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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鎖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廣東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黃楚平 [1-3] 
中文名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外文名
Standing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機構屬性
人大常設機關
組成人員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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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歷史沿革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廣東省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廣東的實行,經歷了歷史發展的過程。
1949年底,廣東大陸全部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權。建國初期,由於尚不具備由普選產生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當時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省、市、縣、市轄區以及部分作為一級政權的區設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鄉(行政村)設立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50年10月和1951年9月,在廣州先後召開省第一屆、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這一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過渡階段。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0年10月1~16日在廣州召開。出席會議代表837人。會議審議廣東省1950年工作總結與1951年的施政綱要。會議聽取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廣東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所作《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的報告。會議協商推選81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作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一屆協商委員會主席,方方、李章達為副主席,饒彰風為秘書長。會議通過了葉劍英主席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報告和方方副主席關於土改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政府各部門工作報告的決議。會議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被迫害的僑胞發出慰問電。
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1年9月3~15日在廣州召開。出席會議的代表744人。會議動員全省人民爭取在一二年內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在會上作《關於目前形勢》的報告;副主席方方作《為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鬥爭》的報告;副主席古大存作《廣東省人民政府十個月來的工作報告》;華南軍區向會議作《我們的軍事工作》的報告。會議審議了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廣東省抗美援朝分會關於抗美援朝保家衞國運動十個月的工作報告、廣東省政法委員會關於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報告。會議協商推選87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二屆協商委員會主席,古大存、李章達、丁穎為副主席。會議通過《關於目前形勢》及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和關於爭取今明兩年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決議,並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和全軍指戰員,向中國人民志願軍、朝鮮人民軍,向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僑胞發出慰問電。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同年3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從1953年5月開始,廣東省全面開展選舉工作。在基層普選的基礎上,全省8個省轄市和98個縣普遍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用間接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了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於1954年8月1日在廣州召開廣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此,廣東省從鄉、縣、市、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系統地建立起來了,標誌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廣東正式建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人民委員會,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本級國家行政機關。1955年1月召開的廣東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改為省人民委員會。這次會上,陶鑄被選舉為廣東省省長,成為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首任廣東省省長。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憲法和法律遭到踐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嚴重破壞,這一時期沒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未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停止了一切活動。這一非常時期,全國統一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1977年10月中央召開有關會議明確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廣東省作為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恢復,並逐步發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第一次會議。1979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的規定,這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省各市、縣和廣州市的市轄區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後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6]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機構

廣東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下設七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村農業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
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下設四個工作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一個廳級綜合辦事機構:辦公廳;一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依法治省辦分別下設若干處室。
法制委員會主要職責:提出法規草案和統一審議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和審議議案,對廣東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統一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及表決稿,對較大的市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提出審查報告等。
內務司法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內務司法立法工作;對內務司法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和執法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並提出初審意見;審理人民羣眾的申訴和控告;承辦對內務司法部門辦案情況的監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經濟立法工作;承辦對經濟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對國民經濟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瞭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及重要的經濟動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決算(草案)報告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城市與村鎮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農村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農村農業經濟立法和農村行政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農村農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農村農業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農村農業經濟長遠發展規劃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教育、科學、文化、衞生事業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教育、科學、文化、衞生事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智力、投資、培養人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僑務、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僑務、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僑務、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落實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政策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華僑、歸僑、港澳和台灣同胞等來訪中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參與有關人大選舉、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辦理有關人大選舉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進行選舉和罷免的有關工作,指導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選舉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議案協調綜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議、批評、意見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聯繫廣東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並組織其閉會期間的活動;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與下級人大常委會的日常聯絡;負責對省、市、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訓工作;承辦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和有關被任命人員的述職、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能:參與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外事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有關涉外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同外國省級議會進行友好交往活動的具體安排,辦理省人大系統工作人員出訪的報批工作;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擬製立法計劃,審核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徵求對法規草案的意見,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資料,擬定法規草案和法規解釋草案,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規詢問進行研究並予以答覆等。
預算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承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
辦公廳主要職責:負責常委會黨組和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及常委會領導交辦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助秘書長、副秘書長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關係;負責常委會機關文秘、信訪、人事、保衞、接待、財務及機關後勤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及有關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
依法治省辦主要職責:對依法治省規劃、工作計劃和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及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開展依法治省宣傳教育;聯繫指導各市、縣(區)依法治理辦公室工作,對依法治省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為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總結推廣依法治理的典型經驗等。 [7]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任領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黃楚平 [1]  [4]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黃寧生葉貞琴張碩輔肖亞非劉雅紅(女)、譚玲(女) [4]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歷屆領導

1979年12月廣東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李堅真當選為第五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此後,從六屆至十二屆省人大常委會,先後有羅天林若朱森林張幗英盧鍾鶴黃麗滿歐廣源黃龍雲當選為常委會主任。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屆

(1979年12月至1983年4月)
主任:李堅真(女)
副主任:區夢覺(女)、羅天薛光軍莊田杜長天鍾明肖雋英蟻美厚黃友謀羅明梁廣肖煥輝雲廣英王作堯李學先歐陽山羅雄才(1981年3月增補)
秘書長:譚桂明 [8]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屆

(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主任:羅天
副主任:薛焰範希賢郭棣活杜長天曾定石鍾明肖雋英蟻美厚黃友謀梁廣羅雄才、王維、吳有恆(1985年8月辭職)、曾昭科(1984年7月增補)、劉俊傑(1985年8月增補)、羅克明(1985年8月增補)、程裏(女,1985年8月增補)
秘書長:何文 [9]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屆

(1988年1月至1993年2月)
主任:羅天(1990年5月辭職)、林若(1990年5月補選)
副主任:薛焰(1992年1月辭職)、楊立曾定石(1992年1月辭職)、蟻美厚曾昭科、劉俊傑、羅克明(1992年1月辭職)、程裏(女)、陳祖沛方少逸端木正(1991年3月辭職)、謝頌凱(1991年3月增補)、于飛(1992年1月補選)、張漢青(1992年1月補選)
秘書長:王徹(1992年1月辭職)、張漢青(兼,1992年1月補選) [10]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屆

(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
主任:林若(1996年2月辭職)、朱森林(1996年2月補選)
副主任:于飛(1996年2月辭職)、方苞凌伯棠曾昭科謝頌凱張漢青歐陽德(1996年1月依法罷免其代表職務)、程志青(女)、佀志廣(1996年2月補選)
秘書長:張漢青(兼,1996年2月辭職)、佀志廣(兼,1996年2月補選) [11]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屆

(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
主任:朱森林(2001年2月辭職)、張幗英(女,2001年2月補選)
副主任:張幗英(女,1998.1—2001.2)、盧鍾鶴(2001年2月補選)、曾昭科(2001年2月辭職)、王駿程志青(女)、佀志廣張凱李近維(2001年2月補選)、湯維英(2001年2月補選)、王寧生(2001年2月補選)
秘書長:徐德志 [12]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屆

(2003年1月-2008年1月)
主任:盧鍾鶴(2005年1月辭職)、黃麗滿(2005年1月補選)
副主任:歐廣源(2007年2月補選)、鍾啓權遊寧豐(2006年2月補選)、佀志廣(2006年3月退休)、李蘭芳(女,滿族)、張凱(2005年1月依法罷免其代表職務)、李近維湯維英王寧生黃偉鴻陳堅(2005年1月補選)
秘書長:林惠俗(女) [13]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屆

(2008年1月-2013年1月)
主任:歐廣源
副主任:鍾陽勝(2012年1月辭職)、謝強華王寧生鄧維龍陳用志陳小川陳繼興
秘書長:崔健 [14]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屆

(2013年1月-2018年1月)
主任:黃龍雲(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職)、李玉妹(2017年1月補選)
副主任:肖志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職)、雷於藍(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職)、張廣寧(2016年1月補選,2017年1月辭職)、徐少華(2017年1月補選)、周天鴻陳小川陳繼興黃業斌劉悦倫(2016年1月補選,2017年1月辭職)、羅娟(2016年補選)
秘書長:陳逸葵 [15]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9月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5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出席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會議有關資料應當提前發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主持人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的需要,可以邀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範圍。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採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起草有關議案草案,並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説明。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説明。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議案人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説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併説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説明後,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並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以及審查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具體程序,按照《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以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或者先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時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八條 提請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議案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會議對該議案、議案修正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六)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七)常務委員會專題調研組提出的專題調研報告;
(八)專門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常務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作報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三十二條 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調研報告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各項報告以及審議意見,有關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託,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並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四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髮言時間。
在分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審議內容,不作與審議內容無關的發言,確保審議質量,同時應當注意控制發言時長,確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言或者有補充意見的,可以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編髮會議簡報和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四十九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逐人表決,經當次會議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同意,也可以實行合併表決。
第五十一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因特殊情況不能使用表決器表決的,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採用無記名錶決方式,撤職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報請批准的機關發佈公告,予以公佈,並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以及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公佈。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人事任免事項,有關説明、報告,發佈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廣東人大網和《南方日報》上刊載。其中,決定、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在《南方日報》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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