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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鎖定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別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甲、乙、丙三個農民各出1萬元買了一輛農用運輸車,則甲、乙、丙對這輛車各自享有1/3的權利,也各自分擔1/3的義務。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額多少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由共有人協議約定,原則上按各共有人的出資比例確定其共有份額。 [1]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二款的規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中文名
按份共有
外文名
several co-ownership
別    名
分別共有
出    處
《民法通則》
釋    義
為與共同共有相應的一項制度

按份共有其他釋義

1、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為與共同共有相應的一項制度。近現代各國民法無不設其規定,德國民法典將“共有”規定於“所有權”(第三章)中的第五節(第1008條—第1011條)。日本民法規定於“所有權”(第三章)中的第三節。此外1907年瑞士民法典及1958年韓國民法典均就按分共有制設有明文規定。
按照近現代民法立法與理論,按份共有,又稱為“共有”或“通常共有”,指數人按應有份額(部分)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物權法原理》,陳華彬著,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87-792頁
2、分別共有,乃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標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之形態,為羅馬法上之共同所有形態,其特徵為:(1)系所有權量之分割;(2)共有人對共有物有管理權能,不過有時亦採多數決之方式或負有特別責任;(3)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有收益權能;(4)有應有部分存在,可自由處分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可知共有為個人主義法制下的所有形態。——《民法物權論》(上),謝在全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頁

按份共有共有管理

對共有物的保存是指以維持共有物的現狀為目的,保持共有物的完好狀態,通過相應的管理措施,避免共有物的毀損、滅失。例如,甲乙二人共購一輛出租汽車並獲得運營權。甲乙二人在共同經營這輛出租汽車時,可以就如何維護、保養這輛汽車進行約定,如該車每跑五千公里必須做保養;每晚停止營運後要置放於某安全地點以防被盜等內容。甲乙二人應當遵守雙方關於保存該車的規定。如果甲乙二人沒有就該車如何保存作出約定,那麼甲和乙各自應儘自己妥善保存的義務。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與按份共有人決定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物權法第94條調整的內容,即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處房屋,甲出資六萬元,乙出資四萬元。甲乙二人共同決定將該房屋出租獲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權獲得租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乙則獲得租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而按份共有人商定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則屬於對共有物管理的內容。因為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決定着共有物的狀態及使用壽命。例如,全體共有人可以約定以下幾種對共有物的使用方法:一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分部分或者分時間使用;二是將共有物交個別共有人使用,由使用的共有人對不使用的共有人給予補償;三是將共有物出租,租金在共有人中按各自的份額分配。
對共有物的簡易修繕與對共有物的重大修繕不同。對共有物的簡易修繕是出於對共有物的保存目的,即保持共有物現有的狀態。例如給共有的房屋破損的玻璃換上好的玻璃等。而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目的往往是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價值。例如將共有居住房屋改造商業用房出租。對共有物的重大修繕,往往需費過巨,依照本法第97條的規定,需要在按份共有人中間實行多數決。而對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往往需費較少,只需共有人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義務對共有物作簡易修繕。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按份共有內外關係

(一)共同共有的內部關係
1.共有人沒有對共有財產劃分份額,但解散共同關係時,可以劃分份額。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可以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共同共有的外部關係
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財產對外發生財產責任的,共有人為連帶責任。比如張某、李某共有的一匹馬踢傷他人,張某、李某對受害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按份共有兩者區別

1. 成立的原因不同。以共同關係為前提,共同共有人之間有人的結合關係。
2. 權利的享有不同。在按份共有,按應有本分享有所有權,即使用收益;在共同共有,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原則上因經全體同意,才能使用、收益。
3.處分應有部分不同。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共有部分。
4. 分割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5.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按份共有,除合同另有約定,一般簡單修繕和保存可單獨為之,改良行為,須共有人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6. 存續期間不同。長期;暫時。

按份共有法律特徵

第一,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按份額享有不同的權利。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又稱為應有份,其數額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約定,或按出資比例決定。在按分共有關係產生時,法律要求共有人應明確其應有的份額,如果各個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確,則應推定為均等。
第二,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是根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的。換言之,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額,就要對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權利和承擔多大的義務。份額不同,各個共有人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的。
第三,儘管在按分共有的情況下,各個共有人要依據其份額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按份共有並不是分別所有,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不是侷限於共有財產某一具體部分上,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及於財產的全部。——《物權法研究》,王利明著,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頁

按份共有處分措施

共同共有的份額是潛在的,是指不能自由處分,並不是絕對不能處分。《合夥企業法》第24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財產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分割共有物或對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進行讓與或者設定負擔。
基礎關係,實際上是原因關係。比如合夥財產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是合夥合同法律行為),再如尚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的遺產的基礎關係是共同繼承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定共同繼承關係);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是夫妻關係(身份關係)。應當向同學們指出:在學説上,基礎關係往往就被直接稱為“共同共有關係”、“共同關係”,看書的時候要仔細分辨這類術語是在何種意義上使用的。

按份共有相關案例

按份共有案情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繫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説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瞭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按份共有案件分析

對於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鑑於保單上並沒有註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並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並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於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按份共有建議

為了避免實踐中再發生此類糾紛,建議財產的按份共有人在對財產投保時,應當將全部共有人均作為被保險人並將保險賠款的分配方法在保單上做出明確約定,或者各自在其出資額範圍內投保。

按份共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章  共    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