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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議會

鎖定
捷克議會是1993年成立的機構。 [1] 
中文名
捷克議會
背    景
捷斯聯邦解體
成立時間
1993年1月
所在國家
捷克斯洛伐克

捷克議會簡史與概況

1918年10月,捷克斯洛伐克擺脱奧匈帝國統治,成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以下簡稱捷斯)。1920年2月捷斯通過了首部憲法,決定繼承奧匈帝國的傳統,並參照法國和美國的模式,建立捷斯國民議會,實行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兩院制。同年5月先後舉行眾議院和參議院選舉,併成立了獨立後的首屆國民議會。1939年德國法西斯佔領捷克斯洛伐克後,捷國民議會眾參兩院宣佈解散。二戰後捷斯恢復了國民議會,並改行一院制。1969年捷斯改行聯邦制,國民議會改名為聯邦議會,設人民院和民族院。人民院為下院,民族院為上院,但實際上兩院之間沒有權力制衡作用。與此同時,在捷克和斯洛伐克兩個民族共和國設立捷克民族議會和斯洛伐克民族議會。
1989年劇變後,捷斯實行多黨議會民主政治體制。1992年捷克共和國通過了憲法,規定議會是捷克最高也是唯一的立法機構,並改行兩院制。1993年1月1日捷斯聯邦解體,捷克正式將捷克民族議會改為議會眾議院。1996年捷克舉行參議院選舉,並正式成立了參議院,開始實行兩院制。捷克議會主要職能:通過和修改各類法律、批准國際條約、選舉共和國總統。眾參兩院的選舉採取普選方式,遵循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選舉權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年滿18歲的捷克共和國公民享有選舉權,年滿21歲的捷克共和國公民享有當選眾議員的資格,年滿40歲的捷克共和國公民享有當選參議員的資格。眾參兩院均有自己自治地位,並根據不同的選舉章程產生。
捷克議會在開會 捷克議會在開會
眾議院為下院,可以對政府進行信任表決和不信任表決,並根據地方選舉法和地方公決法的規定,宣佈地方代表機構的選舉。眾議院成立於1993年1月1日捷克共和國憲法生效之日。現有議員200名,從全國14個選區(州)選舉產生,任期4年。眾議院實行比例代表制,並按政黨名單進行。進入議會的門檻,一個政黨參選需獲超過5%的選票,兩黨組成的政黨聯盟需獲10%的選票,三黨組成的聯盟需獲15%的選票。參議院為上院,對眾議院起着制衡作用。參議院成立於1996年,擁有議員81名,從81個選區(縣、區)選舉產生,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議員。參議院則實行多數代表制,除按政黨名單外還可以無黨派人士名義提名。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總統有權解散眾議院。如果眾議院被解散,應在解散後的60天內進行選舉。參議院則不能被解散。兩院聯席會議由眾議院主席主持召開,聯席會議事項由眾議院的議事章程規定。眾參兩院的會議對公眾開放,在有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則可不對公眾開放 [1] 

捷克議會議員產生與權利

眾議院和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採用普選方式,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的選舉權原則。眾議院議員在14個選區(州)選舉產生,每個選區的議員名額不固定,根據最終記票結果確定。參議院議員在81個選區選舉產生,各個選區1個名額,得票超過半數者即可當選。議員的資格為所在選區委任授權的代表,議員資格從當選之日開始,議員不被罷免,並且享受豁免權。兩院議員當選後將在本屆議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宣誓。眾議員和參議員放棄議員資格由本人在所在議會會議宣佈。議員在下列情況下亦將失去議員資格:1拒絕宣誓或宣誓時有保留;2任期屆滿;3放棄議員資格;4失去選舉資格;5眾議院解散;6擔任法律規定不能兼任的職務。
眾議員和參議員在議會及其機構中的言行不受追究。議員未經所在議會同意不能被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議會不予同意,便永遠不受追究。眾議員和參議員只有在犯罪現場和與犯罪現場有聯繫的情況下才可以被拘捕,而且有關部門應立即通知該議員所在議會的主席。如果議會主席在24小時以內沒有同意將其送交法院,有關部門應將其釋放。眾參兩院議員有權拒絕對在履行公務期間瞭解到的情況作證,即使以後不再是眾議員或參議員也將如此。眾議員和參議員的過失由兩院的紀律職權部門處理。
捷克法律對議員能否兼任內閣成員沒有明確規定,但議員不得同時出任眾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與總統、法官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職重疊。如果出任上述公職,議員資格隨即終止 [1] 

捷克議會立法程序

在有三分之一議員出席的情況下,眾議院便可以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議員通過,決議將視為有效。出席會議議員人數統計以議員刷登記卡為據,表決統計也以此為據。重大事項需要全部議員的過半數票通過,在通過宣佈戰爭狀態、同意外國軍隊在捷駐軍、表決被參議院或被總統否決的法律草案、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時,必須經過超過全體眾議員的半數(101票)表決通過。通過憲法法律和批准部分國際條約則需要超過五分之三的絕對多數票(120票)通過。通過選舉法和兩院議事和關係原則的法律,以及涉及參議院議事章程的法律,須分別經眾議院和參議院批准。
眾議院議員個人或幾個人聯名均有提交法律草案的權利,參議院、政府和較高級別的地方自治機構只能以集體的名義提交法律草案。國家預算案和決算案由政府提交,在公開會議上討論,並僅由眾議院作出決議。提交法律草案須以書面形式,草案必須包含需要眾議院作出何種決議的明確表述。提案者可以在草案二讀結束前收回草案,二讀後只能經過眾議院同意才能收回草案。
捷克議會(下院)會場 捷克議會(下院)會場
法律草案提交給眾議院主席,主席應立即將該草案送交眾議院的組織委員會,並分發給每個議員和議員團。如果是由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直接向眾議院主席提交,眾議院要求其在提交草案的30天內作出説明。在政府對該草案作出説明,或者在政府沒有在30日內作出説明,眾議院組織委員會須在15天內向眾議院主席提交是否將該草案列入下次會議日程的建議,同時將提出草案送交哪個委員會審議和指定誰為一讀報告人的建議。眾議院主席將根據組織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是否將該草案列入即將召開的會議議程,確定一讀報告人,並確定對該草案進行審議的委員會名單(一個或幾個委員會)。政府提交的草案應在眾議院召開會議進行一讀的前10天,分發給每位議員和每個議員團。
眾議院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一讀。首先由提案人就法律草案作出説明,再由組織委員會或眾議院主席指定的報告人發言,然後進行廣泛辯論。辯論之後眾議院可以作出將該法律草案退回提案人進行修改或否決草案的決議。如果未作上述決議,眾議院將根據組織委員會或眾議院主席的建議,確定一個或幾個委員會就草案進行再次審議,草案亦不再退回提案人修改。委員會的審議期限為60天,眾議院可以延長期限,最多可延長20天。沒有確定審議的委員會和議員個人均可以就該法律草案,向眾議院和進行審議的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
法律草案二讀。確定審議草案的委員會經過審議之後,將向眾議院主席提交有關的決議,並須註明該法律草案是否予以批准,如果需要修改和補充,要明確註明修改意見。如果該委員會中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持反對意見,可以向眾議院主席提交反對意見報告,該報告與委員會提交的有關決議有類似的參考作用。二讀依然先由提案人就草案作出説明,再由委員會的報告人發言,然後進行大會辯論。在此之後,眾議院可以作出退回委員會重新審議或者否決該草案的決議。如果沒有作出上述決議,則對法律草案進行詳細討論,並在討論中提出修改建議或其他建議。此後,眾議院可以作出將草案退回委員會重審,或者否決該草案的決定。
法律草案三讀。在提出修改建議或者提出其他建議後,在24小時後可以進行三讀。三讀將進行辯論,辯論中只從立法角度對草案進行技術、語法、修辭和印刷錯誤的修改。最後對修訂後的法律草案進行表決,並作出是否批准該草案的決議。
法律草案經眾議院批准後,由眾議院主席立即送交參議院。參議院應在收到法律草案30天內對草案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參議院將通過決議,決定通過或否決法律,可以將草案退回眾議院,並附修改意見,還可以對草案表示不進行審議的願望。如果參議院30天內不對該法律發表意見,即可視為通過。
如果參議院否決該法律草案,眾議院將再次對該法律草案進行表決,表決經過超過半數議員通過,法律即被視為通過。如果參議院退回法律並附修改建議,眾議院只就修改文本進行表決。如果眾議院沒有通過參議院通過的文本,將再次就提交參議院的文本進行表決,經過超過半數以上議員表決通過,該法律草案即為通過。如果參議院沒有表示對法律草案有審議的意願,該法律即為通過。
批准涉及修改個人權利義務國際條約,批准結盟條約、和平條約和其他政治性條約,批准涉及捷克在國際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國際條約,批准有普遍意義的國際經濟條約,批准涉及需要修改國內有關法律的國際條約等,均需獲得眾參兩院的批准。
議會可以決定捷克是否參加所屬國際組織的防禦體系,決定是否派遣捷克武裝部隊出境,以及外國軍隊是否可以在捷克共和國駐紮。如果捷克遭受襲擊,以及在履行共同防禦襲擊的國際義務時,議會有權決定宣佈戰爭狀況。
通過的法律草案由眾議院主席送交總統。除憲法法律外,總統有權在收到法律草案的15天內退回已經眾議院通過的法律,但需説明理由。眾議院將對退回的法律草案重新表決。如果眾議院半數以上議員堅持被退回的法律文本,該法律即可頒佈。總統未退回的法律草案則被視為通過。業經通過的法律由眾議院主席、總統和總理簽署。 [1] 

捷克議會眾議院機構設置

眾議院設一名主席、五名副主席。本屆眾議院主席為:米羅斯拉夫·弗爾爭克。組織機構分為專門委員會、常設委員會、臨時委員會和臨時性的審查委員會等。根據眾議院的議事章程,該院目前設有18個專門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監督委員會、資格審查和豁免委員會、請願委員會、組織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憲法法律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安全委員會、歐洲事務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社會政策委員會、公共管理和地方發展委員會、科學、教育、文化、青年和體育委員會、衞生委員會、生活環境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農業委員會 [1] 
同時,眾議院還設有12個常設委員會、2個臨時委員會和3個臨時性的審查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為:金融委員會、安全情報局工作監察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工作監督委員會、軍事情報局工作監督委員會、警用器材使用監督委員會、憲法問題處置委員會、眾議院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家庭委員會、爭取機會平等委員會、新聞媒體委員會、審閲前國家安全局案卷跟蹤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臨時性審查委員會主要是為調查公眾關注的事項而成立的審查委員會,成立這類委員會需有五分之一以上議員(40名)的聯名提議。2個臨時委員會為:捷克司法獨立和未來設置安排委員會、解決國家與教會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問題委員會。
此外,眾議院還設有6個常駐代表團:常駐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常駐北大西洋議會代表團、常駐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議會代表團、常駐歐洲委員會議會代表團、常駐西歐聯盟議會代表團和常設中歐倡議組織代表團。

捷克議會職能和機構

捷克議會大廈 捷克議會大廈
參議院實行多數制,與眾議院不同,除政黨、政治運動和政黨聯盟的提名外,參議員可以無黨派人士提名,但必須獲得所在選區1000位選民聯合簽名。參議院議員81名,從81個選區選出,每個選區一個議員名額,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選區的議員,得票率超過半數者即可當選,否則將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將在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中進行,得票超過半數者當選。如果進入第二輪投票的候選人放棄候選資格、死亡、被取消參選資格或者選舉被視無效,將舉行復選。選舉是否無效將由最高法院裁決,憲法法院可以駁回最高法院決定。如果參議員在任期內終止議員資格則將舉行補選,任期只為剩餘任期。如果剩餘任期只有一年將不再補選。
參議院的職權是負責審議眾議院提交的法律草案,主要方式有:1、通過法律草案並提交總統,或者否決議案並退回眾議院,有關決議需經半數以上全體議員表決通過,而且不應涉及憲法法律、選舉法、兩院關係法、參議院議事章程和某些國際條約。2、退回眾議院法律草案並附修改建議,亦需經半數以上議員通過;3、表示不予對法律草案審議,該法律草案被視為通過;4、對法律草案不發表意見,如果參議院在30天內不對法律草案發表意見,草案將被視為通過。
如果眾議院被解散,參議院則有在一些不容拖延的事務上採取法律措施的權力。然而,在通過涉及國家憲法、國家預算、國家結算、選舉法和國際條約時,只有政府可以向參議院提出法律措施和建議。參議院的法律措施經參議院主席、共和國總統和政府總理簽署後,方可作為法律頒佈。參議院頒佈的法律措施還需經過眾議院在成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表決,如果未被通過則將失去效力。參議院可以對總統提出叛國罪的起訴,向總統提交任命個人信息保護局局長的人選建議,對總統提名的憲法法院法官人選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與眾議院聯席選舉總統,並可作出總統因重要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決定。
參議院設一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四名副主席。參議院主席對外代表參議院,主要職權有:召集、主持、中斷和結束議會會議;簽署參議院決議;在眾議院解散的情況下,簽署參議院的法律措施;在總統缺位且眾議院被解散的情況下,行使總統的部分職權。參議院主席是僅次於總統的國家第二號最高領導人,每兩年舉行三分之一議員換屆選舉後改選一次。現任參議院主席為普謝米爾·索伯特卡。副主席可以代表主席,輪流主持議會會議。
現參議院由7個政黨和政治運動組成:公民民主黨、社會民主黨、捷克和摩拉維亞共產黨、基督教民主聯盟—人民黨、自由公民黨、自由聯盟—民主聯盟、開放社會黨、綠黨、歐洲民主者運動、聯合民主—無黨派聯盟、獨立州長協會。參議院現有9個委員會:組織委員會,資格審查和豁免委員會,憲法法律委員會,經濟、農業和運輸委員會,地方發展、公共管理和生活環境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人權和請願委員會,外交、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歐盟事務委員會,衞生和社會政策委員會 [1] 

捷克議會與總統的關係

捷克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締結和批准國際條約,簽署法律、委派和召回駐外使節、宣佈議會選舉。此外,他還擁有任命憲法法院法官、憲法法院正副院長、最高法院正副院長、最高檢察機關正副檢察長、頒佈大赦,以及赦免和解除法院判決、發佈停止和阻止法庭偵訊令、任免政府總理和內閣成員、批准內閣及其成員辭呈、任命捷克國家銀行理事會等職權。同時,總統還是武裝力量最高統帥,有權授予和晉升將軍職銜。總統有權參加眾參兩院及其各委員會和各審查委員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總統由捷克議會眾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須經半數以上全體眾議員和半數以上全體參議員投票表決通過,如無人在首輪投票中獲半數以上議員支持則將舉行第二輪選舉。第二輪選舉將在兩名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之間進行,得票最多者勝出。總統當選後須在兩院的聯席會議上宣誓,任期自宣誓之日起。總統可以連任,但最多不超過兩屆。總統不由議會罷免,也不對兩院負責。
總統可以召開眾議院大會,解散眾議院,退回眾議院通過的法律(憲法法律除外),簽署法令,宣佈眾議院選舉和參議院選舉。在總統缺位的情況下,眾議院主席可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總統的部分職權。
總統也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散眾議院:1.眾議院對總統根據眾議院主席提名總理任命的新內閣投不信任案;2.眾議院3個月未對政府的法律草案作出決議,政府將此與對其信任問題聯繫在一起;3.眾議院中斷會議超過了法律允許的時間(一年最長為120天);4.眾議院雖然舉行會議,但3個月不能作出決議。然而,眾議院在其任期屆滿前3個月總統則無權解散眾議院 [1] 

捷克議會與政府的關係

眾議院與政府的關係是憲法責任關係,眾議院必須對新任命的政府進行信任表決,也可以對政府進行不信任投票,或應政府要求對其進行信任表決。新總理被任命之後應要求眾議院30天內對其組成的新內閣進行信任投票。如果信任投票沒有經過眾議院過半數票通過,任命總理和組閣的程序將重新進行。如果新政府還通不過信任投票,總統將根據眾議院主席的提名任命總理。
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政府的各位部長及其他成員則由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命和委任其代表政府各主管部門和機關。政府在依法履行職責之前30天內應向眾議院提交施政綱領,並通過眾議院的信任表決。否則,應由總統根據眾議院主席的建議,重新任命政府總理,並重新組閣。如果需要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必須有50名以上眾議員的聯名提案,經過半數以上全體議員表決通過,不信任案即為通過。如政府沒有通過眾議院的信任投票,或者政府要求眾議院對其進行信任表決遭到拒絕,政府應提出辭職。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政府的辭職應在新選出的眾議院召開成立會議之後進行。
捷克法律對眾參兩院議員和內閣成員能否兼職問題未作規定,但規定內閣成員不得擔任眾議院和參議院的主席和副主席職務,也不能成為議會各委員會委員和臨時性的審查委員會委員。
捷克議長來訪中國 捷克議長來訪中國
在履行國際條約關於集體防禦的義務,根據國際組織的決定參加國際維和行動,以及參加抗擊自然災害、工業和生態事故的救援工作等重大事務上,政府可以作出派遣軍隊出境和批准外國軍隊在捷克駐紮的決定,但所涉及停留和駐紮期限不得超過60天。政府還可以決定:外國軍隊是否可以過境捷克領土和領空;決定捷克軍隊是否參加在境外和捷克境內舉行的軍事演習。上述兩項決定,政府必須立即通報議會兩院,議會可以否決政府的決定。否決政府的決定須獲其中一院超過半數全體議員的表決通過。政府有權對所有的法律草案發表意見。如果政府在法律草案公佈的30天內不發表意見,則可視為同意。在法律草案提交的3個月內,如果政府向眾議院提出對其進行信任表決的要求,則有權要求眾議院終止審議上述法律草案。
內閣成員有權出席兩院及其各委員會會議,並有發言權。如果議會要求內閣成員本人出席會議,則應由內閣成員本人出席。如果議會沒有要求,內閣成員可以委派副手或者其他代表出席會議。議員有權利向內閣成員就其所管轄的事務提出質詢,被要求質詢的內閣成員應在收到質詢通知的30天內,就所質詢的事項作出答覆 [1] 

捷克議會議員團

捷克法律以及眾參兩院的議事章程賦予議會黨團(捷稱議員團)在議會的核心地位。議員團可以享受國家提供的經費補貼,包括在議會大廈裏的辦公室、專用汽車、公辦設備和開展活動的經費等。議會議事日程由議員團與議長共同商定,議會各委員會中的位置以及委員會主席職位都是根據議員團的建議進行分配。根據議會規定,各委員會主席屬於議會的多數派,而委員名額是按照議員團的人數按比例分配。放棄議員團成員關係的議員影響力也隨之下降。議員團全體會議是議會政黨的最高決策機構。在議會全體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前,以及對有爭議的法律修正案或動議進行投票之前,議員團都會召開全體會議,通過內部協商形成一致立場。儘管相關政策領域的議員會影響議員團的決策,議員團領導層以及本黨的政府部長也會對決策過程進行干預,但是議員團全體會議擁有最終決定權。如果在某個議題上出現分歧,通常是議員團全體會議以投票方式決定議員團的立場。一旦作出決定,議員就必須服從。議員如果違反議員團的決定,將可能被開除出議員團甚至被所在選區的黨組織開除出黨。
儘管捷克議員團歷史短暫,但黨團內部卻表現出驚人的凝聚力,尤其是執政聯盟的議員團。議會政黨的凝聚力主要表現在特定形勢下,議會政黨成員為了達到政黨目標而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議員團的凝聚力則通過議員團成員投票的一致性來衡量。由於捷克實行的是議會制,沒有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就無法執政,議會的不信任投票也可以把政府趕下台,這就使捷克議員團的凝聚力至關重要。議員團凝聚力,首先是源於議員團內部成員信奉共同意識形態,由同一政黨或意識形態相近政黨議員組成的團體,共同的理念促進了行動的一致性。其次是一些政黨逐漸形成了黨內衝突處理機制,緩解了議員團內部分歧和爭議。此外,執政聯盟議員團的團結統一也有益於其鞏固執政地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