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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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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於2023年12月29日一審勝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京東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成立,判決向京東賠償10億元。該案已持續數年,曾一度陷入法院管轄權之爭。此次判決是對於阿里巴巴“二選一”行為的重要法律裁定,也是對電商行業公平競爭的維護。
阿里迴應: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1] 
中文名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 [1] 
發生地點
北京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事件背景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源於2015年,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起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稱其要求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東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台開設店鋪進行經營行為(簡稱“二選一”行為)。但是此後,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轄權之爭,天貓主張此案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1]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事件經過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京東舉報

2015年11月3日晚,京東集團在其官方微信公號突然發佈一篇針對阿里巴巴的聲明,指責其在“雙十一”促銷活動中脅迫商家“二選一”,並稱已經向國家工商總局實名舉報阿里巴巴擾亂電子商務市場秩序。
阿里巴巴方面對澎湃新聞記者回應稱,對於競爭的問題,最終的解決方案就是讓消費者選擇。
簽署排他性合作協議在互聯網市場競爭中十分常見。電商分析師李成東告訴澎湃新聞,“渠道打架,商家遭殃。流量很貴,庫存很多,商家是最不好受的。” [3]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發起訴訟

2015年,京東貿易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起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稱其要求眾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東參加618、雙11等促銷活動、不得在京東商城開設店鋪進行經營,甚至只能在天貓商城一個平台開設店鋪進行經營行為(簡稱“二選一”行為)。 [1]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管轄權之爭

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轄權之爭,天貓主張此案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7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天貓法院管轄權異議,天貓不服提出上訴。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天貓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同年,拼多多、唯品會兩大電商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請,請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訴訟。這也意味着,三大電商京東、拼多多、唯品會聯手,意圖就“二選一”爭議在司法層面上“圍攻”天貓。 [1]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不公開質證

2020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組織不公開質證。 [1]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舉報依據《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 [2] 
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並處182.28億元罰款。這一數額刷新了中國反壟斷行政處罰紀錄,幾乎是此前中國境內反壟斷最高罰單的3倍(2015年2月,國家發改委對高通公司的60.88億元罰款曾創下紀錄),相當於阿里巴巴2019年中國境內總銷售額4557億元的4%。 [1]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事件結果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一審勝訴

京東發佈聲明 京東發佈聲明 [1]
2023年12月29日下午,京東在京東黑板報微信公號上發佈了此前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一審勝訴的聲明。聲明中提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京東訴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成立,對京東造成嚴重損害,並判決向京東賠償10億元。 [1]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各方迴應

  • 阿里方面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一審勝訴的消息出來之後。阿里方面則迴應記者:“我們已獲悉此消息,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 [1] 

京東訴阿里巴巴“二選一”案社會影響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二選一”等壟斷行為不僅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品牌、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削弱了市場發展的創新和活力。 [1] 
電商平台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損害了交易相對人的公平交易權和自由選擇權,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4] 
電商平台實施“二選一”行為排除、限制了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的競爭,妨礙了商品服務和資源要素自由流通,影響了平台經濟創新發展,侵害了平台內商家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2] 
電商平台“二選一”行為危害性:違反公平競爭秩序,損害商户公平交易權;損害其他平台合法權益,阻礙行業創新發展;剝奪消費者選擇權,降低消費者福利;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影響市場經濟整體發展。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