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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鎖定
宗教信仰(Religious belief),屬於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文化現象
中文名
宗教信仰
外文名
Religious belief
方    式
宗教儀式和宗教活動

宗教信仰意義

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類所具有的普遍文化特徵,具有神秘神話色彩,它是人類精神的階段性體現。
“宗教的本質既不是思維也不是行動,而是知覺和情感。它希望直觀宇宙,專心聆聽宇宙自身的顯示和活動,渴望孩子般得的被動性被宇宙的直接影響所抓住所充實。”從字面上來看它的本質,就是人類對自己心中王國宗主的嚮往與精神皈依所在。所以,我們也就不難理解宗教情感論的首創者施萊爾馬赫這樣解釋宗教的本質意義。
作為人把握世界和生命的一種獨特的方式,充分體現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精神對物質的反作用,它對人生的重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人們通過教義的學習和不斷重複的儀式行為,使宗教信仰的理念和精神也逐漸滲透到人們的價值和行為系統之中,從而成為形塑信教者的心理與人格的新的力量。
宗教信仰為人生提供慰藉。作為一種哲學範疇, 宗教信仰具有追求為生活尋找支撐和意義的顯着特徵。表徵着人對終極關懷的渴望,它給人注入神聖的目標,引導人去反省自我、超越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實現自我,從而為人的生活提供情感、意欲、願望、行動等的根基。是一種精神的仰望和生命的活水,是人的一種價值意識的定向形式。

宗教信仰提供應當

作為評價主體價值觀念體系的深層內核,是價值評價活動的大前提。信仰從它的生成那一刻起,即滿足着人的超越現實指向未來的理想性需要,信仰一生成就本然性地獲得了“純正性”的價值本性。

宗教信仰聚合和聖化

每個人無論他是否具有宗教傾向,都有自己最終的假定前提。因為這些前提對他來説是真實的,這種假定前提不管是被稱為意識形態、人生觀、觀念或者僅僅是對生活的一種直覺,都對屬於他們的所有行為產生了創造性的壓力。這種內驅力推動人去從事德行,使自己在道德踐行中體悟到人生的尊嚴和神聖,並將各種具體的道德行為組織起來形成系統。

宗教信仰帶來希望

任何信仰都指向未來,指向所求的方向,指向可望不可及的理想。形成某種信仰,表明人決心按自己已有的某種理念來生存,表明人願意自覺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表明人希冀按自己的願望來改造心靈、改造自己、改造人生和改造世界。
信仰來自於人的內在需求和對崇高美好的盼望。信仰充滿着希望,或是對生命的希望,或是對愛的希望,或是對正義的希望,或是對和平、和諧、同情以及真、善、美的希望。

宗教信仰心甘情願

只有人,才有信仰,只有有意志、有選擇、有精神追求的人才有信仰,因而信仰是具有人性化的精神之物,它在本質上是不自由的。任何崇高的信仰,都意味着人對有限的超越,意味着真正的人性的復歸和人的自由的發揮。正是在信仰中,人的精神乃至整個生命都向真、善、美的神聖價值尺度全面開放了,人主動地、自覺地、心甘情願地擁抱“絕對”並歸順到“絕對”之中,與自己追求之物合而為一,或者説,使永恆無限侵入自己的有限生命之中。

宗教信仰特徵

宗教信仰作為一種獨特的信仰形式,表現出以下鮮明特徵:

宗教信仰個體性

宗教信仰的個體性主要表現在:第一,宗教信仰明確而充分地表現了信仰者個人的意志、決心和生活態度。信仰某種宗教,意味着“一種從根本上改變了的意識,一種新的基本態度,一種另外的價值尺度,一種整個人類徹底的思想轉向、整個個人的轉向”。第二,宗教信仰反映了信仰者個人的某種內在需要、情感和衝動。因此,一個人的信仰過程,既是這個人心甘情願地接受某種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過程,也是這個人自我滿足、自我追求和自我改造的過程。

宗教信仰差異性

個人所具有的某些素質往往展示人的存在的新維度。宗教對人獨特的精神性的承認,乃是我們抵抗一切對人的尊嚴和人的價值的進攻的最大堡壘。

宗教信仰選擇性

宗教信仰意味着信仰者對於世界和人生的理解的選擇、價值標準的選擇和生活態度、生活方式的選擇。信仰就是寧採取信,而不採取不信;寧採取信賴,而不採取不信賴;寧採取知識,而不採取無知;信仰的意思是在信與不信、誤信、迷信之間,作適當的抉擇。

宗教信仰神聖性

宗教信仰蟄伏着有限的人對超越性(無限的、無條件的)、完滿性(絕對的、全知全善全能的)和終極性(永恆的、本原的)的嚮往和追求,換句話説,宗教信仰滿足了人對神聖性的渴望。人總是具體的、有限的、此岸的、不完滿的,但人又總是不滿足於此。出於某些內在衝動和複雜原因,人總是要嚮往和追尋高於現實和經驗世界的“神聖”境界,即超越、完滿和終極的境界。

宗教信仰宗教的產生

在原始人類智力和能力很不發達的原始社會階段,人類出自內心地對日月星辰運轉的神秘力感,日夜冷暖的更替輪迴,自身生命的存在與信託,感到越發的困惑與無助,對死亡產生了巨大的恐懼與不安,對主宰人類命運的自然力量以及社會力量背後的那種不可琢磨的偉大超自然超社會的力量頓生一種難以抗拒的頂禮膜拜之感。
從而導致人們以一種虔誠的態度“仰望”這種偉大的力量,對它產生一種信任依託之感,希望能借助他這個無限的終極力量解決自己心靈的恐懼和困惑。人類就不斷地對這種終極無限的力量盡其所能地描述表達,在人類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發展強弱的不同階段,在生存環境不同的不同地域,對這種終極無限的形象、性質表達各不同,並且形成的宗教經典體系、宗教儀式、規章制度也是不同的,即宗教情感的外在載體、表現方式是存在很大差異的。
原始社會,由於人的大腦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相當低下,對世界本身知之很少。人類與蟲蛇鳥獸為伍,尋找一種可以以身相許的不二對話者,並將這種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實物化,於是就有了各個民族以各種動物或樹木為對象的不同的圖騰崇拜,並形成了一系列煩瑣的習俗禮儀。
這個時候巫術也應運而起,巫術表現為人與這種神秘的無限力量之間的溝通,中國原始社會在有重大事件時,會有利用占卜等方式向“天”請示,希望得到上天的啓示,以在重大決策時能夠順天而行。在今天看來,我們的模糊數學決策理論的發展不得不歸依於這種宗教意識行為的啓發和溝通。《聖經》中有很多先知的故事,他們就是接受上帝的啓示,再向人們表達、傳授,從而使人們的行為能符合上帝意志——即對上帝的絕對虔誠及“愛自己的鄰人”等。
各個民族在對這個終極無限的表達中,無不受本民族文化發展、地域環境、思維語言能力的影響,因此,各個民族的終極無限的呈現方式就不同。在古希臘是以宙斯為首的多神;在希伯萊文化中,必須絕對服從耶和華的指示;在中國上古時期,這個終極無限就是“天”。天不是一個人格化的無限的力量,其無疑和西方的“上帝”一樣,以其令人畏懼、敬畏的強大神秘的力量,激起人心靈上的感激、恐怖、膜拜等複雜的情感。中國人做事,總是力求順天而行,替天行道。

宗教信仰三大宗教

基督教與伊斯蘭教、佛教並稱為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形成於亞洲的西部,在21世紀主要集中分佈在歐洲、美洲和大洋洲。伊斯蘭教主要傳播於亞洲、非洲,以西亞、北非、中亞、南亞。佛教主要分佈在亞洲的東部和東南部。

宗教信仰基督宗教

基督宗教是世界上信仰人數最多的宗教之一。基督宗教是以信仰耶穌基督救世主的宗教,因此天主教(Roman Catholicism)、東正教(Easten Orthodoxy)以及新教(Protestant churchs,俗稱“耶穌教”)可統稱為基督宗教。中文中“基督教”也往往特指新教,但在本詞條中,“基督教”指“基督宗教”,而不特指新教。在21世紀初基督教在全世界有約10億信徒(2006年),為擁有信徒最多的宗教之一,以亞洲、非洲的信徒的發展最快。基督教的經典是《聖經》,特點:博愛、人人平等。

宗教信仰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是世界性宗教之一。興起於公元7世紀的阿拉伯半島,與佛教、基督教並稱世界三大宗教。中國舊時稱大食法、大食教度、天方教、清真教、回回教、回教等。伊斯蘭是阿拉伯語音譯,原意為和平、順從、安寧,指順從和信仰宇宙獨一的最高主宰安拉及其意志,愛護世界上的一切被創造物(生物和礦物,)敬主愛人以求兩世的和平與安寧。信奉伊斯蘭教的人統稱穆斯林Muslim,意為順從者)。伊斯蘭教由麥加古萊什人穆罕默德(約570~632)傳播。在亞洲、非洲,歐洲,特別以西亞、北非、中亞、南亞次大陸和東南亞最為盛行。信仰者總數超過12億人(2008年)。伊斯蘭教的經典是《古蘭經》。伊斯蘭教的特點是和平、仁愛、自強不息。

宗教信仰佛教

佛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創始於公元前6世紀的古印度,創始人為喬達摩·悉達多。他出生在今天的尼泊爾境內,是釋迦族的王子。他29歲時開始修行,創立了佛教的教義。後來傳入亞洲其他地區,在21世紀主要分佈在亞洲的東部和東南部。
佛教廣義地説,它是一種宗教,包括它的經典、儀式、習慣、教團的組織等等;佛教在世界性的各大宗教和思想之中,顯得非常特殊。用一句話來説,佛教就是讓人們斷除“惡”的行為、行持能夠給人們帶來快樂的行為,通過修行減少自己內心的煩惱的方法、簡單來説教義唯有“無我利他的悲心,通達一切萬法的智慧” 。

宗教信仰中國發展

1. 在思考中進取,在探索中發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處理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基本政策。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宗教理論政策不斷豐富完善,為認識我國宗教問題和處理我國的宗教關係、開創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和行動指南。
從恢復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到確立新時期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從提出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主義的宗教關係到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寫入十七大報告和黨章,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宗教理論政策不斷得到豐富和完善,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日益深入人心。這是黨的宗教理論政策不斷髮展、不斷深化的過程——
1991年,黨中央、國務院正式提出“使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1993年,江澤民同志指出,“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要求“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七大提出“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標誌着引導宗教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進入到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與祖國共榮,與時代共進。伴隨共和國法制建設前進的步伐,我國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的法制化進程不斷提速。
——從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到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我國從國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更為充分的保障,尊重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權利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勞動法等法律都從不同角度對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作了具體規定。
——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首次提出“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並對宗教立法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1994年,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我國宗教法制建設向前邁出重要一步。隨後頒行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宗教法規和政府規章,推動我國宗教法制建設向縱深發展。
——2004年,《宗教事務條例》頒佈。這是我國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它的頒佈實施,標誌着我國在對待宗教問題和處理宗教事務上,從以政策調整為主轉到在政策指導下依法管理的軌道。
新中國成立60年來,在我國的社會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的地位不斷提高,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來自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組織中積極參與國事、參政議政,第十一屆全國政協中,就有宗教界委員65人。
2.自由地選擇、有序地發展
能夠自由地選擇、表達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是億萬中國信教羣眾最深刻的感受。雖然僅僅描述了短短10年的發展歷程,這已是一組極具説服力的數字:
——1997年有佛教寺院1.3萬餘座,現有2萬餘座,出家僧尼20餘萬人;1997年有道教宮觀1500餘座,現有3000餘座。1997年有乾道、坤道2.5萬餘人,現有5萬餘人。
——伊斯蘭教是為回族、維吾爾族等10個少數民族中的大多數羣眾信仰。1997年,有穆斯林約1800萬人,現達2100萬人。1997年有清真寺3萬餘座,現有3.5萬座,伊瑪目阿訇4萬餘名。其中,新疆穆斯林約1100萬人,清真寺2.4萬餘座,伊瑪目和阿訇有2.8萬餘名。
——天主教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擁有教徒約300萬人,1997年教徒人數約400萬人,現有教徒530萬人。1997年有教堂、會所4600餘座,現有6000餘座;有教區97個,主教60位,神父2200多位,修女3000多位。
——基督教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擁有基督教徒70餘萬人,1997年教徒人數約1000萬人,2013年時中國基督教徒1600餘萬人。基督教教牧人員1997年有1.8萬餘人,現有3.7萬餘人。1997年有基督教教堂、聚會點3.7萬餘處,現增長至5.8萬餘處。自1980年至今,中國基督教會累計印刷發行《聖經》達7000萬冊(含出口部分),共有22種版本,已成為世界上年印刷聖經最多的教會。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不斷加大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的支持力度。單是寺觀教堂維修款項,已從上世紀80年代的每年300萬元至500萬元提高到1997年的每年約1000萬元人民幣;2006年,這一數字已經達到1500萬元。自2003年起,國家對五大教的7個全國性宗教團體辦公場所和6所宗教院校校舍建設給予大力支持,11個建設項目中,國家資助經費超過7億元人民幣,全國性宗教團體的辦公條件和部分宗教院校的辦學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中國宗教實現平穩發展的歷程中,這是折射太陽光芒的滴水。
自1955年以來,中國伊斯蘭教協會開始組織穆斯林赴沙特朝覲。截至2008年底,我國已經有約10萬人參加了朝覲活動,對內滿足了宗教界人士和廣大穆斯林羣眾信仰需求,對外宣傳了我國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60年來,中國天主教先後自選自聖了170多位主教,並在實踐中形成了一套既符合教義教規,又符合中國天主教會和中國國情的成熟做法……
對外交流是我國宗教工作的重要方面。
2004年以來,“海峽兩岸佛教音樂展演團”赴台灣、香港、澳門和美國、加拿大演出,舉辦兩屆世界佛教論壇和一屆國際道德經論壇,赴美國、德國舉辦“中國教會聖經事工展”……這些大型宗教交流活動,展示了中國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宣傳了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建設和諧世界的主張,促進了民間交流。
我國宗教界還積極開展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宗教組織友好交往,組織和參加了一系列重要國際性宗教會議和宗教活動。2013年時,我國各宗教與世界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宗教組織保持着友好聯繫和交往。
3.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黨和政府的引導下,各宗教在變革中找準位置,利用自身特點和優勢,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在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步伐。
佛教界推動人間佛教思想建設,道教主張道法自然、修身致和,伊斯蘭教解經,天主教推動民主辦教,基督教開展神學思想建設,藏傳佛教進行寺廟愛國主義教育、法制宣傳教育……多年來,在黨和政府幫助和支持下,各宗教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不斷探索和開闢了發揮積極作用的渠道和平台,成為我國建設和諧宗教的積極嘗試和各宗教發揮積極作用的重要載體。
從救助艾滋孤兒到救災捐贈,各宗教積極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積極參與賑災扶貧、環境保護、捐資助學、養老撫孤等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從2002年起,河南省基督教兩會助養了4896名艾滋孤兒,每年向每名孤兒提供1340元助養款,並安排1640名教會工作人員擔任義務助養員。此外,還舉辦50餘期艾滋病防治常識培訓班,直接受益人數近2萬人,間接受益人數130多萬人。
1994年嵩山少林寺依法登記成立的少林慈善福利基金會是我國佛教界最早的慈善機構之一。2003年開始少林寺與河南省慈善總會聯合發起並組織實施了“千名孤兒救助”慈善項目,救助河南省境內19個縣1039名4歲至15歲的孤兒。
2004年印度洋海嘯發生後,中國佛教協會連夜給各地寺院打電話進行募捐,報名捐款的電話通宵達旦,一天募集捐款上千萬元。
2008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舉世揪心,我宗教界發揚慈悲濟世的優良傳統,迅速募集價值2億多元人民幣的資金和物資支援抗震救災
2009年8月8日,颱風“莫拉克”重創台灣中南部。大陸中華宗教文化交流協會與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為災區民眾緊急捐助1400萬元人民幣。截止到2013年時捐款活動仍在繼續。 [1] 
中國宗教界慈悲濟世的善舉,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回首歷史,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政策實事求是,宗教工作開拓進取,宗教關係健康和諧。
展望未來,在世界局勢發生鉅變,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整體變遷的背景下,宗教工作困難與希望同在,挑戰與機遇並存。在黨和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億萬信眾的努力下,我國宗教工作將奮發有為,以新的發展、新的姿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2] 

宗教信仰宗教政策

1.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原因
宗教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有其現實根源和理由,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就是基於這一現實提出來的。也就是説:通過社會主義的歷史實踐充分證明:“那種認為隨着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濟文化的一定程度的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強制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離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的,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第55頁)因為,在社會主義社會,雖然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消滅了階級和剝削,但是,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着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存在着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人們征服自然的能力還很有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雖然較之舊中國有了根本的改變,但是,由於社會歷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與人之間仍存在着事實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國社會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實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國社會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產生和發展的自然根源、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將作為一部分人民羣眾的精神需要,作為社會歷史文化現象長期存在。只有經過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長期需要,在一切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完全具備的時候,在“只有當日常生活的關係,在人們面前表現為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之間極明白而合理的關係的時候,現實世界的宗教反映才會消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頁)因此,在社會主義時期,我國對待宗教正確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這樣,才能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共同奮鬥。
2.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中國政府頒佈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宗教信仰是信仰中的一種,指信奉某種特定宗教的人羣對其所信仰的神聖對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義等),由崇拜認同而產生的堅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
中國政府還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可以應省級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蔘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進入中國國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中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以及《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關於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選擇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為由對任何人加以歧視,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及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有編寫、發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過宗教節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促進和保護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的人的權利等,這些內容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得到實行。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規定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範圍之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制止。”無論信仰宗教的公民還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一個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各國的歷史、文化和國情不同,這決定了各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會有不同的特點。中國在強調保護信教自由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把兩者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在完整意義上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
中國政府認為,宗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而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羣眾在內的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們可以做到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與其所處的社會相適應,這是宗教存在與發展的普遍規律。中國人民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政府倡導宗教要與之相適應。這種相適應不是要求公民放棄宗教信仰,不是改變宗教的基本教義,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與社會的發展與文明的進步相適應。這是符合信教羣眾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80年代以來,中國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邪教組織,打着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邪教組織的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義,製造邪説,矇騙羣眾,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煽動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裝神弄鬼,致人死傷;或聚眾淫亂,詐騙錢財,嚴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秩序。廣大人民羣眾和宗教界人士對此深惡痛絕。中國司法機關對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懲處,正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法律尊嚴,為了更好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犯罪,與宗教信仰無關,中國沒有人因為信仰宗教被懲處。當今世界,任何法治國家都不會容忍這類打着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 
3.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
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
和監督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有明確的懲處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檢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或者強迫教徒退教,強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行為,以及非法封閉或搗毀合法宗教場所及其他宗教設施的行為等,應予立案。在進入2000年來,中國司法部門依法審理了若干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嚴重傷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對責任者予以懲處。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各級政府設立了宗教事務部門,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具體落實和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不干涉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內部事務。
與世界上一些國家一樣,中國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記手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應具備基本的條件: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組成的管理組織;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各宗教規定的人員;有管理規章;有合法的經濟收入。對不完全具備設立條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政府部門予以暫緩登記或臨時登記。對那些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如非法佔用土地,違反城市規劃法規,私自建立宗教設施的;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擅自設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進行“驅魔趕鬼”等迷信活動的處所等,政府部門則不準予登記。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遇有侵犯其權益的行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有權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行政和法律保護。對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裏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中國基督教習慣稱之為“家庭聚會”),不要求登記。
這種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現和貫穿於特定的宗教儀式和宗教活動中,並用來指導和規範自己在世俗社會中的行為,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的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協商會議,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中,有近1?7萬名宗教界人士擔任代表、委員。他們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協會議上參與國家大事和社會重要問題的討論,並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或議案、提案。僅1993年至1996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辦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提案就達50餘件。 [4] 

宗教信仰信仰舉例

宗教信仰中國回族

中國回族是中國穆斯林的主體民族,中國回族的宗教信仰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農村穆斯林的信仰虔誠度普遍高於城市。
第二,聚居區穆斯林的信教比例高於雜居區。
第三,老年人信教比例高於青少年。
第四,婦女信教比例高於男人。
第五,低文化羣體信教比例高於中高文化羣體。
就信教虔誠度而言,也呈現不同層次和特點。
第一,清真寺阿訇、滿拉以及60歲以上的老人篤信伊斯蘭教,嚴格遵守其教規,堅持“五功”,特別是五時的禮拜。這部分人一是宗教職業者,二是年齡較大、無須參加體力勞動者。
第二,中年穆斯林,特別是聚居區的中年穆斯林,由於參加生產,外出經商,以及家庭負擔重等原因,雖堅信伊斯蘭教,但不能很好地堅持五時禮拜。通常情況只參加每週一次的主麻日聚禮。齋月往往也只“插花”封齋,不能天天堅持。
第三,農村青年穆斯林絕大多數信仰伊斯蘭教,但參加宗教活動很少,且多數不會念誦《古蘭經》,或只會念“清真言”。每年開齋節、古爾邦節隨順參加會禮,平時禮拜很少。
第四,城市的穆斯林中青年多數認同穆斯林身份,知道自己是回族,但僅半數信仰伊斯蘭教,且一般不主動履行“五功”。飲食禁忌上也不十分嚴格。

宗教信仰越南人

越南人的宗教信仰有以下幾個特點:
1.幾種在越南社會具有廣泛影響的宗教均為外來宗教。除了傳統信仰和一些原始宗教的殘餘,越南的主要宗教,如:佛教、道教和基督教都是外來宗教。越南土生土長的宗教或者產生的時間較晚,或者影響範圍十分有限。如高台教、和好教均產生於20世紀初,活動範圍也基本在越南南方。
2.越南的外來宗教多多少少都產生一些越化。文化交流中不同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改變的規律,同樣適用於宗教的形成與發展。外來宗教在傳入越南後,或多或少地均受到越南當地文化的影響,而且越南人傳統的民間信仰中有一些與外來宗教相似之處。外來宗教已經成為越南宗教的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對越南思想、哲學、道德、藝術等文化領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3.越南人中許多宗教信徒雖然相當信教,但是對其教義、教理知之甚少,甚至加入信徒的行列只是由於從眾心理或者是由於受到某種動員、宣傳。對於大多數越南人來説,當生活中遇到困難、遭受挫折,他們對現實生活失去信心,就往往到宗教中去尋求一種精神的寄託、尋求解脱和希望。因此越南人在接受各種宗教中不苛刻、不挑剔。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