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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

鎖定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中文名
借條
外文名
IOU
主要內容
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
含    義
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
書寫方
債務人書寫並簽章
注意事項
書寫規範

借條定義

借條通常是用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性文書,通常由債務人書寫並出具給債權人。

借條法律提示

內容完備的借條的應包括以下內容: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信息;借款金額(本外幣)、借款用途、利息計算、借款日期、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等。
如有證明人或擔保人,還應註明證明人或擔保人信息並由此簽字。
借條應在完整的紙張上書寫、字跡清晰、內容明確具體。

借條常見陷阱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非親自書寫借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 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 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 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是憑證,打條收條應謹慎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現實生活中,借條也會被一些別有用心,見錢眼開的人,用來作為欺詐錢財的手段,從而使你遭受救濟損失。此外,還有兩個與出借款物有關的問題需要引起朋友們注意:
一是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於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二是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借條風險防範

(一) 佐證齊全
債權人除了妥善保存借條以外,還應注意留存能夠證明債權的其他證據,比如轉賬記錄等。如果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轉賬,最好在轉賬同時以附言或者信息的方式註明借款性質以及其他借條應具備的信息並在事後要求債務人出具書面借條。
(二)核實並明確主體身份
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避免他人代簽造成隱患。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三)明確借款人以自然人名義借款還是以公司名義借款。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借條語義清晰、明確

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義的字或詞,比如以收代借或者上文提示的“還欠款”等。

借條示範文書

借條示範文書 借條示範文書

借條案例分析

案例:林某與林燕某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民間借貸糾紛中撕毀重貼借條的證據效力

借條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持撕毀重貼借條起訴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案情】
原告:林燕某。
被告:林某。
原告訴稱:2009年1月21日,被告通過其叔父林松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被告立下借條一張,約定一年歸還,本金加息共54000元。現借款期屆滿,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共計54000元。另外,2009年8月中旬,被告與其叔父林松某發生糾紛,將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撕成幾片,幸好林松某及時收回借條碎片,才保住借款證據。請求判令:1.被告歸還原告借款5萬元及利息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林松某為原告的表見代理人、本案的第三人,有權代表原告收取借款。原告在其民事起訴狀中,確認了本案借款還款的整個過程都是通過其代理人林松某辦理的,原、被告沒有直接交接借款現金。2010年初的某天,原告夫妻在市場上與被告的談話中,已承認了被告已付還借款這一事實。另外,借條一直在林松某手裏。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林松某是原告的表見代理人,有權代表原告向被告收取借款。至於林松某在收取還款金額後是否將該款交還原告,則與被告無關。二、被告已將本案的借款本息交付原告的代理人林松某償還原告。2009年8月17日,被告在位於中山路美昌裏2號的布行店內,將現金54000元交給原告的代理人林松某,已向原告還清了借款本息。林松某收到還款後,在借條上註明了“已還清”字樣並簽名證明,後將借條交還被告。被告收到借條後,將借條撕碎扔進垃圾桶,而不是原告所稱的被告與其叔父林松某發生糾紛,將借條撕成幾片。對此,林松某於2009年12月25日在位於中山路美昌裏2號的布行店內與被告交談中,也承認本案的借款本息已經通過其向原告還清的事實,且當時林賢會在場。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謂借條,是林松某暗地裏將已撕碎扔掉的借條碎片收集起來,然後交給原告粘貼而成的,並已塗掉借條上的“已還清”的字樣。綜上,被告已將本案借款本息54000元通過林松某付還原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被告通過林松某介紹、經手,向原告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4000元。被告同時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載明:“茲向燕南叔借人民幣伍萬元正,一年歸還,本金加息共伍萬肆仟元正。借款人林某2009.1.21證明人:林松某。”原告提交的上述借條,有被撕掉重貼的痕跡。該借條右下方“證明人”上方有塗改筆跡,經辨認,被塗改字跡為“擔保人”。原告及證人林松某均陳述,林松某原為上述借款擔保人,後經原告同意,借條上“擔保人松傑”改為“證明人松傑”。2010年1月27日,原告以被告沒有還款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準其上述訴訟請求。
訴訟期間,原告稱:2009年8月中旬,被告打電話給其叔父林松某,要求其向原告借款的期限由原來一年延長至一年半,原告同意後將借條交給林松某。林松某持借條到被告開設的美昌里布店進行修改,被告遂將借條撕掉,另寫一份與借條內容不符的欠條,林松某對此不同意,不得已只能將被告已撕掉扔在店內廢紙筐的借條碎片撿起來重貼,再將重貼好的借條交還原告。原告沒有委託林松某將上述借款轉為林松某與被告之間的借款。
被告辯稱,2009年8月17日,在美昌里布店其已將現金54000元交付原告代理人林松某償還原告,在還款時,林松某在借條上寫“已還清”字樣並簽名證明,後將借條交給被告,被告將借條撕掉丟進廢紙筐。庭審間,被告在法庭上指認借條中被塗改字體即為林松某所寫“已還清”字體。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DVD錄像片、錄音片屬複製品,被告沒有提交上述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借條裁判結果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交易習慣為出借人收到借款人付還的借款時,需將借條交還借款人,借款人收回或撕掉借條。
當事人對民間借貸合同是否變更及履行發生爭議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由負有履行還款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借貸方,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的義務,故被告對還款負有舉證責任。
被告雖然舉證其秘密錄製與原告及林松某談話錄音、錄像片的視聽資料,以證明其已通過林松某償還原告的借款,但原告及證人林松某對該視聽資料部分內容有異議,認為被告提交的視聽資料屬複製品,錄音、錄像內容不完整,不排除被告對錄音、錄像內容進行了有意刪改。原告及證人林松某要求被告提交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予以核對,本院也要求被告提交,但被告沒有提交且無正當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第1款第(3)項、第(4)項之規定,上述視聽資料不能作為單獨認定被告已通過林松某付還原告借款的證據。
被告雖然以借條被其撕掉為由抗辯已付還原告的借款,但被告提出2009年8月17日在美昌里布店其已將現金54000元交給原告代理人林松某付還原告並撕掉借條的抗辯,與在場證人林賢會、林松某、李雙濱、紀建榮的證言不符,且其在庭審時指認被其撕掉重貼的借條塗改部分即是林松某書寫“已還清”字體部分,也與事實不符。經辨認,借條被塗改字體為“擔保人”而非被告所説“已還清”字體,故被告提出已通過林松某付還原告借款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借條經被告撕掉該借款已付還原告的事實。
被告提供的錄像資料複製件從顯示時間來看,由多個片斷拼接組成,且加大功率前播放內容對被告有利,加大功率後播放內容對被告不利,內容不一致。被告持有該錄像資料的原始載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關於“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可採信原告及證人林松某對加大功率播放後林松某所説“你當時撕掉塊物,你作呢想,愛作呢解決?你改的時候含這塊數目字一起改下去……”的解釋及主張,即原告及證人林松某提出辦理延長借條還款期限時,被告故意撕掉借條後拒不另寫延長還款期限的借條交還原告,可推定被告關於借款已付還的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借條雖然存在撕掉重貼瑕疵,但原告陳述與在場證人林松某、李雙濱、紀建榮、林賢會的證言及視聽資料部分內容基本吻合,且借條碎片是在被告知悉情況下被林松某當場拿走的,綜合全案證據,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可以認定原告舉證被告向其借款本息54000元尚未付還的證據證明力大於被告舉證證據的證明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被告尚未償還原告借款本息54000元。
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借條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及利息4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被告沒有在約定期限內還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54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69條第1款第(3)項及第(4)項、第7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林某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林燕某借款5萬元及利息4000元。債務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內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汕中法民二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條案件評析

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持撕毀重貼借條起訴應如何認定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通常情況下出借人(一般為原告)訴稱其與借款人存在借貸關係,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及利息,依照法律規定,出借人應對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還款義務的借款人(一般為被告)對其還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中,法院需要對原、被告雙方提交證據的效力大小進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第73條規定,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已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
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提交的借條雖然是撕掉後重新粘貼的,但粘貼後借條仍基本完整,法律並沒有規定被撕掉後重新粘貼而成的單據不能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而且,原告提交的借條及其在訴訟期間的陳述與在場證人林松某、李雙濱、紀建榮的證言基本吻合,與本院依被告申請調查的證人林賢會的證言及被告提交的視聽資料部分內容也基本吻合。同時,在庭審期間,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借條真實性也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一方面,原告提交的借條是以其文字記載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而且又是原件,屬於書證和原始證據。而被告提交其秘密錄製與原告及林松某談話的錄音、錄像片是利用其反映出來的聲音、形象來證明案件的證據,而且又是複製品,屬於視聽資料和傳來證據,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以核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第(3)項規定,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雖然原告提交的借條存在撕掉重貼瑕疵,但綜合全案證據,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原告舉證被告向其借款本息54000元尚未付還的蓋然性,大於被告舉證已付還原告借款本息的蓋然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的規定,可以認定原告舉證被告向其借款本息54000元尚未付還的證據證明力大於被告舉證證據的證明力。因此對原告的主張,依法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日益增多。在此類糾紛當中,借條借據往往是法院據以認定事實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但由於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對借條借據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容易造成難以取證的困境。
因此,作為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在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及時出具借條借據,並且在借條借據上註明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況;同時,在償還借款本息的過程中,借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及時出具收據,或者將還款情況在借條借據上註明並由出借人簽名,防止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另一方面,要提高對借條借據重要性的認識,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借據,防止借條借據滅失或損毀,也不能隨意將借條借據交由他人,防止借條借據被當事人撕毀導致舉證困難。

借條相關詞條

借據 債權 債務 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