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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室

鎖定
母嬰室,也稱作母乳餵養室,通常建設於大型公共場所,如:商業綜合體交通樞紐、醫療機構、遊樂場館、文體教育場所等。以便於攜嬰父母出門在外照料哺乳期嬰兒進行護理、哺乳、集乳、餵食、備餐的功能。建設主體包括商業場所及政府非營利性公共服務設施
歐美國家稱作“Baby Care Room”或“Parent's Room”,是體現現代文明城市人文關懷的重要標誌性公共設施。近年來,我國在倡導社會優生優育、數次全民輿論事件的討論下,母嬰室得到廣泛關注。且在母乳餵養意識逐步提升、鼓勵父親參與育兒的公共環境下“讓公共場所標配母嬰室”正在逐步進行與完善。
中文名
母嬰室
外文名
Baby Care Room
屬    性
社會公共設施
建設主體
商業場所經營方及政府機構
標配立法
廣州;

母嬰室中國城市概況

北京
截至2018年11月底,北京市公共場所已設立母嬰關愛室近400個,機場、主要火車站配置率達100%,其中320餘個母嬰關愛室已上線電子地圖 [1] 
商場母嬰室 商場母嬰室
為推動母嬰室的規範化與標準化建設,北京市衞生健康委13日發佈統一的“母嬰關愛室”圖標和名稱,已建的和在建的母嬰關愛室都將統一使用該標識;此外,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組織編制的《母嬰室設計指導性圖集》也同期發佈。
廣州
截至2018年底,廣州已建成公共場所母嬰室658間,531家企業建成“愛心媽媽小屋”,然而相關設施仍顯不足。市人大社會委在立法促進母乳餵養方面,建議抓好公共設施建設。 [2] 
上海
據不完全統計,上海現有的389個地鐵站,只有18個站點有母嬰室或母嬰設施,僅佔4.3%。其中徐家彙站、上海動物園站迪士尼站徐涇東站等站是獨立母嬰室,其餘多數屬於臨時母嬰室。特大站點如人民廣場等地鐵站母嬰室設施完全不能滿足需求。
地鐵母嬰室 地鐵母嬰室
2018年上海市衞計委發佈《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市母嬰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文件明確指出,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的公共服務場所,包括交通樞紐、醫院、文體活動場館等,應當配置母嬰設施。機場、鐵路車站、客運站等建築面積和客流量較大的場所,可結合實際需求,多點配置母嬰設施。” [3] 
深圳
深圳特區報從深圳市婦兒工委瞭解到,深圳已率先發布中英文版《深圳市兒童友好型社區、學校、圖書館、醫院、公園建設指引(試行)》《深圳市兒童友好出行系統建設指引(試行)》《深圳市母嬰室建設標準指引(試行)》等七大領域建設指引。其中,社區、醫院、母嬰室等5個領域指引已試行一年。除母嬰室外,其他6個領域的指引均為全國首創。深圳建成母嬰室542間,2020年底將再新增400間,實現公共場所母嬰室全覆蓋。 [4] 

母嬰室相關法規

2019年10月29日
2019年10月29日上午,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廣州市母乳餵養促進條例》(下稱《促進條例》)。依據《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制定辦法》,《促進條例》應在15日內報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後方能實施。
六類公共場所須建母嬰室 否則罰款
條例》共二十七條,旨在通過推動政府及其部門、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用人單位社會組織等多方主體,為母乳餵養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其中明確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具體規範醫療機構在支持和保障母乳餵養方面的責任,詳細規定母嬰室和哺乳室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並對母乳庫的建設和管理作出了規範。
《條例》規定,六種類型的公共場所建築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過一萬人的,應當建設母嬰室:(一)醫療機構;(二)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公共交通運輸場所;(三)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市民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體育場、購書中心等公共文體服務場所;(四)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五)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旅遊景區等旅遊休閒場所;(六)商業經營場所
上述六種公共場所,應當建設而未建設母嬰室的,應當補建。否則,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 
2019年7月31日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廣州市母乳餵養促進條例(草案)》和《廣州市母乳餵養促進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並聽取相關説明。
哺乳期媽媽出門在外,想要給孩子餵奶卻常常遭遇尷尬。為此,草案修改建議稿明確,六類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嬰設施。這些場所包括:設置婦產科、兒科、預防保健科或者計劃免疫科等科室的醫療機構;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交通運輸場所;圖書館、博物館(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除外)、文化館、美術館、青少年宮、市民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體育場(館)、購書中心等公共文體服務場所;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兒童公園等旅遊休閒場所;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場所。
條例指出,新建公共場所項目應建設母嬰設施的,母嬰設施應與主體設施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公共場所應當建設而未建母嬰設施的,應當增設。條例還鼓勵其他公共場所建設母嬰設施。同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為哺乳期女職工提供具備母乳採集、儲存功能的母嬰設施。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