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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鎖定
- 中文名
- 共同共有
- 外文名
- Co ownership
- 特 點
- 共有人對共有財享有權利義務
- 種 類
- 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
- 特 徵
- 兩個以上的人財產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特點介紹
共同共有的特點是幾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分屬於哪個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例如:夫妻結婚後,共同購買的電視機是共有財產。即使夫妻中一方沒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購買的。夫妻雙方對這個電視機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權。這種權利只有在離婚時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間也平等地承擔義務,對外共同負連帶責任。例如個人合夥,各合夥人都可以對義務人行使全部權利,同樣,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有償還能力的合夥人追償。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的數額時,該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共同共有種類
(一)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是一種人身關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係,是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關係。不能把親屬關係都當成家庭關係。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於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繼承的財產
另外,除了以上三種因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共同共有外,現代法律認為基於合夥關係產生的合夥共有財產的性質,無論是合夥投資還是合夥積累,無論是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還是非營利性合夥的財產,都是共同共有財產,在該財產之上構成的關係,是共同共有關係。
共同共有注意問題
在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時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①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首先要區分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哪些財產是父母多年積蓄和購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財產,這些財產不是與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財產,只能由父母自願分割贈與給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財產。只有在嚴格分出哪些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後,才可以對這些財產處分。對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個人財產不能處分。如果出賣、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共有財產,除了要先區別財產是否屬於共有財產,還要在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後才能處理,沒有協商一致的處分行為無效。
②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行處分,但並不是説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後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共同共有主要區別
共同共有二者成因
共同共有的成立,須以存在共同關係為前提,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共有人的結合關係,而共同共有人則存在這種關係。
共同共有享有權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對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共有人之間的彼此限制相對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並不是按照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因此原則上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後,方可行使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權利。
共同共有分割限制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隨時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各共有人則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應用管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改良行為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而對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為和簡易修繕,則可以單獨進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對共有物的管理應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處分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則沒有應有部分的處分可言。
共同共有存續期
按份共有就其性質而言,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關係,因此其共有關係具有短暫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間關係相對比較穩定,因此存續期間較長。
共同共有特徵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的法律特徵是:
1.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係而產生,以共同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屬於甲、乙兩人所有。在這一點上共有與其他財產所有權形態不同,它的主體是多數人,而不是單一主體。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共有物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別享有所有權,而是由各個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但是,共有人對於自己權利的行使,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約。
共有和公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各個共有人依法律的規定或約定享有所有權,他們是共有財產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則不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們國家,國家所有的財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都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能代表全體人民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任何一個公民、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組織,只有集體組織才享有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集體組織的任何一個成員都不享有這種權利。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種類的所有權,而是同種類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間的聯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組織、集體組織、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進行各種協作,如聯營,都會產生共有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97條確認了兩種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共有關係適用於非常廣泛的領域,它對促進專業化協作的發展,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便利人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財產關係的產生,大致有兩種原因:一是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3]
;二是依合同約定產生的,如3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輛汽車,以合同約定各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除了一般的共有形態以外,還有準共有。
準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一般地説,現代各國物權法中關於共有的規定,是專門對所有權的共有狀態而言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着大量對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如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他物權、知識產權、債權等。因而各國物權法在規定了共有制度以後,大都設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準用共有的有關規定。
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在準共有時,究竟應當適用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規定,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數人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共有一財產權時,應準用共同共有的有關規定,其他則應準用按份共有的有關規定。
共同共有內外關係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對於共有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某個或某些共有人有權代表全體共有人管理共有財產時,則該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對共有財產進行管理。例如家庭共有財產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員中推舉出一人為之,而不必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進行。但是,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是無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共同共有在共同關係存續中,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時,由於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緣關係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着更密切的關係,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樣轉讓自己的份額(這種份額是潛在的)。
共同共有的消滅主要是因共同關係的終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關係終止引起夫妻共有財產關係的消滅。同時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共有物滅失、轉讓給他人等。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的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的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除此之外,分割共同共有財產還應遵守法律關於該共同共有關係的規定,如法定繼承中分割共同繼承的遺產,應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至於分割方法,共有人在不損害共有物價值的前提下,可以選擇採取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等方法。
共同共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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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國人大網.2020-06-02[引用日期2021-02-2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國人大網.2020-06-02[引用日期2021-02-21]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國人大網.2020-06-02[引用日期20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