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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
鎖定
- 中文名
- 家庭關係
- 外文名
- family relation
- 依據主體
- 姻親、血親、收養關係
家庭關係定義
家庭關係(family relation),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係,包括姻親、血親與收養關係。其多樣性與家庭規模有關。核心家庭只有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關係、祖孫關係;聯合家庭還要加上妯娌、姑(叔)嫂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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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詳細信息
一個家庭有多少種關係,可以按照以下的公式進行計算:家庭關係數=n(n-1)/2,n為全家人口數。
家庭關係主要特點
價值觀念高度一致、全面合作、情緒高度認同,不僅滿足生理需要,而且滿足心理需要。這是教育子女的有利因素。
同時,家庭中也不免會有衝突,並且關係越複雜,調適越困難。
夫妻關係及其合作水平決定家庭的基本特徵。
家庭關係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5張)
我國《婚姻法》關於家庭關係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家庭關係(2張)
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係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
兄弟姐妹關係(4張)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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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忠觀. 人口科學辭典: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7
- 2. 林崇德,楊治良,黃希庭.心理學大辭典.上海:上海出版社 ,2003:P562
- 3. 夫妻的義務 .華律網[引用日期2017-07-22]
- 4. 家庭關係中的權利義務 .找法網[引用日期2017-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