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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權

鎖定
連帶債權,“按份債權”的對稱,債權的分類之一。是指具有連帶關係的多數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根據連帶債權,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都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全部履行的權利。 [1] 
中文名
連帶債權
分    類
債權的分類之一
釋    義
具有連帶關係的多數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目錄

連帶債權簡介

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
經一人要求債務人作出全部履行後,債即消滅,其他債權人就喪失了對債務人要求履行的權利,但卻與已經接受履行的連帶債權人之間形成了按份債權關係。接受履行的連帶債權人必須按照協議清償其他連帶債權人所應得的份額。

連帶債權法律規定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條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