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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甗
鎖定
- 逝世日期
- 554年
- 主要成就
- 跟隨高歡起兵 廢除節閔帝
- 本 名
- 崔甗
- 官 職
- 車騎大將軍、徐州刺史、侍中、東兗州刺史
- 爵 位
- 新豐縣男→武城縣公
- 家 世
- 清河崔氏大房
崔甗人物生平
崔甗,字長儒,崔休子,清河東武城人。
[2]
狀貌偉麗,善於容止。少知名。為魏宣武挽郎。釋褐太學博士,累遷散騎侍郎。坐事免歸鄉里。冀部豪傑之起,爭召甗兄弟,甗中立無所就。高敖曹以三百騎劫取之,以為師友。齊神武至信都,以為開府諮議參軍,歷給事黃門侍郎、衞將軍。神武入洛,議定廢立。太僕綦俊盛言節閔帝賢明,可主社稷。甗作色而前曰:“若其賢明,自可待我高王。既為逆胡所立,何得猶作天子?若從俊言,王師何名義舉?。由是節閔及中興主皆廢。更立平陽王,是為孝武。以建義功,封武城縣公。
甗恃預義旗,頗自矜縱。尋以貪污為御史糾劾,逃還鄉里。時清河多盜,齊文襄以石愷為太守,令得專殺。愷經甗宅,謂少年曰:“諸郎輩莫作賊,太守打殺人!”甗顧曰:“何不答府君:下官家作賊,止捉一天子牽臂下殿,捉一天子推上殿。不作偷驢摸犢賊。”及遇赦出,復為黃門。天平中,授徐州刺史,給廣宗部曲三百,清河部曲千。甗性暴慢。寵妾馮氏,長且姣,家人號曰成母,朝士邢子才等多奸之。至是假其威勢,恣情取受,風政不立。
初,甗為常侍,求人修起居注,或曰:“魏收可。”甗曰:“收輕薄徒耳。”更引祖鴻勳為之。又欲陷收不孝之罪,乃以盧元明代收為中書郎。由是收銜之。及收聘梁,過徐州,甗備刺史鹵簿迎之,使人相聞收曰:“勿怪儀衞多,稽古力也。”收語蹇,急報曰:“崔徐州建義之勳,何稽古之有?”甗自以門伐素高,特不平此言。收乘宿憾,故以此挫之。罷徐州,除秘書監,以母憂去官。服終,兼太常卿,轉七兵尚書、清河邑中正。
甗有文學,偉風貌,寡言辭,端嶷如神,以簡貴自處。齊神武言:“崔甗應作令僕,恨其精神太遒。趙郡李渾將聘梁,名輩畢萃,詩酒正謹,甗後到,一坐無復談話。鄭伯猷嘆曰:“身長八尺,面如刻畫,謦欬為洪鐘饗,胸中貯千卷書,使人那得不畏服!”
甗以籍地自矜,常與蕭祗、明少遐等高宴終日,獨無言。少遐晚謂甗曰:“驚風飄白日,忽然落西山。”甗亦無言,直曰“爾”。每謂盧元明曰:“天下盛門唯我與爾,博崔、趙李何事者哉!”崔暹聞而銜之。神武葬後,甗又竊言:“黃頷小兒堪當重任不?”暹外兄李慎以告暹。暹啓文襄,絕甗朝謁。甗要拜道左,文襄發怒曰:“黃頷兒何足拜也!”於是鎖甗赴晉陽,訊之,不服。暹引邢子才為證,子才執無此言。甗在禁謂邢曰:“卿知我意屬太丘不?”邢出,告甗子贍曰:“尊公意,正應欲結姻陳元康。”贍有新生女,乃許妻元康子。元康為言於文襄曰:“崔甗名望素重,不可以私語殺之。”文襄曰:“若免其性命,當徙之遐裔。”元康曰:“甗若在邊,或將外叛。以英賢資寇敵,非所宜也。”文襄曰:“既有季珪之罪,還令輸作可乎?”元康曰:“元康常讀《崔琰傳》,追恨魏武不弘。甗若在作所而殞,後世豈道公不殺也?”文襄曰:“然則奈何?”元康曰:“甗合死。朝野皆知。公誠能以寬濟猛,特輕其罰,則仁德彌著,天下歸心。”段孝先亦言甗勳舊,乃舍之。甗進謁奉謝,文襄猶怒曰:“我雖無堪,忝當大任,被卿以為黃頷小兒。金石可銷,此言難滅!”
齊天保初,除侍中,監起居。以禪代之際,參掌儀禮,別封新豐縣男,回授第九弟子約【崔子約】。甗一門婚嫁,皆衣冠美族;吉凶儀範,為當時所稱。婁太后為博陵王納甗妹為妃,敕其使曰:“好作法用,勿使崔家笑人。”婚夕,文宣帝舉酒祝曰:“新婦宜男,孝順富貴。”甗跪對:“孝順乃自臣門,富貴恩由陛下。”五年,為東兗州刺史,復攜馮氏之部。為馮氏厭蠱,頗失精爽,尋遇偏風。馮氏受納狼籍,為御史劾,與甗俱召,詔付廷尉。諸囚多奸焉,獄中致競。尋別詔斬馮氏于都市,支解為九段。甗以疾卒獄中。
甗歷覽羣書,兼有辭藻。自中興迄於孝武,詔誥表檄多甗所為。然性侈,耽財色,於諸弟不能盡雍穆之美,世論以此譏之。素與魏收不協,收後專典國史,甗恐被惡言,乃悦之曰:“昔有班固,今則魏子。”收鼻笑之,憾不釋。
崔甗親屬成員
崔甗出身清河崔氏大房。清河崔氏大房為清河崔氏主要房支之一,為唐代清河崔氏定著六房之一。清河崔氏,作為中原門閥士族“五姓七族”之一,魏晉以來家世非常顯赫,在唐朝引起統治者的憂慮。為抑制中原五大姓族影響力,唐顯慶四年(659年),唐高宗李治下禁婚詔,禁止包括崔宗伯二子(清河大房全部、清河小房全部)、崔元孫二子(清河崔氏青州房部分)後裔在內的“七姓十家”間互相通婚。禁婚詔執行效果並不理想,沒有起到削弱他們的作用,反而抬高了他們的身份,“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清河崔氏大房位列唐代著名的禁婚家,人物輩出,世代冠冕,門第高貴。
[4-7]
崔遇 | 崔瑜 | 崔靈和 | 崔宗伯 | 崔瞻 | ||||||
崔欽 | 崔衡 | 崔輯 | 崔修之 | 崔元孫 | 崔士安 | |||||
崔乾亨 | ||||||||||
崔幼孫 | 崔通 | |||||||||
崔滔 | ||||||||||
崔攸之 | 不詳 | |||||||||
崔目連 | 不詳 | |||||||||
崔曰連 | 崔僧祐 | 不詳 | ||||||||
崔僧深 | 崔伯驎 | |||||||||
崔伯驥 | ||||||||||
崔伯鳳 | ||||||||||
崔祖龍 | ||||||||||
崔祖螭 | ||||||||||
崔祖虯 | ||||||||||
崔曠 | 崔靈延 | |||||||||
崔景微 | 崔休纂 | 不詳 | ||||||||
崔景業 | 崔休緒 | 不詳 | ||||||||
附: 1.崔鸊(pì),《北齊書》作崔鸊,《北史》作崔甗(yǎn),《魏書》和《新唐書世系表》作崔㥄(línɡ),《古今姓氏書辨證》作崔稜(línɡ)。 |
崔甗史書記載
崔鸊,字長孺,
[1]
清河東武城人也。父休,魏七兵尚書,贈僕射。鸊狀貌偉麗,善於容止,少有名望,為當時所知。初為魏世宗挽郎,釋褐太學博士。永安中,坐事免歸鄉里。高祖於信都起義,鸊歸焉。高祖見之,甚悦,以為諮議參軍。尋除給 事黃門侍郎,遷將軍、右光祿大夫。高祖入洛,議定廢立。太僕綦俊盛稱普泰王賢 明,可以為社稷主。鸊曰:“若其明聖,自可待我高王,徐登九五。既為逆胡所立, 何得猶作天子。若從俊言,王師何名義舉?”由是中興、普泰皆廢,更立平陽王為 帝。以建義功,封武城縣公,邑一千四百户,進位車騎大將軍、左光祿大夫,仍領 黃門郎。
鸊居門下,恃預義旗,頗自矜縱。尋以貪污為御史糾劾,因逃還鄉里,遇赦始 出。高祖以鸊本預義旗,復其黃門。天平初,為侍讀,監典書。尋除徐州刺史,給 廣宗部曲三百、清河部曲千人。鸊性豪慢,寵妾馮氏,假其威刑,恣情取受,風政不立。初鸊為常侍,求人修起居注。或曰:“魏收可。”鸊曰:“收輕薄徒耳。” 更引祖鴻勳為之。既居樞要,又以盧元明代收為中書郎,由是收銜之。及收聘梁, 過徐州,鸊備刺史鹵簿而送之,使人相聞魏曰:“勿怪儀衞多,稽古之力也。”收報曰:“白崔徐州,建義之勳,何稽古之有!”鸊自以門閥素高,特不平此言。收 乘宿憾,故以挫之。罷州,除七兵尚書、清河邑中正。
鸊每以籍地自矜,謂盧元明曰:“天下盛門,唯我與爾,博崔趙李,何事者哉!” 崔暹聞而銜之。高祖葬後,鸊又竊言:“黃頷小兒堪當重任不?”暹外兄李慎以鸊 言告暹。暹啓世宗,絕鸊朝謁。鸊要拜道左,世宗發怒曰:“黃頷小兒,何足拜也!” 於是鎖鸊赴晉陽而訊之。鸊不伏,暹引邢子才為證,子才執無此言。鸊在禁,謂子才曰:“卿知我意屬太丘不?”子才出告鸊子瞻雲:“尊公意正應欲結姻於陳元康。” 瞻有女,乃許妻元康子,求其父。元康為言之於世宗曰:“崔鸊名望素重,不可以 私處言語便以殺之。”世宗曰:“若免其性命,猶當徙之遐裔。”元康曰:“鸊若 在邊,或將外叛。以英賢資寇敵,非所宜也。”世宗曰:“既有季珪之罪,還令輸 作可乎?”元康曰:“嘗讀《崔琰傳》,追恨魏武不弘。鸊若在作所而殞,後世豈 道公不殺也?”世宗曰:“然則奈何?”元康曰:“崔鸊合死,朝野莫不知之,公誠能以寬濟猛,特輕其罰,則仁德彌著,天下歸心。”乃舍之。鸊進謁奉謝,世宗猶怒曰:“我雖無堪,忝當大任,被卿名作黃頷小兒,金石可銷,此言難滅!”
天保初,除侍中,監起居。以禪代之際,參掌儀禮,別封新豐縣男,邑二百户, 回授第九弟約。鸊一門婚嫁,皆是衣冠之美,吉凶儀範,為當時所稱。婁太后為博陵王納鸊妹為妃,敕中使曰:“好作法用,勿使崔家笑人。”婚夕,顯祖舉酒祝曰:“新婦宜男,孝順富貴。”鸊奏曰:“孝順出自臣門,富貴恩由陛下。”
五年,出為東兗州刺史,復攜馮氏之部。鸊尋遇偏風,而馮氏驕縱,受納狼藉,為御史所劾,與鸊俱召詣廷尉。尋有別敕,斬馮于都市。鸊以疾卒獄中,年六十一。
鸊歷覽羣書,兼有詞藻,自中興立後,迄於武帝,詔誥表檄,多鸊所為。然率 性豪侈,溺於財色,諸弟之間,不能盡雍穆之美,世論以此譏之。鸊素與魏收不協, 收既專典國史,鸊恐被惡言,乃悦之曰:“昔有班固,今則魏子。”收笑而憾不釋。 子瞻嗣。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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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齊書·卷二十三·列傳第十五》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19-08-16]
- 2. 《北史·卷二十四·列傳第十二》 .國學導航.2006-09-12[引用日期2019-08-16]
- 3. 《魏書》和《新唐書世系表》作崔㥄,《北齊書》作崔鸊,《北史》作崔甗,《古今姓氏書辨證》作崔稜
- 4. 《新唐書·卷七十二·表第十二·宰相世系二 (崔氏)》:崔氏定著十房:一曰鄭州,二曰鄢陵,三曰南祖,四曰清河大房,五曰清河小房,六曰清河青州房,七曰博陵安平房,八曰博陵大房,九曰博陵第二房,十曰博陵第三房。宰相二十三人。鄭州崔氏有元綜;鄢陵有知温;南祖有昭緯、慎由、胤、詧、神基;清河大房有龜從,小房有彥昭、羣、鄲;青州房有圓;安平房有仁師、湜;博陵大房有玄暐、損、鉉、元式,第二房有珙、遠、祐甫、植,第三房有日用。
- 5.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儉》: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敍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敍所以然。以四後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僕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敍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餘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勳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 6.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高宗》: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温、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 7.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温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按:此處言四十四人,然相加僅三十七人,實漏述了崔宗伯二子與盧溥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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