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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

鎖定
不正當競爭是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與不法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合稱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屬於過度的、擾亂秩序的競爭,我國和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專門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針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制定《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
2020年11月,國務院同意建立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的反不正當競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1] 
中文名
反不正當競爭
外文名
Anti improper competition
定    義
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與不法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合稱不公平競爭行為
所屬部門法
經濟法

反不正當競爭概念釋義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較早使用了不正當競爭的概念,該公約第10條規定:在工業或商業中任何違反誠實習慣的競爭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1896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下了定義,根據該法第1條和第2條,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以及法律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則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實踐中,不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包括服務)經營的自然人、作為經營者僱員或親屬的自然人等,也可能構成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比如誹謗某產品、企業或其老闆。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容上與知識產權法存在交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經營者用以從事市場活動的必要元素,包括商號、商標、產品設計商譽、與供應商和客户的合同、製造方法等,這與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關係密切。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保護仍存在基本差異。知識產權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通過賦予專有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維護優良市場秩序,通過反侵犯知識產權和其他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而使市場交易和競爭能夠正常進行,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不限於反侵犯知識產權的競爭行為、也不規制不影響競爭秩序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2]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也不能截然區分。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依託壟斷地位才能進行,比如通過補貼或低於成本價銷售開展競爭;有些壟斷行為同時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求客户在該經營者和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相關產品或服務之間“二選一”。

反不正當競爭基本特徵

反不正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對競爭行為的正當性判斷具有利益權衡屬性。19世紀以來的競爭法史表明,競爭作為市場經濟必要條件必須加以保護,但競爭對市場機制的扭曲又需要規限。競爭的這種利弊交織的矛盾性,決定了必須通過利益衡量對其是否功能受限或過猶不及進行判斷,既包括市場競爭利害關係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衡量。
2.行為規制模式需要充分説理,不能機械地適用法條。就權益保護模式而言,其法律適用相對簡單,只需將事實對照法條進行分析;而反不正當競爭具有保護一種過程或者一種機制(市場競爭機制)的屬性,屬於行為規制模式,如果簡單地採用權益保護模式,權衡、説理不足,則可能背離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的宗旨。
3.概括性彈性條款的適用具有複雜性。一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衡量標準為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儘管隨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列舉性條款越來越多,但即便如此,認定法律列舉的行為以及法律沒有列舉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仍然有賴於道德性衡量。概言之,法條的列舉和具體化不能代替價值判斷和複雜、仔細的利益權衡。 [3] 

反不正當競爭基本內容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4)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2)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時,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經營者也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4)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並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商業信息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設獎的種類、兑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兑獎;(2)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户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1)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2)誤導、欺騙、強迫用户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3)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4)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出台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020年11月,國務院同意建立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的反不正當競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1]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明確了“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點工作舉措,將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工作,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適時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制各類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市場封鎖,促進公平競爭 [4]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釋》共29條,以激發創新活力、規範市場競爭行為、迴應社會關切為着力點,對仿冒混淆、商業詆譭、網絡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5] 
2024年3月8日,最高檢報告強調,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促進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