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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法律術語)

鎖定
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
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中文名
債務人
外文名
debtor

債務人定義

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
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債務人法律規定

債務人民法典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分立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一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 【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權的保護】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第四百一十二條 【抵押權對抵押財產孳息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二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的放棄】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四條 【留置權債務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權的實現】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消滅的特殊情形】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五百一十四條 【金錢之債中對於履行幣種約定不明時的處理】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條 【選擇之債中選擇權歸屬與移轉】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條 【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 【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二條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九條 【因債權人原因致債務履行困難時的處理】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轉移時從債務一併轉移】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六十條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充順序】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條 【標的物提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條 【提存成立及提存對債務人效力】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 【提存通知】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四條 【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務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九條 【拒絕受領和受領遲延】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保證人拒絕履行權】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條 【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後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表明身份義務】保理人嚮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並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行為對保理人的效力】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有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嚮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嚮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嚮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無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嚮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嚮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債務人債務轉移

債務人債務轉移的規定

債務轉移,也稱債務讓與,是指債務人將其負有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對債權人負責給付的債的轉移形態。

債務人法律要件

債務轉移的要件有: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自然債務不能轉移;
2、轉讓的債務應具有可轉讓性,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當事人約定不得轉移以及依照性質不得轉移的債務,不得轉移;
3、須有債務轉移的內容,債務受讓人成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4、須經債權人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則債務人轉讓其債務的行為無效,不對債權人產生拘束力。

債務人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

債務轉移分為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
1、債務的全部轉移,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將其在債的關係中的全部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
2、債務的部分轉移,是債務人將債的關係中債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對債權人承擔該部分債務。
債務人轉移債務徵求債權人意見的,債權人如果未回覆意見,債務人或者擬受讓債務的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該合理期限屆滿,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不發生債務轉移的效果。

債務人債務轉移中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

債務人轉移其債務後,新債務人取得原債務人的一切法律地位,有關對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和抗辯權,新債務人都有權對債權人主張。債務的受讓人取得的抗辯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法定的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
2、在實際發生債的關係後發生的債務人可據以對抗債權人的一切事由,新債務人可以之對抗債權人。例如,可撤銷的合同原債務人享有的撤銷權,債權人的違約行為,債權人有關免責的意思表示,以及原債務人對債權人已經實施的履行行為,新債務人都可以其對抗債權人。
債務轉移後,原債務人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抵銷權不發生轉移,即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因為債務轉移是特定債務的主體變更,原債務人沒有轉讓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當然不在轉讓的範圍內。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仍然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債務轉移從隨主原則的規定

對附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在債務人轉讓債務以後,新債務人一併應對從債務予以承擔。這是從隨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因主債務的轉移而一併發生轉移,即使當事人在轉讓債務時未在轉讓協議中明確規定從債務問題,也不影響從債務轉移給債務的受讓人,尤其在全部債務轉移時,原債務人的地位由受讓人取得,從而脱離債的關係。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只能依賴於新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新債務人自然應當對從債務予以承擔。如附屬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等,因債務轉移而將移轉承擔人。例外的是,第三人原來向債權人所提供的擔保,在債務轉移時,若擔保人未明確表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則擔保責任將因債務轉移而消滅。
專屬於原債務人的從債務,在主債務轉移時不必然隨之轉移。專屬於原債務人的從債務,是指應當由原債務人自己來履行的附屬於主債務的債務。一般的在債務轉移之前已經發生的從債務,要由原債務人來履行,不得轉由債務的受讓人來承擔。對於與債務人的人身相關或者與原債務人有特殊關聯的從債務,應由原債務人來承擔,不隨主債務的轉讓而由新債務人承擔。

債務人債務加入

債務人債務加入的規定

債務加入,也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債務關係,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債務人法律要件

構成債務加入的要件有:1、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2、第三人或者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第三人願意加入債務,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3、債權人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表示拒絕。符合這三個要件要求的,構成債務加入。

債務人法律效果

債務加入的效果是:
1、對債權人的效力,債務加入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但僅享有一個債權,而不是兩個債權;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並不脱離原債權債務關係,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對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係的影響,是第三人和債務人向債權人並列承擔清償責任,責任性質是連帶責任,即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人常見問題

債務人債權轉讓後對原債的抗辯權仍可對抗新債權人

債權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不應因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所以債務人用以保證其權利的權利都應繼續有效。故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原來享有的抗辯及抗辯權仍然存在,並且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抗債權的受讓人履行請求權。
債務人享有的抗辯及抗辯權包括:1、法定抗辯事由,是法律規定的債的一方當事人用以主張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2、在實際訂立合同以後,發生的債務人可據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事由,債務人可以之對抗債權的受讓人,如債務人享有撤銷權的。3、原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債務人的抗辯權,如原債權人的違約行為,原債權人有關免責的意思表示,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等。4、債務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已為的履行行為,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

債務人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事由和效力

債的終止,也叫債權債務關係終止或者債的消滅,是指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的關係在客觀上已經不復存在,債權與債務歸於消滅。
債的消滅原因,本條規定為6種,即:1、債務已經履行,即清償;2、債務相互抵銷;3、提存;4、免除;5、混同;6.、其他原因。除此之外,解除也消滅債的關係。
這些債的消滅原因綜合起來分為以下三種:1、基於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即債權人的預期利益得到了滿足。2、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當事人一致意思要消滅債的關係可以消滅債。3、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消滅,例如,合同的法定解除,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法人的終止等。
債權債務消滅後發生的效力是:1、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債權,債務人不再負擔債務。2、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的權利義務消滅。3、負債字據的返還,有負債字據的債的關係消滅後,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或者塗銷負債字據;債的關係部分消滅的,或者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其他權利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將債的消滅的事由記入負債字據。債權人主張不能返還或者不能記入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出具債的消滅證書。4、附隨義務履行5、不影響債的關係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債務人案例分析

案例:X石油鐵建油品銷售有限公司與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質押合同糾紛上訴案——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到質押通知後的義務及責任

債務人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作為一種權利質押,出質人將其應收取賬款的債權質押給質權人後,其受領應收賬款的權利受到限制。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到質押通知後,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向出質人清償債務,否則其清償行為對質權人不產生效力。質權人有權直接嚮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取賬款以實現質權。
【案號】一審:(2016)新民初40號 二審:(2018)最高法民終50號
【案情】
原告: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銀行)。
被告:X石油鐵建油品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鐵建公司)、秦皇島東X燃料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X公司)。
2015年4月23日,借款人、出質人(甲方)東X公司與貸款人、質權人(乙方)XX銀行簽訂融資業務合同,約定:XX銀行向東X公司發放貸款10000萬元,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擔保方式為東X公司以其與中油鐵建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債權作為質押,賬面金額為12560萬元。東X公司在XX銀行的賬户作為應收賬款資金回籠賬户,同時授權XX銀行對該賬户進行監管。同日,東X公司與XX銀行簽訂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並在中國X銀行徵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同日,XX銀行向東X公司發放貸款10000萬元。
2015年4月20日,東X公司與中油鐵建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油品買賣相關事項,合同金額12560萬元。
2015年4月22日,中油鐵建公司向XX銀行出具了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證明,載明目前購銷合同項下已供貨金額12560萬元,未結算金額為12560萬元,回款期限不晚於XX銀行授信到期日。同日,XX銀行與東X公司向中油鐵建公司出具結算申請書,內容為:東X公司現向XX銀行申請辦理貸款,特向中油鐵建公司申請將結算賬户變更為東X公司在XX銀行的監管賬户,將購銷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結算資金匯入該監管賬户,未經XX銀行同意,不允許再次變更結算賬户和向其他賬户支付結算資金。中油鐵建公司在該結算申請書上蓋章確認同意以上事項。
2015年8月31日,東X公司向中油鐵建公司發出確認函變更了購銷合同的結算賬户,中油鐵建公司分別向東X公司的工行賬户支付10180萬元、農行賬户支付2380萬元,合計12560萬元。
至借款期限屆滿,東X公司未如約償還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26日,中油鐵建公司向XX銀行出具業務回覆確認函,載明前述付款事實,確認購銷合同已履行完畢。
XX銀行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東X公司償還借款10000萬元本金及利息,並判令XX銀行有權直接向中油鐵建公司收取應由中油鐵建公司支付東X公司的應收賬款,並對該應收賬款就前述債務行使優先受償權。
東X公司辯稱:案涉融資業務合同無效。
中油鐵建公司辯稱:案涉融資業務合同無效,應駁回XX銀行訴訟請求。中油鐵建公司應付東X公司的應收賬款已支付完畢,所質押的債權已經消滅,其不再對XX銀行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

債務人裁判結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案涉融資業務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XX銀行已依約發放借款,東X公司應向XX銀行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並支付逾期罰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
關於應收賬款質押優先受償的問題。東X公司與XX銀行於2015年4月23日簽訂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並在中國X銀行徵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以東X公司與中油鐵建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項下全部應收賬款及所產生的預期收益為涉案借款提供質押擔保。該質押協議合法有效,XX銀行的質權自2015年4月23日設立。在東X公司不能償還借款時,XX銀行對所質押的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中油鐵建公司在東X公司與XX銀行向其出具的結算申請書上蓋章確認同意,並於同日向XX銀行出具證明確認其與東X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真實有效,未結算金額為12560萬元,回款期限不晚於XX銀行授信到期日。本案應收賬款質權設立之時,中油鐵建公司對於存在應收賬款質押應是明知的,其應按結算申請書的約定將購銷合同項下需支付給東X公司的結算資金匯入東X公司在XX銀行的監管賬户。對於中油鐵建公司稱其已全額支付東X公司所有貨款,故不再對XX銀行負有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XX銀行主張的債權金額未超過購銷合同結算金額,故XX銀行有權在本案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以購銷合同項下全部應收賬款優先受償。
綜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東X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XX銀行返還借款本金10000萬元及利息;二、XX銀行有權對涉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項下東X公司享有的對中油鐵建公司的應收賬款優先受償,在購銷合同項下的結算金額12560萬元的範圍內對東X公司上述債務享有優先受償權。
中油鐵建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受理後,中油鐵建公司以東X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其可以債權申報方式主張權利為由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審查後同意其撤回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債務人案件評析

應收賬款質押是指借款人將其對第三方的應收賬款之債權向銀行等信貸機構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因為存在兩層法律關係,為便於理解區分,專家對當事人作如下表述:借款人是借貸關係的主債務人和質押擔保的出質人,相應的,銀行等信貸機構是債權人和質權人,而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則稱為次債務人。作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權利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不像動產質押那樣存在有體物的交付,也不像其他權利質押那樣存在對權利憑證的控制,亦不能使質權人像債權轉讓那樣成為債權債務關係的相對人,因此所質押的應收賬款存在無法及時、全額回收或被挪用的風險。實踐中,應收賬款質押大多通過設立由質權人監管的賬款資金回收賬户以保障質押權利。但就本案而言,儘管當事人約定了監管賬户並通知了次債務人,但次債務人在償還應收賬款債務時,並未將資金支付至監管賬户,而是支付至出質人的其他賬户。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借款到期後,出質人無力償還借款,質權人要求就應收賬款債權行使質權,次債務人亦抗辯應收賬款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拒絕付款。此種情況下,質權人能否繼續行使對應收賬款的質權?如可行使,如何行使?能否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支付應收賬款債務?以上問題,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明確規定,專家將對應收賬款質押權的行使程序和方式、應收賬款質權設立通知的效力等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明確規則。
一、應收賬款出質後未通知次債務人的,對次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次債務人收到通知後,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向出質人清償。
(一)應收賬款出質應當通知次債務人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登記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生效要件。應收賬款屬於債權,其設立質押如同債權轉讓,亦涉及次債務人的利益,故如同債權轉讓未經通知不得對抗債務人,應收賬款出質登記雖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並不能當然約束次債務人,未經通知亦不得對抗次債務人。次債務人在償還賬款之前並無義務查詢該賬款的出質登記情況,若其不知該賬款已出質而向該賬款債權人(出質人)償還款項,則應視為其履行了清償義務,無須對質權人負有任何責任。因此,雖然擔保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辦法》均未對通知作出規定,未將通知次債務人作為質權的設立要件,亦未將通知次債務人規定為質權人或出質人的義務,但因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有賴於次債務人的清償,質權人從保障自身利益出發,應將出質事實通知次債務人,以對次債務人產生約束力。
(二)通知的效力
通知只是使次債務人受到質權的約束,並非要求其必須向質權人清償應收賬款。這種約束首先體現的是一種消極義務,即次債務人不得隨意向原債權人履行。至於次債務人具體應向誰清償、如何清償,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根據賬款清償期、主債務期限以及其他交易因素自行約定。若賬款清償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當事人一般約定次債務人將應收賬款結算資金支付到指定賬户以便質權人監管,可提前清償主債務或進行提存;若賬款清償期後於主債權到期時,則可約定次債務人直接向質權人清償。此類約定,次債務人都應遵照履行。即便當事人在通知中沒有對次債務人的清償作出明確約定,但僅僅告知出質事實已足以對次債務人宣示質權人的對應收賬款擁有擔保物權,次債務人所受的最低約束就是不能妨害質權人享有和行使這一擔保物權,具體而言就是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向出質人清償債務。
根據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僅對債務人享有權利,債務人僅對債權人承擔義務,故次債務人僅對出質人即應收賬款債權人承擔義務,而無需對包括應收賬款質權人在內的其他人承擔任何義務。債的相對性並非沒有例外。債權讓與中,作為第三人的受讓人基於受讓債權被納入到債的關係中,債務人對受讓人承擔給付責任。如上所述,應收賬款質押與應收賬款轉讓雖然在債權主體是否變更上存在區別,但在利益關係上存在相似之處,次債務人履行債務均會涉及債權人之外的質權人或者受讓人的利益,故要求次債務人對質權人承擔一定的義務,作為債的相對性的突破,符合法律邏輯。現有法律規定雖然未對次債務人承擔的義務進行明確規定,本案參照債權讓與制度的相關原理和規定,認定次債務人在收到應收賬款質押通知後對質權人承擔不得隨意清償的義務,符合立法精神,彌補了法律漏洞。
二、次債務人收到通知後,未經質權人同意向出質人清償的,該清償行為對質權人不產生效力,質權人仍有權向次債務人行使出質權利。
(一)此種清樓行為的性質和後果
本案爭議焦點是XX銀行是否有權向中油鐵建公司收取應收賬款,該問題的核心在於如何認定中油鐵建公司向東X公司其他賬户付款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一種觀點認為,中油鐵建公司的付款行為是對應收賬款的有效清償,產生應收賬款債權消滅的效果。應收賬款債權的出質並不導致債權所有權發生變更,次債務人與出質人之間是應收賬款之債權債務關係,無論次債務人是否收到通知,其付款行為已消滅了所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該擔保標的滅失的後果是權利質權的消滅,質權人無權要求次債務人向其支付賬款,僅可依據質押合同要求出質人提供新的擔保或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次債務人如違反了質押合同對付款方式或對象的約定,亦應承擔合同上的違約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中油鐵建公司的付款行為並不導致應收賬款質押權利的消滅。應收賬款出質後,出質人成為應收賬款的“虛有權利人”,不再享有受領的權利。次債務人收到通知後,知悉出質人已經喪失了受領的權利,仍然向出質人履行義務的,對質權人不生效力,質權人仍有權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
專家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權利質權以權利為標的物,在性質上仍為質權之一種。應收賬款質押雖然沒有動產或權利憑證的交付,但其作為一種權利質押,仍然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佔有的移轉,由出質人、質權人將質押情況通知債人質權的債務人,即意味着移轉了人質債權的佔有。將應收賬款債權視為質物來看,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後,出質人就不能使用質物,也不能以質物收益,故應收賬款質押後,出質人已不再佔有該債權,也不能使用該債權,無權接受次債務人的清償。次債務人收到通知後已非善意第三人,其向出質人清償應屬履行債務的對象錯誤,其清償責任並不能免除。其次,債務人必須依債之本旨履行義務,方生清償效力。在應收賬款質押通知中,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了賬款清償必須付款至指定賬户,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變更,次債務人亦明知該約定。此種情況下,次債務人向其他賬户付款的行為既不符合該出質人的付款指示,也不符合該債權的實際持有人(質權人)對債的履行需求,當屬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義務,故不應產生對案涉應收賬款的清償效力。即便出質人與債務人後來約定變更,但如該變更未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再次,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實踐中,在已經收到出質通知的情況下,若無出質人的指示及雙方合意,次債務人並無必要違背通知之意履行,使自己處於被苛責、追索的風險中,故次債務人未經質權人同意向出質人清償往往存在與出質人惡意串通損害質權人利益的情形,亦應認定無效。最後,如按照違約責任的觀點,次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應源於合同義務,但次債務人與質權人之間並無合同關係,而通知並不能使次債務人成為質押合同當事人,通知本身也不構成次債務人與質權人的合同,故無法認定次債務人對於質權人負有合同義務,質權人要求次債務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缺乏基礎,其質權無法通過次債務人獲得保障和救濟;次債務人僅與出質人存在應收賬款債務合同關係,對收到款項的出質人來説,若其善意誠信,自會與質權人聯絡並償還借款,若其非善意(現實中一般是這種情況),更不會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則質權人的債權和擔保權均難以實現。若質權人無法、出質人不會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所謂通知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就是空談,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就為次債務人與出質人合謀提供了便利,難言公平合理。同時,即便質權人能夠向次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但質權人最看重的優先受償權已不復存在,質押擔保的最大價值如此輕易地被消解,亦無法令人接受。因此,次債務人承擔的並非違約責任,而是法定責任,其責任承擔不是因為次債務人違反了某項具體的法定義務(這一空白亟待填補),而是其行為效力被法律否定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基於對擔保物權的保護、債的轉移和履行效果,次債務人作為質押標的的履行義務人,在收到應收賬款質押設立通知後,若未經質權人同意而單方清償,其付款行為對質押權利不產生效力(不認定為清償賬款,不產生質押債權消滅的效果)。
(二)限制次債務人清償行為的合理性
上述責任產生了這樣的後果:次債務人因出質人將債權出質而被設定了不得妨礙質權實現的義務,限制了其清償的自由,增加了其履行負擔一一這是否合理?專家認為是合理的。首先,應收賬款屬於金錢債權,對次債務人來説,向誰或向哪個賬户付款並無區別,且實踐中質權人和出質人往往已提前約定收款賬户,獲得質權人的變更許可是出質人的負擔,次債務人只需消極應對即可,無需額外負擔義務,故這一限制對其權利影響極小。其次,司法解釋已有類似規定可供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8條規定,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應收賬款質押與間接佔有財產出質有共同特點,質權人都不實際掌控質物,次債務人和佔有人都直接影響質權實現,清償債務和處分出質財產都直接影響質物的狀態,故應收賬款質押的規範亦應有同樣的價值取向。最後,與保護擔保物權、維護交易穩定的目的相比,這種限制也是適度和值得的。
(三)抵銷權問題
次債務人對出質人的付款行為若不能認定為對應收賬款的清償,則次債務人有權要求出質人返還該款,這能否導致應收賬款因債的法定抵銷而清償?或者這種對出質人的法定抵銷抗辯能否對抗質權人?專家認為,雖然法律並未規定此種權利衝突的解決方案,但因抵銷會對質權人的質權造成根本上的損害,質權人無義務也不可能知曉出質人與次債務人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抵銷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對此種情形下的抵銷應進行嚴格的識別和限制:對於次債務人收到應收賬款出質通知後產生的其對出質人的新債權,須根據該債權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等因素綜合考量其是否善意,只有在其善意的情況下方可行使抵銷權,否則不能產生抵銷應收賬款債務的效果,次債務人只能另行向出質人主張權利。若出質人和次債務人可隨意通過製造新債務來行使抵銷權,則應收賬款質權將處於隨時被消滅的狀態,會導致應收賬款債權喪失融資屬性,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從資金流轉考慮,將對應收賬款設立更嚴苛的條件和縮短結算期,最終會損害次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對次債務人的抵銷權適當限制,既能保護擔保物權的功能價值,也能保護次債務人的長遠利益。
三、應收賬款質押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後,出質人不履行債務清償義務,質權人有權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應收賬款以實現質權。
一審法院認定XX銀行有權在本案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以購銷合同項下全部應收賬款優先受償是正確的,但在判項中僅對該優先受償權予以重複確認,並未依XX銀行請求的那樣判決其有權直接向中油鐵建公司收取案涉購銷合同項下應收賬款。這一判項不夠明確具體,應當進一步指明XX銀行實現質權的方式或中油鐵建公司應如何履行義務,使判決更契合案件現狀,減少爭議,利於執行。
關於應收賬款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方式,應賦予質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賬款的權利。王利明認為,應收賬款的質押一般不存在將應收賬款拍賣、變賣的方式,大都採取由質權人向第三債務人直接收取債權的方式。劉保玉認為,由於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僅限於金錢之債,因此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給付相應款項(稱為直接收取權),從而避免了其他類型的質權在實現時通常需要的評估、折價或拍賣、變賣質物等繁瑣程序。同時指出,這種採取流質清償的方式有必要且與擔保法、物權法禁止流質條款並不矛盾,因為“禁止流質的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獲得超額經濟利益,而在實行應收賬款質權後,如質權人收取的款項超過了主債權額,其需要將剩餘部分返還給出質人,這並無顯失公平之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發佈的指導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認為,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屬於將來金錢債權,質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質人的債務人收取金錢並對該金錢行使優先受償權,故無需採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其判項表述為“海峽銀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應由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給亞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處理服務費,並對該污水處理服務費就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債務行使優先受償權”。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屬於《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所規定的應收賬款權利範疇,該判決所樹立的規則應同樣適用於其他種類的應收賬款。除該案例所明確的實現質權的方式外,也有法院更進一步,在判項中直接表述要求次債務人向質權人付款,如“皖煤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在9852.1324萬元範圍內向民生銀行徐州分行履行上述付款義務”“華萊塢公司在3838574元範圍內向創投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並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履行”。這種表述使得判決更具有可執行性。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對一般債權擔保的清償有明確規定,應收賬款亦應適用。德國民法典第1282條第1款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債權,而債務人只能向質權人履行給付”。日本民法典第367條第1款規定:“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作為質權標的的債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物權篇第905條規定:“……為質權目標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要儘可能簡便、高效。對於不動產,一般認為應通過法院拍賣、變賣,但對於動產質權,因質權人直接控制動產,理論上應允許質權人自己處置,美國統一商法典是如此處理的。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610(b)條規定:“處分擔保物的各個方面,包括方法、方式、時間、地點或者其他條件,在商業上必須是合理的。如果在商業上是合理的,擔保物權人可以依公開或者非公開的程序處分擔保物,並可以通過一個或者多個合同,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和任何條件下,整體或者分批地處分擔保物。”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對質權實現方式的規定較為僵化,限制了質權人的權利,也不利於質權的高效運行。根據應收賬款債權的特點,在民法分則編纂及相關法律解釋中,應規定質權人可以直接收取應收賬款債權的方式行使質權。這有利於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擔保效率。同時須注意避免和禁止流質的衝突,在設計條款時明確並非將應收賬款直接歸為質權人所有,僅為實現優先受償的目的,在其受償的必要範圍內,向次債務人請求給付,以收取的金錢清償其債務,因而不是流質條款的約定。
四、結語
應收賬款質權與其他已經證券化的權利質權相比,其實現更加依賴於次債務人的信用和履行,但次債務人與質權人之間並無合同關係,對質權人來説具有更大的交易風險,同時法律法規對相關也缺之明確具體的規定,一旦出現此類糾紛,其救濟方式和效果存在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指導案例、司法解釋乃至立法來明確次債務人收到通知後的義務、對次債務人未經質權人同意向出質人清償賬款的效力予以否定並限制其法定抵銷權、明確質權人有權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賬款,是非常必要的。這些規則的樹立有助於保障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對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制度本身也是一種保護,因為如果一種擔保方式中的擔保權益連法律都無法保障,這種擔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面對新型交易模型,按照傳統法律關係分析難免有力不從心的困境,也容易存在不同的解釋方式。司法審判中,不同的路徑會指向不同的結果,商事法官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在個案中找到並選擇更契合體系、更公平高效的路徑,通過判例提煉規則,以期對商業交易產生一定的調節和指引作用。
陳明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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