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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亞體系
鎖定
- 中文名
-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
- 外文名
- Westphalian System
- 性 質
- 國際和約
- 地 區
- 歐洲
- 條 約
- 布拉格和約、比利牛斯和約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體系由來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由三十年戰爭結束前後一系列和談達成的條約締結而成。
早在1641年,法國和瑞典倡議在與威斯特伐利亞相鄰的兩個城鎮閔斯特(Munster)和奧斯納布魯克(Osnabrug)同時召開和會,建議天主教聯盟的使節在閔斯特、新教聯盟的使節在奧斯納布魯克分別舉行有關各方的會議。這次會議之所以分地舉行是因為法國和瑞典兩大盟國的戰略目標迥異、爭霸計劃不同造成的。法國的目的是建立它在中歐的霸權,瑞典所關心的是擴大它在波羅的海的霸權。因此,法國支持德意志諸侯,包括信奉天主教的諸侯,瑞典的目的是奪取波羅的海的南岸地區——新教統治的德意志。
威斯特伐利亞和會被認為是歐洲歷史上最早的一次國際會議。1643年和談開始,在閔斯特參加談判的是神聖羅馬皇帝、法國、西班牙、德意志天主教諸侯的代表,在奧斯納布魯克參加談判的是神聖羅馬皇帝德意志新教諸侯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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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外交家雲集於此,教皇也派代表聽取會議。然而會議進行得十分拖拉,前後延續5年之久。因為戰爭仍在繼續,每個國家都想在全面停戰前多撈取一點討價還價的資本。在和談會議進行中,帝國皇帝的代表利用法國和瑞典的矛盾,創造對帝國有利的條件,使哈布斯堡家族統治的奧地利免於肢解。另外,法國和西班牙還都沒有要結束爭奪的念頭,實際上兩國的戰爭一直持續到1659年簽訂《比利牛斯條約》為止。但是,大部分參戰者在1648年接受了停戰條件。
1648年10月24日,在與威斯特伐利亞相鄰的兩個城鎮閔斯特和奧斯納布魯克分別締結的條約被統稱《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象徵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是在新教勢力取得相對優勢的情形下進行的,這種實力對比在和約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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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組成部分
《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是由三個相互聯繫的不同條約所構成的,即1648年1月30日西班牙和聯合行省(即尼德蘭)之間簽訂的《閔斯特條約》;同年10月24日神聖羅馬帝國和法國之間簽訂的《閔斯特條約》以及同一天神聖羅馬帝國和瑞典等新教國家之間簽訂的《奧斯那布魯克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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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合約內容
和約主要內容如下:
重申1555年的奧格斯堡宗教和約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約繼續有效;
神聖羅馬帝國內各諸侯邦國可自行訂定官方宗教,其中歸正宗加爾文教派獲帝國承認為合法宗教;
薩克森獲得路薩蒂亞(Lusatia)地區;
普法爾茨(Palatinate)公國一分為二;
信奉天主教的上普法爾茨與巴伐利亞合併;
信奉新教的下普法爾茨(萊茵蘭-普法爾茨)維持獨立;
神聖羅馬皇帝選舉不得在現任皇帝在世時進行,以免皇帝干預,影響結果;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對各國的影響
另外,此和約導致法國,荷蘭和瑞典這三大歐洲新霸主的崛起。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歐洲格局的形成
意大利各邦仍處於四分五裂的狀態。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格局體系的意義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後,歐洲戰亂仍頻。但如和約所簽訂的那樣,這些戰爭都是在民族國家之間為了各自國家的利益而戰,不再有中世紀般為了某一所謂神聖原則而發生的戰爭。
而且在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以來直至20世紀的約大多數戰爭中,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確定的國際關係原則對戰爭的進程及結果均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無論各國從戰爭中撈到多少好處,在表面上它們都信誓旦旦地忠於主權和平等的原則。”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之後,為了解決各國之間的矛盾和爭端,建立一個相對合理的世界秩序。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國際關係影響
具體結合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某些條款,談談國際法規則對國際關係的深遠影響。
和約對國際法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例如和約第123條中規定:“參加協議的所有各方應有義務保衞和保護本和約的每一項條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第124條“同本協議有關的每一方都必須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他提供意見和武力,協助他還擊侵害者”。這規定了條約必須遵守,並且對違反者要施以集體處罰,這一點尤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使這些規則真正以“法”的形式出現,並以此影響、規範着國際社會。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國際基本原則
教皇使節這次來到威斯特伐利亞僅僅是聽取會議,而此前教皇至少在名義上擁有教會管轄權、絕對領土權、國際執法權和無限戰爭權。而在這次會上,和約的第63條明確承認瑞士為主權獨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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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約的第64、65條規定疆域擴大了的帝國選侯、邦君和各邦則享有一定的主權。這些條款事實上是對主權國家的存在及國家享有主權的確認。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國際爭端模式
和約的簽訂開創了以國際會議的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和約涉及領土劃分及賠款、宗教等複雜問題。通過召開國際會議有效地處理了這些問題。這為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範例。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以來,和平商議、協調解決已經成為解決國際爭端的主要模式。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實行集體制裁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代表機構制度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對人類文明
和約對戰俘、人類信仰等人權問題的關注體現了人類的文明進步。
1785年,普魯士和美國簽訂了世界上第一個內容涉及保護戰俘的雙邊條約,規定應給予戰俘正當待遇,禁止將戰俘囚禁在罪犯的監獄裏並禁止使用鐐銬,戰俘必須監禁在合乎衞生的場所,可以像軍隊一樣地生活、飲食和進行體育運動。
19世紀,戰俘的待遇應和本國軍隊的待遇相類似的原則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保護戰俘的國際公約。在此後的一個多世紀中,戰爭法規則中的人道主義法則逐漸成型。在現代國際法中,“日內瓦條約體系”專門規定了給予戰爭受難者(包括武裝部隊的傷、病員、戰俘和平民等)人道主義待遇和保護的原則規則。已有近190個國家參加了這一公約。
和約第49條明確承認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新教教徒因此具有與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權利
[1]
。宗教平等原則成為和約國際保證的一部分。對人權的關注這一原則也成為近代早期國際關係中一個重要組織部分,為宗教平等原則建立了法律上的保障。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開端意義
總之,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作為歐洲中世紀與近代史時期之交的第一個多邊條約,是“國際法發展過程中的一塊重要里程碑”,它既是近代國際法的實際源頭,又是國際關係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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