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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格化

鎖定
網格化,就是將城區行政性地劃分為一個個的“網格”,使這些網格成為政府管理基層社會的單元。
中文名
網格化
外文名
Mesher,gridding,grid,meshing
意    思
城區行政性地劃分為一個個的網格
目    的
成為政府管理基層社會的單元
原    則
屬地管理、地理佈局、現狀管理

網格化系統介紹

網格化管理就是根據屬地管理、地理佈局、現狀管理等原則,將管轄地域劃分成若干網格狀的單元,並對每一網格實施動態、全方位管理,它是一種數字化管理模式。這一創新的模式是依託現代網絡信息技術建立的一套精細、準確、規範的綜合管理服務系統,政府通過這一系統整合政務資源,為轄區內的居民提供主動、高效、有針對性的服務,從而提高公共管理、綜合服務的效率。

網格化系統功能特點

建立網格標準規範體系
根據其地理佈局、屬地管理、現狀管理等原則,將管轄地域的人員劃分成若干個網格狀的單元,再根據劃分好的網格結構,按照對等方式整合公共服務資源,添加政府的服務團隊人員,對網格內的居民進行多元化、精細化、個性化的各種服務功能,讓網格化管理的工作人員,對每個網格進行點對點的單獨操作,使政府開展的各種工作能夠細膩地滲透到每一個羣眾中去。
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基礎信息數據庫
結合地區基層調查數據和已有的各專業部門(公安、民政、房產、計生、政法、黨建等)數據,構建“網格化管理”基礎數據庫。該數據庫同時具備添加、更新、刪除、搜索、查詢、統計等功能。既能反映網格內每户家庭的基本情況,又能反映某個區域內某方面或某一類的總體情況,更為政府領導及工作人員提供了方便的數據獲取方式。
民情日誌是黨員聯繫羣眾的重要體現,網格負責人定期去走訪羣眾,然後將本次走訪情況或體會寫成一篇日誌,其中可以涉及到在走訪中發現的任何問題。最後,對本日誌中所描繪的事情進行具體的處理,如果自己無法解決,還可以開啓流程,與服務辦事模塊互相映射,進行上報處理。並且,在每次處理完一篇日誌所描繪的問題後,還要對本次處理的效果進行考核。上級也可以通過日誌來督查網格服務團隊的服務頻率和服務質量,考核服務團隊。
建立辦事服務模塊,為羣眾解決實事
網格服務隊員通過短信平台、羣眾來訪及組團服務人員定期上門調查收集等渠道,收集羣眾的各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後,進入系統受理,對於受理的各類事件,首先由各網格、社區、鄉鎮(街道)、縣區、市各級相關單位和人員處理。對每件事件的受理、處理、辦結及反饋評價等情況能在平台上全面反映,並可按事件類型、責任人、辦理時間等要素進行分類查詢,各級領導根據授權,可以通過平台瞭解辦理進度、進行督辦。
建立短信互動平台,加強黨羣互動
設立全市統一的特服號碼,面向各網格內羣眾已登記在冊的通訊工具(移動、聯通、小靈通等)開放提交各類建議、訴求,受理後能夠快速處理和答覆,並以短信形式向各類特定的羣體發佈各類信息。
建立考核系統,提高基層執政能力
考核分為幾個部分:具體在網格化業務功能裏的考核,比如民情日誌,辦事服務、基礎數據的完善、老百姓訴求解決的滿意率等等,這些都是具體的業務應用考核;履約考核,主要針對基層幹部競選或者任前承諾,進行相應的考核比較;關鍵指標考核(KPI考核);整體幹部工作展現。

網格化產品特色

界面友好、操作簡易;
系統從網絡安全系統安全、設備安全等方面和角度深層次的把控;
平台具備較強的擴展性;
架構保證先進性,穩定性,複用性
終端接入、多語言支持;
1、網格化定義:網格化管理,直接表現為管理單元的細化,實質是針對現行管理制度弊端,開展的一次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機制創新,是按照轉變領導方式,落實“三具兩基一抓手”要求,推進人、財、物、權、責全面下沉,強化基層基礎建設的制度再造。
2、網格化核心:是以網格化管理為載體,以差異化職責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為手段,促進條塊融合,聯動負責,形成社區(村)管理、服務和自治有效銜接,互為支撐的治理結構,實現政府職責特別是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在基層的有效落實
3、網格化的意義:一是解決現行管理制度弊端,強化政府職責落實的迫切需要,二是轉變領導方式,深化“堅持依靠羣眾推進工作落實”長效機制的有效載體,三是強化幹部監督管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有效措施
4、網格化基本架構:明確一個目標,堅持兩個原則,細化三級網格,搭建四級平台,形成五級聯動。
5、明確一個目標:努力營造穩定、有序、和諧的發展環境和羣眾生活環境
6、堅持兩個原則:一是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續,二是條塊融合、職責明確、聯動負責、逐級問責
7、三級網格:一級網格是鄉(鎮)辦,二級網格是村(社區),三級網格是村組(樓院、街區)
4、四級平台:市、縣(市區)、鄉(鎮)辦、村(社區)聯網的社會公共管理信息平台
5、五級聯動:市、縣(市區)、鄉(鎮)辦、村(社區)、村組(樓院、街區)由地方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羣眾工作隊三方聯動聯責,逐層領導下沉分包,構建“事事有人管,人人都有責”的工作格局

網格化相關文件

2021年10月消息,農業農村部加強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 [1]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論述,創新工作機制,推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網格化、規範化、精準化,夯實監管“最後一公里”,確保鄉鎮及村(社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有效運轉,提升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切實保障人民羣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重心下移。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強化組織領導,以鄉鎮為單位建立網格化管理體系,做到區域定格、網格定人、人員定責,下移工作重心,明確網格的職能與定位,形成由鄉鎮到村(社區)再到生產主體的完整、精細、清晰的管理網絡,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落地落細。
——堅持聚焦重點、靶向發力。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點任務集中發力,圍繞重點產品,聚焦禁限用藥物違法違規使用、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非法添加等問題,切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針對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堅持機制創新、高效治理。以推進網格化管理為契機,鼓勵各地大膽創新,進一步強化監管體系現代化、信息化建設,探索建立信息暢通、協調聯動、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標
“十四五”期間,基本實現所有鄉鎮明確監管網格,所有網格明確網格監管員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網格監管員年度培訓全覆蓋,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規範,生產主體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更加到位,織密監管網絡、壓實管理責任,實現網格化管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監管服務全覆蓋。
二、重點任務
(一)區域定格
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按照範圍清晰、管理便捷、無縫對接、全面覆蓋的原則,因地制宜劃分確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網格。網格劃分可根據鄉鎮區域內產業分佈、主體類型、產品風險等情況確定,最小網格單元可以按照行政村(社區)劃分,也可以按照農產品生產主體劃分。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內監管對象信息,明確各網格責任人員,根據網格劃分情況形成本轄區的網格化管理圖
(二)網格定人
每個網格應明確網格監管員和協管員(信息員),人員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網格監管員應由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人員擔任,協管員(信息員)可以由村(社區)兩委成員、技術骨幹等擔任,也可以由社會選聘、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的人員擔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企業、農民合作社設置內部質量控制員,在重點地區、重點產業遴選社會監督人員等,構建多元共治的網格化管理隊伍。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網格化管理人員培訓,不斷提升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打造高水平網格化管理隊伍。
(三)人員定責
明確網格監管員和協管員(信息員)的工作任務。網格監管員應圍繞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職責,負責組織網格化管理工作,建立並動態管理鄉鎮生產主體名錄,開展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服務及培訓宣傳,根據《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範(試行)》(見附件)要求開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檢測等工作。協管員(信息員)應充分掌握網格內生產主體的基本情況,根據鄉鎮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及網格監管員要求,協助開展隱患排查、檢測抽樣、用藥指導、信息報送等有關工作。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工作中要聚焦禁限用藥物違法違規使用、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非法添加等問題,從源頭上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切實發揮作用。
(四)創新機制
創新網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機制,保障網格化管理體系常態化運轉,切實提高基層監管效能。鼓勵地方探索建立橫向協作機制,統籌基層農業綜合管理服務力量,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傾斜;建立日常巡查與鄉鎮綜合執法銜接機制,強化問題查處與案件查辦;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及時採集更新信息、發現問題,實現信息及問題上報快速化、扁平化;建立問題會商機制,定期開展問題會商和反饋,不斷優化管理方案,鼓勵藉助專家團隊等外腦開展問題諮詢。
(五)公示公開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公示網格化管理圖,包括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佈局安排、工作職責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鼓勵通過信息化平台強化公示工作。各鄉鎮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統一標識,方便羣眾聯繫,接受社會監督。要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生產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產主體基本情況、質量安全責任人、質量安全承諾書及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信息,張貼禁限用農藥獸藥名錄等。鼓勵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信息中因地制宜增加生產主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信用評級等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納入鄉村振興和鄉村治理工作內容。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強化組織實施,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定格、定人、定責”,認真落實網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強化條件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推動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服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工作經費和勞動報酬。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的職責要求,合理確定待遇,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鼓勵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解決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實網格化體系建設、運行、管理等經費保障。鼓勵地方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激勵機制,在待遇保障、績效獎勵、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提高工作積極性
(三)夯實工作基礎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結合自身工作深入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對於已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區,可在原工作部署基礎上,根據本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措施,逐步實現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全覆蓋;尚未開展網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快推進步伐。
(四)加強技術支撐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網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優先利用既有監管信息化平台,推動生產主體和監管工作信息化管理;省、市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的指導,鼓勵聯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立專家智庫,針對基層在體系建設、日常管理、監管執法、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問題加強指導服務。
(五)強化績效考核
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將作為重點內容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質量工作考核、農業農村部延伸績效考核。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考評機制,將網格化管理工作納入省級食品安全、質量工作等考核內容,督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鼓勵將網格化管理工作與政策扶持資金、人員績效獎勵等掛鈎,對於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附件: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範(試行)農業農村部
2021年8月23日
附件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推進監管重心下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日常巡查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對本轄區農產品生產主體生產操作合規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實施的日常檢查行為。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農產品生產主體指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養殖户(具體標準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等。
第四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本轄區農產品生產主體名錄,做到監管對象底數清晰。對於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高、信用評級低的生產主體應納入重點監管名錄。生產主體名錄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確保信息真實有效。
第五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計劃,轄區內生產主體日常巡查全覆蓋,其中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日常巡查頻次不得低於2次/年,對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養殖户日常巡查頻次不得低於1次/年,對規模較小的種植養殖户根據風險隱患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列入重點監管名錄的生產主體,要加大日常巡查頻次,在用藥高峯期、農產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頻次。
第六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生產記錄制度落實情況;
(二)農業投入品購買管理情況;
(三)農藥獸藥使用情況,是否存在超範圍、超劑量使用、不落實安全間隔期休藥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使用禁限用藥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使用情況;
(五)農業投入品廢棄物處置情況;
(六)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和追溯憑證開具、使用情況;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況。
第七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農產品存在疑似風險隱患的,應當實施現場抽樣,通過快速檢測或委託定量檢測進行研判確認。
第八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農產品生產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要求限期整改,並持續跟進;涉嫌違法的,應及時通報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或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處置。
第九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暢通服務和投訴舉報渠道,鼓勵人民羣眾舉報農產品生產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將日常巡查工作納入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年度績效考核範圍。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未按照本規範要求落實屬地日常巡查責任的,對鄉鎮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督促限期整改,對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支持,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經費、購買服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滿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