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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

鎖定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説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指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事實。刑事被告人對犯罪的供認,被害人或目睹證人對被告人實施犯罪的陳述和證言,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所訴事實的承認,書證中關於民事爭議事實的記載,均屬直接證據。運用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相對較為簡單,但直接證據本身是否真實可靠,尚需其他證據印證,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互相配合、互相印證來認定案情。 [1] 
中文名
直接證據
具備條件1
單獨一個證據
具備條件2
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具備條件3
證明方式是直接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直接證據具備條件

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
第一,單獨一個證據;
第二,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第三,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直接證據劃分標準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情節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
所謂案件主要事實,是指當事人係爭議之主要事實或訴訟的主要標的。案件的性質和類型不同:其主要事實的內容就不同,從而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範圍也就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是指被追訴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它包括兩個方面:犯罪行為是否確已發生和該行為是否為被追訴人所為。因此,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因此,凡是能單獨、直接證明或否定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或否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
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其一,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當然,由於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另外,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是證明無罪的直接證據。其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其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如果其記載的內容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就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間互相通報犯罪準備或實施情況的信件;民事訴訟中的合同、借條、收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等;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出具的有關文件、公函、證明等。其四,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錄像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像便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物證一般不能成為直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證據特點

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截了當的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藉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使證明的過程變得相對簡單和容易。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是直接證據突出的特點和優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範圍並不完全一樣,有的證明的範圍大,有的證明的範圍小。例如,證人證言可能會詳細地描述犯罪行為的全部實施經過,卻無法説明犯罪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方面。又如,被害人雖然可指認出犯罪行為人,卻無法陳述犯罪行為的全部經過。因而,在具體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證據,另一方面也不能過分迷信直接證據,只有在廣泛收集證據,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2.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
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
言詞證據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有失真的可能性。如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記憶因生理狀況的影響和限制而可能出現差錯,.其表達能力也是因人而異;當事人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係而往往誇大其詞,或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證人被收買、拉攏或受到威脅、欺騙,就會提供不真實的情況甚至故意作偽證。因此,審查直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較為困難。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十分謹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直接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的查證核實。
3.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容易獲取
在證據的收集上,直接證據來源較窄,數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這一特點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由於犯罪分子實施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一般沒有目擊證人,因而缺少這方面的直接證據;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是如何實施的,只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但是犯罪分子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或被抓獲後主動交代罪行的較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此外,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當事人一般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情況,而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則往往隻字不提,因此欲使當事人陳述全部情況也並非易事。
在證據的運用中,除了要充分發揮直接證據證明關係直接這一優點外必須充分認識到直接證據的弱點,只有經過認真的審查,查證屬實的直接證據才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據。

直接證據運用規則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要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的效率。為保證直接證據的證明價值,充分發揮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作用,在運用直接證據時應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一直接證據在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其真實性、可靠性、穩定性較差,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行為的主要目的是從被訊問人或被詢問人口中掏取直接證據,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目的也往往是為了獲取直接證據,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獲取的直接證據違背了陳述人的主觀意願,很難保證其陳述的真實性,且因其侵犯人權,為現代社會所不容。
2.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直接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原則上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真實可靠性後,才能用以作為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其中,對當事人陳述應當謹慎對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輕信。這是因為,當事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陳述常常是真假難辨,虛實並存的,因此,必須有其他證據印證,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孤證不能定案
任何證據都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的真實性直接證據也不例外,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即使能夠全面地描述案件的主要情況,也無法據此認定其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因而,不能僅僅依靠一個直接證據認定案件。相反,直接證據也必須有其他證據的印證,並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特別是,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當案件是主要依靠直接證據定案時,則要尤其注意對直接證據的真偽予以查實。以不實的直接證據定案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這一歷史的教訓是應當特別予以汲取的。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犯罪人+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係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的説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説明】
一、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及概念
(1)以單獨一個訴訟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反映程度為標準,可以把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2)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誰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
凡能夠單獨直接説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凡不能夠單獨直接説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它證據聯繫起來才能説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主要區別

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不同,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繫,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對象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首先,由於案件的複雜性,有些當事人為了避免法院認定不利於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直接證據藏起來,使對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證據,只能從間接證據入手,通過運用間接證據,調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後達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根據間接證據,在經驗上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更和消滅,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第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要求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提供、審查、判斷和運用間接證據時,更加慎重。
首先,應當注意在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鎖鏈,而且這個證明鎖鏈是合乎道理的、無懈可擊的。
其次,應當注意間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本身要有內在的關聯,如果沒有內在的關聯,就不能成為案件的間接證據。
第三,應當注意各個間接證據之間,必須銜接協調一致,都是圍繞着案件中的一個主要事實加以證實;如果間接證據之間有矛盾,而無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實就無法認定。
第四,應當注意進行綜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從正面證實案件的事實真相,又能從反面排除虛假成分,從而得出可靠的結論。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