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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鎖定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 [1]  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2] 
中文名
單位負責人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
影    響
會計信息的質量
造成了
實際上“責任人缺位”的現象,

單位負責人意義

會計信息是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以及政府部門改善經營管理,評價財務狀況,作出投資決策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而會計行為是否規範,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不斷髮展,會計行為會計信息的質量受到廣泛關注。為此,我國新《會計法》,突出了規範會計行為,特別強調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條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及其它條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應在財務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就表明,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行為當然的責任主體,將有利於從根本上確保單位內部約束機制的健全、完整與有效。
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是各單位會計的法律責任主體,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情況出發所作出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方面,單位負責人出於法律的威懾力,將主動地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秩序的範圍,不敢利用權力強行指使會計人員假賬;另一方面,如果單位負責人一意孤行,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該行為進行法律懲處。從而切實地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有效地防止了會計違法現象的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依法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單位負責人必要性

在執行多年的舊《會計法》中,這就造成了實際上“責任人缺位”的現象,導致責權不清,處罰對象不明,更為會計信息的虛假、殘缺和隨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機,不利於單位和社會的經濟秩序朝科學、健康的方向發展。
有人認為,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單位負責人未必是會計專家,也不可能對本單位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瞭解,因而不能全面負責。其實不然,當前一些單位做假賬,賬外賬的現象,這往往不是會計人員個人行為,而是受到單位負責人的指使不得已而為之,或者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合謀行為。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例子是很多的:我縣某私人企業,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採取做假賬的方式,有意隱瞞銷售收入,大肆偷逃國家税款30多萬元。經税務部門查明,除了補繳納税款外,還作出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處罰決定。該私營企業主及會計人員都受到了應有的處罰。該公司的會計被處罰之後覺得有點冤“我做帳只能根據老闆提供的資料來做。再説了,我人在屋檐下,老闆要我做什麼,我能不做嗎?”因此,會計人員受到單位負責人領導,其各種利益直接由單位負責人掌握和決定,如其“不聽使喚”將受到單位負責人的阻撓,甚至打擊報復,從而被迫違法犯紀。另外單位負責人作為組織的法定代表,理應對組織的一切行為負責。會計行為不是會計人員的個體行為,也不是單位會計機構集體行為,而是整個單位的組織行為。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對其負責。在以往實踐中,單位負責人往往以不懂財務會計為由,設法逃避應負的責任。看來,這種做法於法於理都是不能成立的。從法的角度看,《會計法》已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會計資料的責任。於理,作為單位負責人,懂管理、懂財務應成為必須條件,否則他就不稱職。如果是會計弄虛作假,説明他用人不當,也需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單位負責人法律責任

會計工作是一種社會活動,與社會經濟環境有着密切聯繫,社會生活中的許多總是都對會計工作有很大影響,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虛報浮誇、不公平競爭等問題,都直接影響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行。為了保證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合理確定其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工作的宏觀監督和管理,為《會計法》的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看,經過多年努力,會計法規制度逐步健全,但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等問題總是屢禁不止,與監管工作不力有很大關係。《會計法》在賦予財政部門管理會計職責的同時,明確責任、職權到位,也有利於解決多種監督問題。對財政部門至少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與《會計法》相配套的有關法規制度建設。修訂後的《會計法》,在內容上充實了,有些問題如會計核算規則、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會計做作業資格管理要求,會計監督的要求等,都需要按照《會計法》的基本原則,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予以具體化。這是使《會計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二是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督促各單位貪污建賬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依法查處會計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對授意、指使、強令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設賬外賬等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嚴肅懲處,維護國家和法律的尊嚴。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負主要責任,因此,單位負責人應組織學習新《會計法》的內容,使之成為自己日常經濟行為監督武器,自覺把自己的經濟行為規範在法律之內,會計人員也應積極學習領會新《會計法》內容,使之成為自己工作的法律武器,不畏強權,以確保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同時樹立起對會計行為直接責任的觀念。同時,通過對新《會計法》的學習,增強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行為應負的責任感,以國家的利益為重,不設賬外賬,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完整和真實。

單位負責人責任形式

新《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兩種。行政責任是指單位負責入違反《會計法》應受到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如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刑事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因違反《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應受到的刑事處罰,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
無疑,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但法律規定單位負責人的具體責任形式,主要是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促使單位負責人更好地貫徹落實《會計法》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保證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因此,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做好以下各項工作,以順利完成法律賦予的職責。
1.依法建賬。設置會討賬冊是記錄經濟業務情況、明確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效果的重要依據,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重要基礎。單位負責人應保證單位從設立時就依法設置會計賬冊,系統、有效地進行會計核算
2.認真培訓會計人員。歷年來,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除了單位負責人指使會計人員作假外,還有會計人員本身專業水平低,業務不熟,在賬務處理上,無意識地出差錯等原因。
3.遵守記賬規則和制定內部會計核算制度。設置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都必須遵循基本的規則。《會計法》從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各單位在建賬和會計核算中都應嚴格遵守,不斷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當然《會計法》關於記賬規則的規定並沒有涵蓋所有具體的會計業務,各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單位會計工作實際,在與《會計法》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制度
4.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沒有有效的監督和控制,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會計監督如果脱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單位負責人應努力將會計監督寓於會計核算中,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為此,應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的程序和相關人員與職責權限,以實現規範會計行為、控制風險,防範舞弊和差錯的目的。
5.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單位負責人應保證會計人員以《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準繩,認真做好會計工作,不指使、授意會計人員弄虛作假。會計人員則一方面應當認真學習,掌握會計法律、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另一方面,應當積極主動地向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售貨員宣傳會計法律、制度,並向單位負責人彙報工作,以取得他們對會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