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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

鎖定
房屋徵收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
中文名
房屋徵收
外文名
housing expropriation

房屋徵收具體流程

包括: 1.進行項目徵收立項,並做好項目和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並對徵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佈,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佈房屋徵收決定,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11.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於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最新規定 [1]  由國務院於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
“新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房屋徵收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房屋徵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將越來越趨於嚴格。為確保房屋徵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效維護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中院與城鄉建設局對房屋徵收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專門進行了排查、梳理和彙總,邀請省、市相關專家對徵收決定已作出項目因故不再實施的處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不履行協議的處理、徵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的法定表現形式等10個問題進行研討交流,旨在從司法審查的角度對相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從源頭上防範房屋徵收行政行為違法風險。”楊在明説。 [2] 

房屋徵收徵收主體

徵收主體:市縣人民政府
實施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被徵收人: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公房使用權人、未經登記建築所有權人等
房屋決定作出徵收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條、二十四確定
1、確定徵收範圍,禁止建設和停辦各類手續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修改和聽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5、補償資金驗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6、調查登記公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7、對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8、作出徵收決定並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房屋徵收法定條件

根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第八、第九條確定
1、徵收範圍屬於國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徵收案例

案例1:徵收混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徵收
山東省泗水縣13户農民,收到一份特別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這份行政複議決定為: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徵收中涉及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這意味着13户農民,告贏了泗水縣人民政府,(泗政發【2011】15號)決定越權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行為,被濟寧市人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確認違法。
一、積極申請聽證、協商,申請文書石沉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該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將包含泗水縣考棚街耿煒、王強等房屋和建設用地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徵收,13户農民對此不服,依法聘請本所律師王衞洲代為維護合法權益。
在行政複議準備階段,13户農民首先向泗水縣政府遞交《關於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第一期居民房屋徵收改造項目徵收房屋補償方案的聽證申請書》,希望能夠對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予以修改,並以聽證的方式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但是泗水縣住建局收到申請書沒有任何迴應。
同日13户農民向泗水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遞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被徵收人關於選擇徵收評估事項通知》,要求更改泗水縣住建局為被徵收人擬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並希望能真正由被徵收人獨立選擇評估機構,對於此份通知,泗水縣住建局也沒有迴應。
在懇請協商處理問題無望的前提下,13户農民毅然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益,撤銷《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
二、被迫走上維權之路。
在複議申請中,律師和13户農民指出指出:一、(泗政發【2011】15號)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職權。本案中泗水縣政府徵收房屋片區範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泗水縣政府將其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屬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被告的行為業超越了其審批權限。二、徵求意見不足30天,程序違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而本案中,泗水縣政府於2011年3月3公佈徵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徵求意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很明顯徵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徵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共利益,不符合徵收條件。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違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定;收回土地不予補償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在行政複議期間,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聲稱(泗政發【2011】15號)只徵收表述範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不徵收表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濟寧市人民政府與13户農民多次進行溝通,希望13户農民撤回行政複議,並且濟寧市人民政府組織泗水縣政府、泗水縣住建局、泗河街道辦事處與13户農民進行協調,希望農民撤回行政複議申請,13户農民斷然拒絕。
三、農民告贏泗水縣政府,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
由於泗水縣政府否認(泗政發【2011】15號)徵收決定包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為取得行政複議的勝利,律師與13户農民進行了辛勤的取證、閲卷和研究。他們將泗水縣政府(泗政發【2011】15號)的報批材料,進行逐頁逐條分析指出: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調查登記公示》已經將集體土地上的農民確定為被徵收人,房屋確定為被徵收房屋;2、《泗水縣城區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舊城改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三“擬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中陳述到“(一)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佔地36畝。涉及被徵收居民房屋114户,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居民82户;……。(二)四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佔地518畝。涉及被徵收居民611户,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考棚街社區居民503户……。”,在被申請人所陳述的西關街社區82;西關街社區和考棚街社區503户居民,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都屬於集體土地,都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3、在被申請人徵收方案中所指的建行、林業局、文化館、呈龍衞生材料廠、水利局家屬院等14個單位國有土地上的所涉及的32户居民和108户居民房屋,分別於考棚街、西關街社區居民房屋交錯在一起,如果不包含考棚街和西關街社區那麼被徵房屋七零八落、相互間隔、互不相連,被申請人難道要徵收一片廢地嗎?顯然不合邏輯。4泗水縣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召開的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還特意安排了兩個被徵收人代表參加。其中一名代表就是泗河街道辦事處考棚街的xxx,這位xxx代表的房屋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且他所代表的考棚街內公民,房屋都是在集體土地上。
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濟寧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將徵收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最終決定: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徵收中涉及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四、律師評析。
在山東省泗水縣,因徵地拆遷糾紛而與政府對峙法庭的並不少見,而能夠告贏政府撤銷《拆遷許可證》或確認《拆遷許可證》違法的幾乎從來沒有。因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拆遷許可證只需要具備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五要件,就可以辦理拆遷許可證,而這五要件審批權限都在縣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具備拆遷許可五大要件的前提下,由於法院和行政複議機關只是進行形式審查,故即使這些要件存在違法情節,也不會予以採信,特別是其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既定形式,即使存在錯誤將集體土地收儲或批准使用,也因為形式審查的原因而很難被駁倒。在這種形式審查的審理原則下,即使被告、被申請人將其他範圍內的土地批文以假亂真,地方法院都極有可能採信。
“而新的拆遷法實施以後,直接由縣級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徵收房屋和土地的決定是否越權會被直接列為審查對象,提高被徵收人即被拆遷户維權的控訴範圍。律師認為這也是新拆遷法實施以後,泗水縣政府首次徵收房屋的決定被確認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説。 [3] 
案例2:房屋徵收徵收補償標準之爭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濟行初字第12號
原告孔xx,(原告信息從簡)
委託代理人馮凱,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
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樂凱南大街。
被告泅水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縣西城新區。
法定代表人馮衝,縣長。
委託代理人李x,山東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泗
水縣住房和建鄉規劃建設局房產科主任,住泗水縣龍城置村小
區。
原告孔xx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一案,於2012年6月11日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2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衞洲、馮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委託代理人李峯、李龍幹到庭參加訴訟。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決定對該片區的房屋實施徵收。以下簡稱《決定》。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該《決定》將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設用地以及其他附屬物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徵收,原告不服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決定對被告的行為予以維持。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予撤銷。事實與理由:一、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不是30天,程序違法。被告於2011年3月3日公佈徵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徵求意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徵求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違反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此外,被告僅僅補償被徵收的房屋,對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規定。三、徵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共利益,不符合徵收條件:四、徵收範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告的行為已超越其審批權限,也不符合建設工程及用地規劃,應當撤銷。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星徵收的決定》;2、濟政複決字[2011]62-65號《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3、房屋土地權屬證明材料:(1)地上附着物補償價格表,(2)陳國營與泗水縣第一人民醫院買賣協議書,(3)關於衞校內路東地皮處理協議書,(4)陳國營的證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權屬的説明,(6)泗國用(2000)字第08310000020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涉案房屋在徵收範圍內;4、原衞生進修學校片區內居民的證明,證明原告在衞校內具有房產;5、濟政複決字[2011]29號《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證明徵收範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6、泗水縣氣象局證明。用以證明被告張貼的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的照片上存有明顯雪跡,而下雪的日期是2011年3月1日,被告是在3月3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若是2011年2月20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照片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積雪,以此證明被告對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不足30天:7、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答辯稱,一、2011年2月20日泗水縣人民政府發佈並張貼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的公告》,同年4月1日確定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期限已超過30天,符合有關規定。二、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類似房地產的價格既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徵收補償方案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三、對該片區房屋的徵收是對舊城區的改建,屬於公共利益需要。四、縣政府於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對徵收範圍進行了重新申明,明確了此次房屋徵收的範圍為該地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告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林業局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論證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薄、照片。證明就該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召開會議進行了論證。證據1-2、《關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的公告》,附:《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該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公告公示。證據1-3、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涉及單位及居民發放明白紙、徵求意見書會議、簽到薄和現場照片。證明就該片區補償方案召開會議徵求意見。證據1一3、泗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違法違規建築認定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印發了涉案片區違法違規建築認定實施方案:證據1—5、關於暫停辦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範圍內相關手續的函。證據1-6、縣政府關於召開泗城泗河路東林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的公告及張貼照片。證明就關於召開該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事宜進行了公告。證據1-7,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改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證明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證據1-8、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通知書存根。證明聽證會通知了相關單位。證據l一9、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相關材料及會場照片。證明召開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證據1-10、泗水縣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紀要。證明就該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召開了縣政府常務會議。證據1-11、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情況公示、公示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情況進行了公示和公證。證據1-12、泗政發(2011)16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經過徵求意見後印發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證據1-13、關於泅水縣2011年城市棚户區舊城改造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的證明,附關於泗水縣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2011年計劃草案的報告。證明該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證據1-14、關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符合泗水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證明對該片區徵收符合泗水縣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據1-15、關於古城路北地水系景觀及城區改造項目的規劃審查意見,附泗水縣城市總體規劃圖。證明該項目通過了規劃審查,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要求。證據1-16、拆迂補償款專項資金證明。證明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證據1-17、安置房户型圖,證明安置房户型。證據1-18、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證據1-19、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附徵收決定、公告照片。證明縣政府對房屋徵收決定進行了公告。證據1-20,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動員會議現場照片。證明召開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動員會議。證據1-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調查登記公示。證明對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徵收調查登記進行了公示。證據1-22、泗建徵字(2011)01號公告,附一期徵收房屋等情況公示及公告,泗建徵字(2011)01號公告及照片。證明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事宜進行了公告。證據1-23、委託書。證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委託縣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該片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上述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證據2、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證明縣政府就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徵收範圍重新進行了明確。表明在《決定》範圍內只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證據3、濟政複決字(2011)62-6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證明濟寧市政府維持了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1-1,説明在徵收範圍內包含了集體土地。證據1-2徵求意見稿和補償方案的照片,補償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張的公證書公證的徵求意見稿的照片內容一樣,至少有一個是用其它照片頂替的,被告所主張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1-3發放明白紙和徵求意見書,會議上未看到被徵收入,參會人數不能達到徵求意見的效果。證據1-4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告的所屬部門對不配合政府徵收的就認定為違法建築,是證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證據。證據1-5城鄉建設局不是房屋徵收部門,無權做出該函。證據1-6與事實不符。被徵收人均未知情。證據1-7社會風險評估沒有估算到徵收的集體土地,此評估報告作出的評估不合法。證據1-8被通知參加聽證的大多數是被告所屬的政府機關部門,被徵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證據1-9聽證的人數太少,被徵收涉及到900餘户,參與意見僅是幾户,導致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正。證據1-12不合法,補償方式不合理,補償不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的,而是由縣政府制定的優惠價。證據1-13報告無公章,不能證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1-14不符合整體規劃。證據1-16中的2000萬元不能認定徵收補償是合法的,也不能滿足整個片區的拆遷補償資金。證據1-20不能證明徵收行為合法。證據1-22未對所有被徵收人進行登記,説明被告的程序不合法。證據2公告所表述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3複議決定書認定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被告提交的其它證據無異議。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3中的買賣協議書系無效的,該土地是國有資產,國資局未進行確認。證據5縣政府已重新公告了不包含集體土地。證據6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2月份降雪4次,所以2月20日公示時照片上面的雪跡是2月16日的降雪。不能證明是原告主張的3月1日的降雪。經質證對證據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1-18,系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被告提供的其他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系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證據,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1系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確認;證據2、5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3、4能夠證明原告房屋在徵收範圍內,予以確認;證據7被告無異議,予以確認。證據6能夠證明2-3月的降雪情況,但僅憑照片上的雪跡和當事人的記憶,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將包括原告房屋在內的涉案片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徵收,原告對《決定》不服,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濟政複決字[2011]62-65號複議決定對被告作出的《決定》予以維持。原告不服向該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案外人王強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該《決定》,曾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經複議認為:該《決定》將徵收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但在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對徵收範圍進行重新申明。該《公告》部分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部分。遂於2011年7月11日作出濟政複決字[2011]29號複議決定,確認該《決定》中涉及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該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入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被告制訂的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入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房價;被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n1: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顯然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補償方案上述規定對被徵收入顯失公平,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第十九條規定,依法應予撤銷。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慶文
審判員張玲
審判員李傳平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王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