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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退税

鎖定
累退税是按税率分類的一類税。指按累退税率計徵的各種税。指税收負擔具有累退性質的各種税。一般認為,不論納税人收益或財產數額大小,負擔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徵税,結果負擔能力高者,負擔率低,而負擔能力低者,負擔率高,納税人之間的負擔能力差距越大,這種現象越明顯,故對具有這種性質的税稱之為累退税。 [1] 
中文名
累退税
外文名
Regressive tax
特    指
納税人負擔率
實    質
課税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遞減的税
性    質
累進税率的對稱
累進税率的對稱。是指隨課税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的增大而逐級降低
税率的一種遞減税率,即課税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大,税率越低;課税對象數額或
相對比例越小,税率越高。累退税是指税額相對於納税人淨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税額相對於課税對象的比例。如果不論納税人收益和財產數額大小,負擔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徵税,結果負擔能力高者,負擔率低;而負擔能力低者,負擔率高,這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税。常見的例子是營業税消費税財產税。例如,營業税按營業額的多少,依一定比例計徵。按照定義屬於比例税。而納税人營業額的數量越大,其取得的收入越多,負擔能力越高,按照比例税率計算税額,納税人負擔率相對於其負擔能力來説是遞減的。因此,這種表面上和課税基數成比例的税,常常被認為是按照納税人收入來説累退的税。
累退税率,亦稱“累減税率”、“逆進税率”。指隨課税對象數額的增大,而税率逐級降低的税率制度。這種税率的顯著特點是,課税對象數量越大,税率越低;課税對象數量越小,税率越高。由於這種税率不符合税收合理負擔、應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不被採用。但在某種特定條件下,為達到特定目的,作為一種過渡辦法,也可能被使用。如政府要限制、禁止或不允許的小生產經營,收入額越小,越課以重税,即可採用這種形式的税率,以達到預定目的。我國在第二步利改税時,國家與國營大、中型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採用所得税加調節税定比減徵的辦法,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税率。假定某企業基期利潤100萬元,按55%的統一比例所得税率應納所得税55萬元,企業合理留利10萬元,應核定該企業調節税税率為35%,但調節税可給以定比減徵70%的照顧。也就是説以後年度的增量利潤的調節税税率,可按10.5%的調率計徵。這種利潤分配製度,實際上是以100萬元為劃分級距的分界點,兩級超額累退税率。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