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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

(漢語詞彙)

鎖定
烈士,指的是在革命鬥爭、保衞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正義事業中壯烈犧牲,或者在和平年代為保衞國家、社會、人民的合法利益而壯烈犧牲的人員。古往今來,無數忠肝義膽的仁人志士為了公平正義、國家、民族,捨生取義、壯烈成仁。他們的善行義舉流芳百世,他們永遠活在人民的心中。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10]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罪名。 [6-7]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佈新修訂的《烈士公祭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9] 
中文名
烈士
拼    音
liè shì
外文名
martyr
涵    義
正義、為革命而獻出生命的人
古    義
有志於建立功業的人
例    如
黃花崗七十二烈士
相    關
人民英雄紀念碑國殤墓園忠烈祠烈士紀念堂烈士祠烈士陵園

烈士漢語詞語

烈士基本解釋

烈士liè shì
1. [martyr; fallen hero]: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
2. [a person of high endeavor]:有抱負、志向高遠的人。

烈士引證詳解

1. 有節氣有壯志的人。
韓非子·詭使》:“而好名義不仕進者,世謂之烈士。”
三國魏·曹操《龜雖壽》:“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 [1]  [11] 
晉·陸機《辯亡論》上:“雖忠臣孤憤,烈士死節,將奚救哉?”
唐·楊炯《上騎都尉高則神道碑》:“然後達人知足,徒興白髮之歌;烈士徇名,不受黃金之賞。”
明·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一百五回:“天下之所以尊秦者,非獨威力使然;亦以大王為天下之雄主,忠臣烈士,畢集秦庭故也。”
清·葉廷琯《鷗陂漁話·陳烈婦傳誄》:“一死甘心殉所天,女中烈士瘞江邊。”
2. 今指為正義事業而犧牲的人。
李國文 《月食》:“伊汝的父母都是烈士,是紅軍東渡黃河時犧牲的。”
郭沫若洪波曲》第十三章二:“﹝‘新升隆號’輪船﹞離開武漢之後,在當天便遇難,而使好些朋友成了烈士。”

烈士翻譯

英文:martyr
法文:martyrs

烈士評判標準

烈士烈士評定標準

新公佈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確烈士評定標準
國務院2011年7月28日公佈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確了烈士的評定標準。 [2] 
條例明確,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條例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條例還對烈士評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確。根據條例,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烈士烈士褒揚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褒揚條例
(1980年4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發揚革命烈士忘我犧牲的精神,教育人民為保衞祖國和建設祖國英勇奮鬥,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鬥爭、保衞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性的,稱為革命烈士,其家屬稱為革命烈士家屬。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
(二)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後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衞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衞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第四條 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犧牲人員,如果事蹟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現役軍人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其他人員為民政部。
第六條 經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蒐集、整理、陳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遺物和鬥爭史料,編印《革命烈士英名錄》,大力宣揚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質。
第八條 革命烈士家屬的撫卹,按照作戰犧牲軍人家屬的有關撫卹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褒揚革命烈士的規定同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烈士法律法規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2020年,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發文,《關於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的通知》,求各地各部門妥善做好因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符合烈士評定(批准)條件的人員,應評定(批准)為烈士。 [3]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將依法懲處直至追究刑責。 [4] 
2020年,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罪名。 [6] 
2022年3月,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烈士褒揚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創新發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 [8] 

烈士關於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

2019年8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烈士褒揚工作。2011年7月公佈的《烈士褒揚條例》施行以來,在宣傳和弘揚烈士精神,撫卹優待烈士遺屬,營造全社會緬懷烈士、崇尚烈士、學習烈士的濃厚氛圍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次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英雄烈士保護納入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調整烈士評定程序,增加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烈士名單呈報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二是彰顯烈士榮譽屬性,將烈士證書改以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發。三是體現對烈士及其遺屬的敬仰和尊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紀念日舉行頒授儀式,向烈士遺屬頒授烈士證書。

烈士涵義

為正義事業獻出生命的人。

烈士引申

有豪情壯志,渴望建立功業的人。

烈士代表人物

為正義事業獻出生命的人有:黃花崗七十二烈士張思德邱少雲黃繼光劉胡蘭趙一曼等。

烈士烈士數據

2021年4月,據退役軍人事務部不完全統計,近代以來中國已有約2000萬名烈士為國捐軀,其中有名有姓的只有196萬名。 [7] 

烈士烈士公祭辦法

為緬懷紀念烈士、弘揚英烈精神、賡續紅色血脈,退役軍人事務部公佈新修訂的《烈士公祭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辦法》新增5條,共計23條,主要針對六方面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明確工作職責、填補制度空白、方便各地執行。其中,強調發揮公祭活動對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級各類學校組織學生以適當方式參加烈士公祭,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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