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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權

鎖定
工業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應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是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的所有權的統稱。
中文名
工業產權
外文名
industrial property
所屬部門法
知識產權法

工業產權概念釋義

工業產權法律中的規定

(1)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1] 
(2)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應適用於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應同樣適用於農業和採掘業,適用於一切製成品或天然產品,例如:酒類、穀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花卉和穀類的粉。” [1] 

工業產權名詞解釋

(1)內涵:“工業產權”是指工商業領域裏的創造性構思或區別性標誌或記號的類似財產權的某些專有權利,加上同一個領域裏制止不當行為的某些規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解説)是法律賦予人民在各種產業領域中對所做出的創造性的構思和使用的區別性標誌、記號而享有的專有權利。 [2] 
(2)外延:工業產權的範圍較為廣泛。《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一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當競爭”。
隨着時間的發展和社會科技的進步,工業產權的範圍越來越廣,除上述保護對象外,還包括商業秘密等保護對象。
我國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範圍較小,主要包括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

工業產權基本特徵

工業產權雖然是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但是,工業產權與財產所有權卻有很大的區別,他具有與財產所有權迥然不同的特點。

工業產權工業產權的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

財產可以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是佔有一定空間,能較為人容易地為人們所支配的有體物。而工業產權的客體是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它並不具有一定的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因此,工業產權的客體是無形財產。由於作為工業產權客體的精神成果不具有一定的物質形態,所以事實上對精神成果是很難控制的,甚至可以説是無法佔有,無法控制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工業產權很容易被他人侵害,而且當被他人侵害以後不易被發現,也不易認定,處理這類糾紛的難度也很大。因此各國工業產權法都規定了很多與保護財產所有權不同的法律規定。另外,正因為工業產權的客體是無形財產,這就決定了工業產權對有形財產的依附關係。一項精神成果要傳播,推廣往往也需要將精神成果轉化為有形財產的形式。但是,工業產權的客體卻不是這種有形的載體,而是體現在這些物質載體上的精神成果。 [3] 

工業產權取得一般要按法定的序由行政主管機關認可

民事權利的取得可依法直接產生,可根據授權而產生,也可以根據協議而產生。而工業產權的產生與其他民事權利的產生不同。法律在通常情況下要求對希望取得工業產權的精神成果進行審查,或履行登記註冊手續。通過審查,只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才予以批准。比如專利權的取得需要經過國家專利機關的審查,專利機關只對符合規定的發明創造賦予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要經過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只有審查合格的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具有專有性

工業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為:其一,在同一工業產權客體上只能設定一項工業產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工業產權。其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業產權的實施或者使用完全置於工業產權人的控制之下。某項工業產權是否實施或者使用,完全取決於工業產權人的意志,其他任何人意圖實施或者使用該項工業產權必須經過該項工業產權人的同意;未經同意實施或者使用他人工業產權則構成對他人工業產權的侵犯。其三,工業產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對工業產權人行使權利進行非法干預或妨礙。

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具有時間性

法律賦予創造者對其精神成果享有專有權。這一方面激發了創造者繼續進行創造活動的慾望,但另一方面這對精神成果的傳播和廣泛應用無疑會帶來一定的影響。為了發展科學技術,精神成果不宜長期被工業產權人獨佔,因此,法律在保護工業產權的同時也在保護期限方面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工業產權人可以享有獨佔權。在保護期屆滿後,這些精神成果就進入了共有領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不需經過精神成果所有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使用費。

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具有地域性

工業產權的地域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其一,一項精神成果能否取得工業產權,完全根據各國或者各地區法律決定。其二,某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授予或者認可的工業產權,只受該國或者該地區的法律保護,只在該國或者該地區有法律效力,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對此沒有保護的義務。其三,工業產權在某一個國家失效絲毫不影響該工業產權在其他國家的效力。
由於工業產權國際化趨勢的發展,在某些地區工業產權的地域性已被打開了一個缺口。工業產權這一特徵告訴我們要注意以下問題:
其一,要使我們的某項工業產權在外國得到保護,就必須依共同參加的有關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或者雙方簽訂的協定,到請求保護國去提出申請或者依照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國際申請。否則該項精神成果無法得到外國法律的保護。
其二,外國人享有的外國工業產權,未在我國提出申請或者按照有關國際條約提出申請,我國法律對該外國工業產權也不予以保護。
其三,沒有在我國取得工業產權的技術,因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我們可以對其自由使用。

工業產權基本內容

工業產權主要類型

(1)專利權
(2)商標權
(3)廠商名稱
(4)貨源標記
(5)原產地名稱
(6)制止不正當競爭

工業產權所涉及的相關主體

(1)專利權的主體是指享有專利權的人,包括享有權利的發明人、設計人,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專利權承受人和特定情況下的國家。 [4] 
(2)專利權的合法受讓人,是指依法或者依合同由他人取得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之人。他人取得專利權後即成為專利權的主體。合法受讓人既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受讓人,也包括職務發明創造的受讓人。
(3)我國的專利法,對外國人的發明創造在中國申請並取得專利權,成為專利權主體的問題,做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有經常住所的外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營業所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組織,享有國民待遇原則,即享有與中國公民或單位同等的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以此他們可成為我國專利權的主體。
在我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和在我國境內沒有營業所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組織,能否成為中國專利權的主體,我國專利法規定:1.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雙邊協議辦理。2.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國際條約辦理。3.以互惠原則辦理。
(4)商標權的主體:是指對註冊商品享有專有權的人。 任何合法經營的企業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成為商標權的主體,而不應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取得商標權主體資格的條件。
(5)商標權的外國主體: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只要遵循商標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遵循對等原則,也可以成為我國商標權的主體。

工業產權具體權利

(1)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對於專利產品享有製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5項專有權利。
(2)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對外觀設計享有製造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3)商標專用權
專用權即是商標權註冊的商標享有獨佔性使用的權利。
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專用權的範圍是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即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4)商標禁止權:禁止權即指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註冊商標禁止權和專用權是彼此聯繫的兩個方面的權利,專用權設計的是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其他人非法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專用權的範圍。商標權人對於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有權禁止。
(5)商標許可權與轉讓權:使用許可,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將其對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許可他人行使。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將其對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所有。

工業產權相關程序

1.商標註冊的程序
(1)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註冊申請前,對其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查詢不是商標申請註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的範圍以查詢之日起已進入商標局數據庫的註冊商標和申請中商標為限,並且不含處於評審狀態的在先權利信息,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僅作為參考,並不是商標局核准或駁回該申請的依據。
(2)審查
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①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書對於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書發放受理通知書。②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實質審查是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3)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後,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註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註冊。
(4)特別程序
在商標註冊過程中發生矛盾、衝突或其他原因時採用的補救程序,並不是必經的程序,主要包括:商標駁回複審、商標異議複審、商標爭議等三個程序。
2.專利註冊的程序
(1)受理階段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後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後,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跡不清、有塗改的;或者附圖及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製、照片模糊不清有塗改的;或者申請文件不齊備的;或者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不詳的;或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無法確定的,以及外國單位和個人未經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寄來的專利申請不予受理。
(2)初步審查階段
經受理後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在初審時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主要包括審查內容是否屬於《專利法》中不授予專利權的範圍,是否明顯缺乏技術內容不能構成技術方案,是否缺乏單一性,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國申請人還要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陳述意見,逾期不答覆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經答覆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合格的,將發給初審合格通知書。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進行上述審查外,還要審查是否明顯與已有專利相同,不是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新的設計,經初審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直接進入授權秩序。
(3)公佈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佈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申請公佈以後,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沒有授權前的公佈階段。
(4)實質審查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以後,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如果申請人從申請日起滿三年還未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申請既被視為撤回。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覆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次答覆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沒有實質審查階段。
(5)授權階段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後,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並在2個月後於專利公報上公告,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6)複審階段
專利複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根據《專利法》第41條的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複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並作出決定。複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複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啓動專利複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
(7)專利無效
根據《專利法》第45條的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對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按照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

工業產權相關法律

(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一條
(1)適用本公約的國家組成聯盟,以保護工業產權。
(2)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3)對工業產權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應適用於工業和商業本身,而且也應同樣適用於農業和採掘業,適用於一切製品或天然產品,例如:酒類、穀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花卉和穀類的粉。
(4)專利應包括本聯盟國家的法律所承認的各種工業專利,如輸入專利、改進專利、增補專利和增補證書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改)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
(六)《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修訂)》
參考資料
  • 1.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 2.    程開源《工業產權法》[M].第一版.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頁.
  • 3.    程開源《工業產權法》[M].第一版.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3頁至第6頁
  • 4.    王遷《知識產權教程》[M].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2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