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劉志軍案

鎖定
劉志軍,男,漢族,湖北鄂州人。原鐵道部部長,因涉嫌犯罪,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
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1] 
中文名
劉志軍案
外文名
Liu zhijun case
涉及人物
劉志軍
開案時間
2013年6月9日
宣判時間
2013年7月8日
宣判結果
死緩,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審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建議減刑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
畢業院校
華東交通大學西南交通大學
學    歷
中央黨校研究生

劉志軍案案件發展

2011年02月12日:劉志軍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原鐵道部部部長
2011年02月12日:中央已決定免去劉志軍黨組書記職務,盛光祖接任
2011年0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劉志軍的鐵道部部長職務
2011年03月: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已被停職審查
2011年06月22日:中紀委稱劉志軍案仍處調查期間
2011年12月28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稱劉志軍張曙光對7·23動車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
2012年05月28日:中央開除劉志軍黨籍。
2013年04月10日: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在北京提起公訴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
2013年7月8日:劉志軍一審被判死緩,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劉志軍案違法事實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餘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鉅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 

劉志軍案案件細節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的邱波法官,談及他擔任主審法官的原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由於案情複雜,卷宗量巨大,兩名主承辦法官為辦案封閉了將近一個月。
邱波回憶説,劉志軍這個案子,大家看起來可能庭審時間很短,幾個小時就完了,但背後有四百多本卷宗,工作量非常的大,尤其是在濫用職權這一部分,因為時間跨度很長,涉及了大量人物和公司,款的走向也非常的複雜。對法官來説是個非常龐雜的工作。
邱波與另一個主承辦法官為辦理劉志軍案,封閉了將近一個月的時間,為了吃透這個案子,以便作出公平、正義的判決。 [3] 
劉志軍、張曙光
劉志軍、張曙光(3張)
邱波先後奔赴北京、上海、太原等地100多家銀行,凍結關聯贓款贓物等資產近30億元,為翻閲多達400多冊的卷宗,他又閉關近一個月,在一間大辦公室裏,每天除了吃飯睡覺,其餘時間全部用於看卷宗,忙到晚間十一二點,僅審理報告就撰寫了10萬餘字。 [4] 

劉志軍案判決結果

2013年全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檢察機關及劉志軍的辯護人所提劉志軍具有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受賄犯罪的贓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機關挽回的量刑情節經查屬實。劉志軍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悔罪,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雖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