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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

(會計工作的法律、條例、規則等的總稱)

鎖定
國家管理會計工作的法律、條例、規則、章程、制度等的總稱。它是以會計理論為指導,將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各項原則和方法,用法規的形式肯定下來,保證會計工作正常進行,以達到一定目標的經濟管理法規。其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事務的處理以及有關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規定。
中文名
會計法規
外文名
account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拼    音
kuài jì fǎ guī
地    位
國際性會計準則

會計法規法規沿革

會計法規歷史背景

在中國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許多涉及會計方面的規定。據《周禮》記載,西周時就有設置“司會”的官職和進行月計歲會的規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關於會計工作的規定。宋朝設置有“會計司”作為國家主管財會的機構。 [1] 
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曾於1914年頒佈會計法,嗣後又頒佈一些如《國有鐵路會計條例》等專業會計法規。國民黨政府於1931年成立主計處以後,陸續制定了一些會計法規,主要有《會計法》《會計師法》、《決算法》《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設計要點》等,同時在《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規中,也有關於會計方面的規定。

會計法規新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即在財政部內設置了管理全國會計制度的機構──會計制度處(1950年 9月改為會計制度司,1979年改為會計事務管理司),並確定會計立法應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除重要的會計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1954年以前為政務院)制定頒佈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訂該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核批准或備案。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這樣,既滿足了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需要,又適應各級機構管理經濟的需要。
建國以來,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有關部門陸續制定了大量會計法規,並且不斷改進、充實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會計法規體系。按其內容,可以分為三大類:
會計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 1月21日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計6章31條,對會計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體制,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以及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
會計機構和人員的法規 包括對會計機構的設置,會計人員的配備、職責、技術職稱、任免和獎懲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職權條例》(1978)、《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1980)、《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1981)等。 [2] 

會計法規外國簡況

會計法規西方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一般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佈,如美國1921年公佈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佈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佈的《日本會計法》,1949年公佈的《企業會計原則》,1962年公佈的《成本計算準則》,1963年公佈的《財務報表規則》;瑞典1976年公佈的《會計法》等。在美國,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等會計職業團體的專門機構陸續提出的許多會計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已成為美國會計人員共同遵守的公認的會計工作規範,實際上起着會計法規的作用。

會計法規蘇聯

蘇聯的各種會計法規,均由政府頒佈。如1947年頒佈的《國營、合作社、公共機關、組織和企業的總會計師(會計主任)條例》,1980年頒佈的《蘇聯各部、各主管機關、各加盟共和國、各聯合公司、各部管理總局及其他管理機關的會計工作組織總條例》等。在南斯拉夫,聯邦議會於1959年頒佈並於1963年修訂《社會會計局法》,1971年在聯邦共和國憲法中對社會會計局的主要任務作了規定。

會計法規其它

除各個國家的會計法規外,還有若干國家共同遵守的國際性會計法規或準則。如歐洲共同體理事會於1978年制定的《關於公司會計報表的法令》,是屬於國際區域性的會計法規。1973年由美、英、法、日、荷蘭、聯邦德國、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亞等 9國的主要會計職業團體發起,現有89個會計職業團體參加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從1975年開始陸續公佈了一些國際會計準則,這是屬於國際性的會計準則。
會計業務法規,包括對會計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具體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工作規則》(198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84)等。
按照專業的不同,又可分為:①預算會計法規。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966)、《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1983)等。②企業會計法規,包括企業通用的和各行業專用的會計業務法規。前者如《國營企業決算報告編送辦法》(1955);後者又可分為工業、農業、商業、鐵道、交通、郵電、施工等企業的會計制度。③建設單位會計法規。如《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1983)。④農業生產隊會計法規。如《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會計制度》(1978)。⑤金融機構會計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營和對外經營單位會計法規。如《國營對外承包企業示範會計制度》(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1985)等。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