根據的,稱為反證。例如,工商管理局主張被處罰人有製售變質食品的行為,舉出當事人陳述兩份、現場勘驗筆錄一份,這些證據即為本證;對方當事人即被處罰者提出,當事人陳述中所指的出售時間正值設備檢修企業的停業期間,所謂的製售變質食品一事純屬造謠,並舉出相應的書證證人證言,這些證據即為反證。劃分本證與反證的意義在於,兩類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是互相抵消的關係,法院只要查明其中一個方證據為真,另一方的證據即為假。如前例中涉及的“製售”行為究竟有無發生,如果停業的話,“變質食品”製售就無從談起
法理上的證據除了以上分類外,還可以分為主要證據與次要證據、法院依職權收集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無效的與有效證據等等。法理上的分類可以為了幫助人們認識不同證據的不同特點,以便更好地為行政訴訟實踐服務。各種法理上的分類之間是有交叉的,例如,對違章肇事車輛及其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從證據的來源看是原始證據,當中沒有經過中間環節;從證據與待證的案件主要事實來看是直接證據;從證據的形式來看是實物證據;從證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當事人一方提出來看是本證。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