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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務局

鎖定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為海南省政府直屬機構,負責全省地方税收徵管業務指導工作。 [1] 
2018年6月15日,國家税務總局海南省税務局正式在海口成立,標誌着原海南省國家税務局、海南省地方税務局正式合併。 [2] 
中文名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
地    區
海南省
類    型
政府部門
級    別
省政府直屬機構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現任領導

於智廣(黨委書記、局長)
蔣煥民(黨委委員、副局長、一級巡視員)
陳如通(黨委委員、副局長、一級巡視員)
蘭雙萱(黨委委員、副局長)
林明(黨委委員、副局長)
龐革新(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瓊(黨委委員、紀檢組組長)
裴榮(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林電(黨委委員、總經濟師)
陳潔(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汪葛平(一級巡視員) [3]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機構職能

國家税務總局海南省税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擬定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會統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税收經濟分析和税收政策效應分析,為國家税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收管理。組織實施税(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税服務、税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税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域內國際税收和進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税調查和出口退税事項辦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税務稽查和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税收入檢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各類發票管理。負責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系統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税收執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税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國家税務總局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注:相關社保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管職責劃轉準備工作還在進行中。 [4]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機構歷史

1998年8月財税分設。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升格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正廳級)。海口市設立地方税務局(正處級);其他各市縣財政税務局分設為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均為同級政府工作機構。全省地方税務機構實行省局垂直管理體制。內設辦公室、計劃財務處、人事教育處(與機關黨委、工會合署辦公)、監察處、法規税政處、徵收管理處、所得税管理處農業税管理處(局)、信息處等9個處級職能機構和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垂直管理海口20個直屬地税局。
2000年5月,省政府根據中央、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省地方税務局內設機構進行了調整。2000年11月,省政府決定將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税務機關征收,並批准設置海南省地方税務局社會保險費徵稽局。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內設辦公室、計劃財務處、人事教育處(與機關黨委、工會合署辦公)、紀檢監察室、法規税政處、徵收管理處、所得税管理處農業税管理處(農業税徵收管理局)、社會保險費徵稽局等9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位),2003年瓊山市併入海口市後,垂直管理海口等19個直屬地税局。
2002年7月,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海南省地方税務系統機構改革方案,再次明確了全省地方税務系統機構設置、職能配備和人員編制。全省地方税務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各市縣農税局和社會保險費的徵稽機構,實行省地方税務局與市縣政府雙重管理,除海口、洋浦經濟開發區以省地方税務局管理為主外,其他市縣以市縣政府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2006年4月,共青團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委員會成立。
2007年11月,為理順機構設置,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內設機構進行了新調整,將局法規税政
處分設為政策法規處和地方税管理處。至此,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內設辦公室、計劃財務處、人事教育處(與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室、政策法規處、地方税管理處、徵收管理處、所得税管理處農業税管理處(農業税徵收管理局)、社會保險費徵稽局等10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位)。
2008年,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內設機構進行了增設,新設立了營業税管理處、規費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至此,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內設13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
2009年,海南省地方税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進行了調整,根據職責內設機構調整為辦公室、組織人事處(原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老幹部工作處合署辦公)、政策法規處、督察內審處(新增機構)、徵收管理處、納税服務處(大企業税收管理處)(新增機構)、營業税處、地方税處、所得税處、耕契税處(原農業税管理處)、社會保險徵稽局、規費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等14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省局稽查局(處級直屬機構)、省局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局(副處級直屬機構)和信息中心(處級附屬事業單位)。 2009年,全省地税稽查體制進行了改革,將全省原有的20個稽查局整合為6個,建立省級分片稽查體制,即:海南省地方税務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第五稽查局,海南省地方税務局稽查局為直屬正處級機構,負責全省地方税務稽查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人員編制

全省地税系統人員編制3556人,其中公務員編制3226人、事業人員編制245人、工勤人員編制85人。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內設機構

海南省地税局機關內設辦公室(信訪處)、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老幹部工作處合署辦公)、計劃財務處、政策法規處、督察內審處、徵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税服務處、大企業税收管理局、營業税處、財產和行為税處(原地方税處)、所得税處、房地產税收管理處(原耕契税處)、社保規費徵管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等14個處級職能機構,下設省局稽查局(正處級直屬機構)和電子税務管理中心(正處級附屬事業單位)。 [1]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直屬機構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直管海口、三亞、瓊山瓊海儋州萬寧文昌、定安、屯昌澄邁、臨高、東方、昌江、白沙、通什、保亭、陵水樂東瓊中洋浦等19個直屬地税局。海口、三亞、洋浦地税局為正處級機構。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主要職能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國務院、國家税務總局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省局機關紀檢監察職責劃給省紀委。
3、加強推進納税服務體系建設,着力改進納税服務的職責,構建和諧的税收徵納關係
4、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税源監控,不斷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5、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對税收執法權、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廉政建設。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税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貫徹執行税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徵收管理改革。
3、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税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4、負責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地方各税、費、基金的徵收管理、税源管理、納税評估反避税工作,力爭税款應收盡收;負責普通發票和其他税收票證管理工作。
5、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税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税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6、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税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税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税人權益保障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7、組織實施對納税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税服務和税源管理。
8、編制、分配本系統税收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税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9、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
10、組織開展本系統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及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行風建設、內部審計等工作。
11、垂直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等工作。
12、承辦國家税務總局海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