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合同欺詐

鎖定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1]  。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司法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中文名
合同欺詐
外文名
Contract fraud
性    質
非法佔有,表面上是合法的
手    段
訂立合同
主要方式
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等

合同欺詐定義

概念
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15張)
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為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為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本質是非法的,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為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為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主要方式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特點
合同民事欺詐有六個特點:
一、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採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 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籤合同生效後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籤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五、在合同簽訂時,故意省略“合同違約條款”,不約定合同違約的相關處罰規定,使得佔據強勢的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六、在合同簽訂時,故意預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詐騙方在合同執行時有過錯行為,使得詐騙方獲得不法利益。
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於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佔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標準。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願,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後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製造藉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合同欺詐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民法通則》頒佈後,我國關於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於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合同欺詐常見手段

合同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商品交換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連結企業的紐帶。合同順利的簽訂和履行,是企業得以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是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得以發現的重要保證。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越來越強,合同的運用便會更加廣泛,但在合同訂立和履行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特別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欺詐合同行為屢見不鮮,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大公害。從司法實踐表明,合同欺詐案件佔全部欺詐案件的50%,個別地方甚至達到80%以上。
企業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合同欺詐有以下幾種:
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合同,並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佔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範圍等,採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着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
虛假廣告、信息引誘
欺詐方先發布虛假廣告和信息,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的中介費、立項費等財物。
虛構擔保
欺詐人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進而騙取對方的財物。
抵債詐騙
欺詐人先與對方簽訂合同,想方設法讓對方先履行,待對方交付貨物後,聲稱自己無力支付貨款,願以產品抵貨款。對方被逼無奈,只好接受欺詐人的條件。此時欺詐人便以劣質產品抵貨款,使對方蒙受損失。

合同欺詐法律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合同欺詐侵權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看:
1、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為造成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不利益,即不良後果和不良狀態。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由於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動態財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從精神損失來看,欺詐行為致使被欺詐人自由意思表達受到干擾,其結果是使被欺詐人人格受到貶低,威信下降。
2、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為人作了法律不允許作的行為-破壞、干擾他人意思自由。
3、欺詐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為欺詐行為,才使受害人錢財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損害。
從主觀要件看:合同欺詐行為是故意而為,既表明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同時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第一,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第二,對由於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合同欺詐違法行政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為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持。
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合同欺詐犯罪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於民法和合同法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鑑於有些合同欺詐行為破壞性很強,欺詐所獲取的非法利益達到一定程度,我國1997年刑法第224條增設了對於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理應受到刑法制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