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農業投入品

鎖定
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質。包括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和農膜、農機、農業工程設施設備等農用工程物資產品,也包括不按規定用途非法用於農產品生產的物質,如孔雀石綠和瘦肉精。(農業部提供) [2] 
中文名
農業投入品
外文名
Agricultural inputs
釋    義
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質
包    括
種子、種苗、肥料等
相關法律法規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農業投入品是關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嚴格規範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十分必要。對違反農業投入品規定的行為,本法並沒有規定統一的法律責任,而是通過設置指引性條款,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規範。到目前為止,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農業法、漁業法、畜牧法、農藥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種子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
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關於農藥使用主要有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使用農藥應遵守農藥防毒規程,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二是規定農藥使用要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防止污染農副產品。
2001年制定公佈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該條例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後,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應用,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1年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飼料添加劑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使用規範。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或淘汰、未經審定公佈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未經登記的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
2004年實施的獸藥管理條例關於獸藥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並建立用藥記錄;二是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三是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經批准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製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方可添加。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餵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此外,第六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對飼餵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其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直接將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餵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