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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
鎖定
該制度按照各政黨所獲
選票數在總票數中所佔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此制與名單提名相結合,以
大選區制為基礎,一輪投票就可以得出結果。但由於選民是投各政黨所提候選人的票,所以必須先統計各政黨所得選票總數,再
按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議席的方法很複雜,其基本特點是,首先確定產生一個席位所需要的票數即當選基數(又稱
當選商數),然後用當選基數去除各政黨所得的票數,得出各政黨應得的議席分配數。具體方法有自然限額法(又稱海爾限額法)、最大
殘數法、最大均數法(又稱東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黨所得選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有利小黨發展而且比較客觀反映
政治組織的實力,但同時容易滋生激進情緒。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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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
- 定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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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選舉分配議席的兩種方法
- 相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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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制
-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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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紀由法國
比例代表制定義
指根據參加競選的各政黨候選人所得選票,按比例分配議席的一種
當選制度。是各政黨所得議席與其所得的票數成正比的一種選票計算制度。
此一方法首先在18世紀由法國提出,1855年在
丹麥首先採用,20世紀開始在
歐洲大陸國家廣泛實行。
比例代表制作用
一般認為,比例代表制有利
小黨發展而且比較客觀反映
政治組織的實力,但同時容易滋生激進情緒。因此德國國會選舉採取了全國得票數5%的政黨門檻限制,而在法國,由於國會政黨眾多造成的不穩定,則在戴高樂主政時催生出「
半總統制」(相關名詞包括
雙首長制、
混合制與
總統議會制等)。
經濟學的研究發現比例代表制的政府開支比
單一選區制的政府要大,税收要高,而且比較容易成為
福利國家,主要原因是執政同盟內各政黨之間需要為自己所代表的相應
利益團體爭取更多的開支,而納税人則沒有辦法問責執政同盟內的任何一個成員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