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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賠償

鎖定
保險賠償是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給予的補償。其金額的計算通常有如下方式:
(1) 比例責任賠償方式,即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2) 第一險賠償方式,即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實際損失數額賠償;
(3) 限額責任賠償方式,即只負責賠償投保財產的損失與約定的限額標準的差額部分。
實踐中,西方保險企業大多采用第一種方式,我國則採用後兩種賠償方式。 [1] 
中文名稱
保險賠償
英文名稱
insurance compensation
定  義
投保人受災後,保險公司按合同經勘查落實後,給予投保人一定金額用以補償其所受損失的行為。
應用學科
水利科技(一級學科),水利經濟(二級學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三級學科)
中文名
保險賠償
定    義
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給予的補償
保險賠償原則有時也稱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作為財產保險活動的最後環節,是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核心內容,是財產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的直接體現。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