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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一
(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
鎖定
二選一國家監管
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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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並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台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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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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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一案例事件
二選一外賣平台
因在簽訂協議時要求商户“二選一”,外賣平台美團、餓了麼分別受到法院判賠。其中,美團被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賠償餓了麼經濟損失35.2萬元,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適用於外賣領域;隨後,餓了麼也被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賠償美團8萬元。
二選一阿里巴巴集團
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9年銷售額4%計182.28億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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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京東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二選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成立,對京東造成嚴重損害,並判決向京東賠償10億元。(主詞條: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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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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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選一”“大數據殺熟”面臨嚴監管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12-24]
- 2. 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出不正當競爭“負面典型”:互聯網平台強制經營者“二選一”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0-12-24]
- 3.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12-24]
- 4. 阿里被反壟斷重罰182億 平台經濟“二選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面臨“罪與罰” .新浪網.2021-04-10[引用日期2021-04-10]
- 5. 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税務總局聯合召開互聯網平台企業行政指導會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1-04-13]
- 6. 美團、餓了麼因“二選一”分別向對方索賠100萬,判了 .澎湃網[引用日期2021-04-16]
- 7. 最高法: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強制搭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央視網[引用日期2022-01-14]
- 8. 京東集團: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一審勝訴| .界面新聞 · 快訊[引用日期2023-12-29]
- 9. Alibaba Group fined $2.78 billion for abusing market domination .CGTN[引用日期2024-02-09]
- 10.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09]
- 11. 劍指平台“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出爐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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