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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業相關概念)

鎖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4]  。包括在生產、貯存、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形成、殘存的營養、危害及外在特徵因子,既有等級、規格、品質等特性要求,也有對人、環境的危害等級水平的要求。
中文名
農產品質量安全
外文名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別    名
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定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內在價值,包括在生產、貯存、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形成、殘存的營養、危害及外在特徵因子,既有等級、規格、品質等特性要求,也有對人、環境的危害等級水平的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計劃標準

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製定和發佈的,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強制性技術規範。一般是指規定農產品質量要求和衞生條件,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術規範和要求。
●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經國務院批准,農業部從2001年4月啓動“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四個城市進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於2002年7月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着重強調三個方面的推進措施:一是強化生產過程管理,即強化生產基地建設,淨化產地環境,嚴格農業投入品管理,推行標準化生產,提高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二是推行市場準入制,即建立檢測制度,推廣速測技術,創建專銷網點,實施標誌管理,推行追溯和承諾制度;三是完善保障體系,即加強法制建設,健全標準體系,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加快認證體系建設,加強技術研究與推廣,建立信息網絡,加強宣傳培訓。
●CAC標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制定的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食品安全標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是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衞生組織(WHO)共同創建的,其宗旨在於保護消費者健康,促進食品貿易公平開展,協調所有食品標準的制定工作。CAC擁有165個成員國,中國是成員國之一。
●例行監測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是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重要措施之一,2001年從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個試點城市的蔬菜農藥殘留和生豬“瘦肉精”污染定點監測工作開始實施,進而逐步擴展到全國37個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農殘、16個城市畜產品污染和5個城市水產品中藥物污染定點監測。隨後又開展了符合國際規則和慣例的獸藥及獸藥殘留監控計劃、農藥及農藥殘留監控計劃、飼料及飼養違禁藥物監控計劃、農產品產地環境普查計劃、農業投入品監測計劃、農產品品質普查計劃以及農資打假監控計劃。
●37個蔬菜農藥殘留監測城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慶、哈爾濱、長春、瀋陽、呼和浩特、烏魯木齊、銀川、西寧、蘭州、西安、拉薩、成都、貴陽、昆明、太原、石家莊、濟南、鄭州、合肥、南京、武漢、長沙、南昌、杭州、福州、南寧、海口、廣州、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壽光。
●對蔬菜實施監測的13種農藥:甲胺磷、甲拌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氧化樂果、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和百茵清。
●對畜產品實施監測的獸藥:瘦肉精、璜胺間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惡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惡啉(SQ)。
●瘦肉精:又稱鹽酸克倫特羅,是一種可作興奮劑的藥物。豬食用後在代謝過程中能夠促進蛋白質合成,加速脂肪的轉化和分解,提高豬肉的瘦肉率。“瘦肉精”主要分佈於動物肝臟,肌肉中含量較肝臟低很多。人在食用含有大量“瘦肉精”的豬肉後,會出現心跳過快、心慌、手顫、頭暈、頭痛等神經中樞中毒失控的現象,尤其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甲亢等患者危險性更大。健康人攝入量超過20毫克就會出現中毒症狀。
●三項專項整治:農產品污染專項整治,是“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實施的重要措施,開始於2002年,重點整治的對象是種植業產品農藥及農藥殘留、畜產品生產過程中違禁藥物濫用和水產品的藥物殘留。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參照世界動物衞生組織提出的標準,在一定區域內,規定重點控制十多種對畜牧業生產危害較大和影響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如果規定控制的動物疫病得到控制,即實現了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國家計委、農業部於1998年開始在全國各地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項目,已經在海南島、膠東半島、遼東半島、四川盆地和吉林松遼平原5個區域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項目區建成了完備的動物疫病控制體系、動物防疫監督體系、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和動物防疫屏障體系,區域內的疫病防治、檢疫、監督、疫病監測手段和水平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並基本達到世界動物衞生組織規定標準及有關規則。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立法進程:由農業部負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起草工作從2001年開始啓動,經過2年多的調研,於2003年起草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稿,在分別徵求了各省(區、市)農口廳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後,又經過多輪修改,於2004年初完成了草擬工作,並送請有關部門審議。
●無公害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並允許使用無公害產品標準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綠色食品:綠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商標標誌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按照特定的生產方式”,是指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按照綠色食品的標準,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肥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及其它有害於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物質,並實施從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控制。 [1] 

農產品質量安全質量安全

七項基本制度全程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我國農業生產的實際出發,遵循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客觀規律,針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點,主要確立了七項基本制度。分別是:
——政府統一領導、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實施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發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監督實施;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
——防止因農產品產地污染而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
——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佈制度。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七項基本制度的具體內容,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只要嚴格貫徹執行,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就能夠得到保障。 [2]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

2022年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農產品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上報。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方案的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國務院衞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醫學、化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衞生健康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時,可以根據需要進入農產品產地、儲存場所及批發、零售市場。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確保嚴格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包括以下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要求:
(一)農業投入品質量要求、使用範圍、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規定;
(二)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管控、儲存、運輸要求;
(三)農產品關鍵成分指標等要求;
(四)與屠宰畜禽有關的檢驗規程;
(五)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強制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有關質量安全標準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發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聽取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的意見,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十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九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推進實施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