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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責任

鎖定
財產責任即通常説的“經濟責任”。侵害他人權利所應承擔的一種具有經濟上給付內容的法律後果。財產責任的形式多種多樣,依其根據不同,有作為行政責任的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有作為刑事責任的罰金和沒收財產; 有作為民事責任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因絕大多數的民事責任均具有財產上給付的內容,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則少有財產上給付的內容,故如無特別説明,財產責任即指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主體只有在有過錯且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 ,才承擔財產責任。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者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對於從事某些特殊行業的主體來説,如從事高速運輸、易燃易爆等行業,如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系因被害人自身的故意或過失所致,則需承擔責任。承擔財產責任的限度,一般應以足以補償受害人實際所受的損失為限。 [1] 
中文名
財產責任
別    名
經濟責任
釋    義
侵害他人權利所應承擔的一種具有經濟上給付內容的法律後果

目錄

財產責任簡介

財產責任是直接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
1、以財產執行為內容的民事擔保責任。在責任範圍上有有限財產責任、無限財產責任、連帶財產責任之分。財產責任對於責任人意味着某種附條件的義務:在主債務人有支付能力的條件下,責任人不直接承擔債務,僅負有不得減少或抽逃設保財產的義務;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責任人負有以設保財產清償債務的強制性義務,這一般通過破產程序或連帶償債程序實現。在法律上,對財產責任人的擔保責任範圍設有數額限制者,稱為有限責任;對其擔保責任範圍不設限制者,稱為無限責任。
2、違約或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財產性民事法律後果。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各國法中財產性責任形式主要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它們主要適用於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或損失的違法行為。

財產責任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諮詢外合作、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所説企 業的全部財產,既包括企業的因定的除外。這裏所説企業的全部資金。不能夠把企業法人承擔責任的財產僅限於流動資金和自有資金。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