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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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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屬於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如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 
中文名
會計法律
實施時間
1985年5月1日
起草時間
1980年8月
通過時間
1985年1月21日

會計法律概念

會計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是指由國家權利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各種會計關係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行政規章等。狹義的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它是會計法律制度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是會計機構、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根本大法。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2] 

會計法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見本刊2000年第5期第60頁)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會計行為的最高法律規範,《會計法》起草於1980年8月。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會計法》,國家主席李先念以第二十一號主席令公佈,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會計法》。《會計法》的制定和施行,使全國會計工作開始步入法制化的軌道,對規範會計行為,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會計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和約束會計行為,自1985年我國《會計法》頒佈實施以來,我國先後兩次對《會計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和修訂,使《會計法》得以不斷完善。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第一次修改的《會計法》,國家主席江澤民以第十七號主席令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次對《會計法》的部分條款做了修改,主要是將《會計法》的適用範圍由原來規定只適用於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擴大到適用於包括集體、私營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把各類市場主體都納入了《會計法》的適用範圍,並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以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規定,也做了相應的修改。但1993年修改的《會計法》在執行中也出現一些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等問題。突出表現在:
一是會計工作秩序混亂,假帳、假數字嚴重。目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編造虛假會計信息、做假帳、帳外設帳等問題比較普遍和相當突出,已嚴重干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助長腐敗行為。
二是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薄弱,內部會計監督不得力
三是外部監督弱化,對違法行為處理不嚴。外部監督包括政府部門監督和社 會審計監督政府監督存在監督職責劃分不清、重複進行,對單位負責人從輕處理甚至不處理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會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社會監督還存在執業環境不太規範,有不正當的業務競爭,對註冊會計師的監管力度不夠強等問題。
為了解決會計工作中這些突出問題,必須強化監管措施,依靠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來治理整頓,而原有的《會計法》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變化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擬訂了《會計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會議三次審議,並於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次修訂的《會計法》,國家主席江澤民第二十四號主席令,公佈修訂後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完善我國會計法律制度,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發揮會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作用的重要措施。
《會計法》修訂
修訂後的《會計法》集中體現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新《會計法》在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突出強調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情況負責。這是此次修訂《會計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原《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是會計責任主體,要求大家都負責,結果往往造成無人負責。從實際情況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造假、編假數、報假表的現象較為普遍,這是造成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的一個重要因素。既然單位負責人領導、管理和控制着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包括會計工作,單位是否能夠合法經營、會計工作能否依法進行,單位負責人起的作用非常關鍵。因此,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使單位負責人法制觀念得到加強,就會自覺考慮防範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假帳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失真這一頑疾,有效促進會計工作健康運行,更好地發揮會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職能作用。這一重大變化,標誌着我國會計責任主體法律地位的確定。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會計記帳規則。健全和完善記帳規則,是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保證。修訂後的《會計法》除對依法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規定外,增加了對公司、企業如何確認、計量和記錄會計基本要素的規定,增加了對單位提供擔保、未決訴訟或有事項的披露要求的規定,增加了對選用會計處理方法、使用會計記錄文字的規範,增加了對虛擬經濟業務事項、帳外設帳、隨意改變會計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等常見的做假帳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通過完善記帳規則,明確會計核算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對造假帳等問題必將起到防範、警示作用,也為依法懲治造假帳者提供了法津依據。
三是強化了會計監督制度,建立檢舉制度。修訂後的《會計法》進一步完善了單位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並增加檢舉制度內容,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和負責處理的部門必須為檢舉人保密,保護好檢舉人,使其不受打擊報復。修訂後的《會計法》要求發揮會計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明確了財政部門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監督質量有權進行再監督;加大了政府部門的會計監管力度,規定了財政部門和包括審計機關在內的其他政府部門監督檢查會計工作的職責權限,既強化了國家監督的力度,也避免了權責交叉、重複查帳,對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確立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為內部會計,控制機制的建立健全奠定了法律基礎;明確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主體,並加大對依法工作的會計人員進行阻礙、刁難甚至打擊報復等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使會計人員實施會計監督的合法權力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和加強。實踐證明,建立並嚴格執行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對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會計監督、強化經營管理、控制經營風險、防止舞弊行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實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其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會計工作的質量,加強會計隊伍建設和管理非常重要。修訂後的《會計法》明確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參加財政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業務素質。此規定將會計隊伍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會計人員沒有資格證書而上崗,不參加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都是違反《會計法》的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是加大了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懲治違法會計行為,是確保會計工作秩序正常運行的法制措施。修訂後的《會計法》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原則,具體列舉了各種違法會計行為,明確了各種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強化了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懲治力度,並增加了對違法會計行為處以通報、罰款等行政制裁形式和手段,包括對違法單位處以通報、罰款,對違法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的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同時,對觸犯刑律的會計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提供虛假或者隱慝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犯罪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條款。
六是增強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協調。會計規則是市場經濟的基礎規則之一。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會計資料已成為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修訂後的《會計法》充分借鑑和吸收了市場經濟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在會計責任主體、會計記帳規則、內部控制制度、註冊會計師審計、嚴懲違法會計行為等方面,都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協調性,體現了市場經濟對會計工作的共性要求。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各行各業各單位都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法》和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對《會計法》的各項規定,財政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領導幹部和會計管理人員、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認真學習,準確理解和掌握,嚴格執行。《會計法》授予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權力,賦予財政、審計、税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督等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力,如果疏於或不按規定監督管理,甚至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這些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必須清楚知道《會計法》有關內容,做到依法監督管理。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等,它是調整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按我國現行法律架構分類:
會計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併發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發佈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按內容分類:綜合、核算、人員、監督、中介機構、其他
核算:和會計核算有關的系列法律、法規等
人員;涉及到會計人員專業方面的管理
監督:《財政部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中介機構:涉及到“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帳機構”的法律、法規等

會計法律形成發展

我國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戰國時的《法經》,即對會計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北洋政府於1913年3月公佈《會計法條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訂改稱《會計法》,這是中國獨立進行會計立法的首次嘗試;新中國於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計法律其它相關

改變與法律衝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讓市場“看不見的手”取代政府“看得見的手”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主導作用。從那時起,中國着手進行了一系列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我國進行經濟改革的基本立足點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所謂的市場經濟,就是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平等競爭、規章健全和運轉靈活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這就意味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傳統的計劃經濟有着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區別,對於會計環境來説,意味着如下一系列的改變:
會計目標的轉變
計劃經濟體制下,會計的主要目標就是報告受託責任。這裏所指的受託責任,主要是因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產生的一種受託方向委託方負有的有效使用資源的責任。
然而,當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時,上述的權責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就使得會計目標在過去單一的報告受託責任之上,又增加了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委託代理關係具有與計劃經濟迥然不同的特徵,其表現為:1、委託代理關係中的委託人有很大不確定性。由於證券市場的存在,委託代理關係中的委託人隨時發生變化,並形成了歷史委託人、現行委託人及潛在委託人的多重關係,而且,這種關係可以通過證券交易隨時建立或解除。2、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係是雙向約束力的約定權責關係。除了委託人的權利外,作為資源的受託方,同時也擁有在一定範圍和時間內依照約定目標處置受託的資源並獲得與其業績相應的報酬的權利。
這種會計目標的轉變,所帶來影響有兩個方面:1、由於委託人的不確定性,代理關係由過去明確的委託人,向不明確的委託人發展。由過去單一關係的委託人向多重關係委託人轉化。2、由於受託方擁有一定範圍的資源處置權,且其利益與經營成果相聯繫,使得委託方與受託方有了相對平等的權利與義務。由於會計信息的重要性,雙方可能會因地位、利益、立場的不同以至對會計信息具有不同的見解,增加了發生會計信息理解衝突的機會。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經濟環境的改變,會計信息處理的複雜化,必然會導致利益各方對會計信息理解衝突的增加,而化解這一衝突的途徑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因此,會計目標的轉變,必然會導致相應的會計法律問題。
法律與會計工作的關係
市場經濟體制取代計劃經濟體制,從對經濟參與主體規範的角度而言,就是用公開、公平、透明的市場規則代替傳統的計劃指令,一國的法律法規構成了這種規範的基礎,也構成了“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的基本涵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行政序列己不復存在,行政手段己不再適用,法律成為了調節個人與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威與服從三大矛盾的準則。
根據以上分析,當我國的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時,由於環境的改變,將對會計的認識產生重大影響。會計目標的改變,使得會計信息處理變得複雜化。而權責雙方關係的變化,會計信息的廣泛使用,使得會計信息經濟後果性日益凸現,當對會計信息的使用與理解發生衝突的機會逐步增多時,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現實的選擇。因此,當市場經濟日趨成熟時,也就是會計立法日趨完善時,同時也是法律問題日趨增多時。
參考資料
  • 1.    黃雙蓉.會計電算化: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
  • 2.    湖北省會計學會.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湖北武漢:湖北長江出版集團,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