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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

鎖定
主權國家間就某項事件達成共識並簽訂相關條約,條約制定國以及自願加入或者遵守並同意簽約的其他主權國家,都屬於此條約的締約國,締約國是就某項條約共同簽訂的國家以及後來願意遵守此條約而簽約加入的國家,它是以條約為基礎,所有簽署的國家都是以條約為共同綱領,簡單説,就是簽署共同條約並在該條約約束下的國家就是該條約的締約國。
中文名
締約國
相關條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羅馬規約》

締約國締約國1

李鵬總理代表中國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 李鵬總理代表中國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於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內羅畢通過,1992年6月5日,由簽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設秘書處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是全球履行該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一切有關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重大決定都要經過締約國大會的通過。 該公約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的植物和動物,最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的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以造福於當代和子孫後代。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將以贈送或轉讓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它們為保護生物資源而日益增加的費用,應以更實惠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從而為保護世界上的生物資源提供便利;簽約國應為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編目造冊,制定計劃保護瀕危的動植物;建立金融機構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劃;使用另一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要與那個國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術。
截止到2010年10月,該公約的締約方有193個。中國於1992年6月11日簽署該公約,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書。

締約國締約國2

締約國成立

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羅馬規約》,規定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於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國際刑事法院也於當天正式成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根據羅馬規約的規定,該法院將主要審理2002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嚴重的國際犯罪案件。
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將有效規制嚴重的國際犯罪行為。但是在其運行的實際過程中,極有可能與非《羅馬規約》締約國國家主權發生碰撞,引起非締約國的抵制和規避等消極後果。應該看到,雖然兩者存在部分衝突,有關的規定也尚有欠缺。在國際刑事法院以後的實踐中,應在維護國際社會秩序和追求國家權力之間尋求平衡點,以維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 [1-3] 

締約國大會

羅馬規約規定,締約國大會應在國際刑事法院所在地(荷蘭海牙)或在聯合國總部 (美國紐約)每年舉行一次會議,並根據情況需要舉行特別會議。2003年2月3—7日舉行了締約國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一次續會;4月21—23日舉行了第二次續會;9月8~12日舉行了締約國大會第二次會議。上述會議均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
第三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大會在荷蘭海牙開幕。與會代表們將在未來5天裏就2005年國際刑事法院的預算、第二副檢察長的選舉、法官選舉規程、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的關係等議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
國際刑事法院所在國荷蘭外交大臣博特在開幕辭中再次對美國正式退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並單獨向一些國家尋求刑事豁免權的行為表示遺憾。他表示,國際刑事法院將根據其法定職責捍衞其公正和獨立,並希望《羅馬規約》各締約國繼續與美國進行對話。
由於擔心自己的駐外官員和軍人受到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美國於2002年5月退出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同時,美國還以經濟利益相威脅,迫使一些國家與其簽定了雙邊豁免協定,以避免這些國家向國際刑事法院引渡美國軍人。美國的這一單邊主義行為使國際刑事法院的權威和信譽遭到極大損害,成為締約國批判的矛頭所指。美國仍保留着其《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觀察員地位,但它沒有派代表參加此次大會。
國際刑事法院院長科奇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國際刑事法院已從創立階段走向開始發揮審判功能階段。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正在就剛果(金)問題和烏干達北部問題展開調查,隨時可以開始審理工作。它們將成為國際刑事法院建立以來最先審理的兩起案件。
關於預算問題,科奇在報告中對有關建立應急費用的建議表示讚賞。此外,科奇在報告中還強調了在紐約成立國際刑事法院聯絡辦公室和加強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合作的重要性。
國際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於2002年7月1日。該法院將主要審理自其成立之日後發生的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嚴重國際犯罪案件。檢察官將在國際刑事法院預審法庭同意之後,應某個國家或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或要求對罪犯進行起訴。
《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因其在羅馬訂立,又被簡稱為《羅馬規約》,其締約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前兩屆締約國大會均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本屆大會是首次在國際刑事法院所在地荷蘭海牙舉行。94個締約國中有80個派代表出席會議。[召開經過]
羅馬規約
羅馬規約(19張)
1998年7月,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外交大會(羅馬大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會議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羅馬規約)。羅馬規約第 112條規定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大會。2002年7月1日,羅馬規約正式生效。同年9月舉行了締約國大會第一次會議。

締約國參加者

羅馬規約所有締約國均可派代表參加會議;已簽署羅馬規約或簽署羅馬大會最後文件的其它國家可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既非締約國又不具有觀察員地位的國家如經締約國大會同意可應邀派人列席會議
另外,根據聯大有關決議,接到聯大長期邀請的政府間組織和其他實體以及曾應邀出席羅馬大會或核准參加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的有關地區性政府間組織和其他國際機構也可作為觀察員參加會議;曾應邀參加羅馬大會、在國際刑事法院預備委員會登記或具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諮商地位非政府組織,如其活動與國際刑事法院的活動有關,可按有關規則應邀參加締約國大會的會議。

締約國議題和結果

2003年2月舉行的締約國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一次續會選舉產生了國際刑事法院的18位法官,他們已於同年3月在荷蘭海牙宣誓就職。在4月舉行的第二次續會上締約國全體同意由來自阿根廷路易斯·莫雷諾,奧坎波(Luis MoreaoO— campo)擔任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任期從6月16日開始。
2003年9月舉行的締約國大會第二次會議主要審議國際刑事法院活動報告、2004年財政預算侵略罪等議題,井選舉有關機構的成員。
在此次會議上,國際刑事法院院長代表法院向締約國提交報告,介紹了法院過去一年的活動,稱自法官宣誓就職和檢察官上任以來,法院各機構在協調彼此工作的同時,為履行各自職能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起草《法院條例》、擬定起訴政策等。
侵略罪特別工作組在此次會議期間首次舉行會議。在羅馬大會期間,多數國家主張國際刑事法院應對侵略罪行使管轄,但由於各方無法就侵略罪的定義和國際刑事法院對其行使管轄的條件達成一致,於是羅馬規約規定:“只有在確定侵略罪定義和管轄條件後,國際刑事法院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由於侵略罪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締約國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侵略罪特別工作組,聯合國所有會雖國或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均可平等參加。該工作組由列支敦士登常駐聯合國代表擔任主席。
此次會議期間,該工作組主要以締約國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協調員討論文件為工作基礎,同時也考慮古巴於此次會議上提出的提案。各國對侵略罪問題都非常重視,一些國家指出國際刑事法院只有對侵略罪實施管轄,其管轄權才能完整。但各國認識到此問題政治上敏感,法律上覆雜,一時難以達成一致。多數國家表示,希望儘可能多國家參加工作組的討論,並強調侵略罪問題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決。
此次會議還選舉產生了一名副檢察官、通過了法院2004年年度預算井決定在荷蘭誨牙設立締約國大會秘書處(該秘書處於2004年初開始承擔原由聯合國秘書處臨時負責的秘書處職能)。
中國雖未加入羅馬規約,但作為簽署羅馬大會最後文件的國家,中國作為觀察員參加了上述三次會議。締約國大會將於2004年9月6~10日在荷蘭誨牙舉行第三次會議。

締約國締約國3

國際《核安全公約》締約方第五次評審會議 國際《核安全公約》締約方第五次評審會議
《核安全公約》於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發生後起草,1994年9月20日舉行的國際原子能機構第38屆大會上,有38個國家的代表在《核安全公約》上籤了字,中國代表正式簽署了《公約》。簽字國還包括奧地利、德國、日本、美國、英國、俄羅斯聯邦、法國、巴基斯坦、印度、羅馬尼亞、韓國、澳大利亞阿爾及利亞、巴西、比利時保加利亞智利、古巴、丹麥埃及芬蘭匈牙利印度尼西亞盧森堡、荷蘭、波蘭蘇丹南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瑞典、加拿大、愛爾蘭捷克等。
中國常駐維也納聯合國代表陳士球大使代表中國政府在《核安全公約》上籤了字。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總經理蔣心雄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布利克斯等出席了簽字儀式
陳士球在簽字儀式上發表講話説,《公約》開始簽署的第一天就有如此眾多的國家簽字,這充分顯示出各國對《公約》宗旨和原則的堅強支持和充分的信心,以及國際社會對《公約》在提高國際核安全標準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普遍認識。接着他代表中國政府莊嚴宣佈,中國將嚴格履行公約的義務,並積極參加旨在加強核安全國際合作 [4] 

締約國歷史沿革

當地時間2023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法國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第7屆締約國大會和第11屆附屬委員會會議上,中國首次當選公約締約國大會副主席國,成功連任附屬委員會委員國並當選本屆附屬委員會會議副主席國。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