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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院

鎖定
兒童福利院,是指為孤兒和殘疾兒童提供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機構。中國由國家興辦,民政部門具體管理。對收養的兒童採取統一撫養、分類分班管理的方針。
對健全兒童實行養與教相結合,嬰幼兒以保育為主,同時開展學齡前教育。對肢體殘缺但智力發育健全者,一方面給予康復治療,另一方面給予職業教育技能培訓。對痴呆兒童,側重訓練其生活自理和從事簡單勞動的能力。 [1] 
兒童福利院主要收養無人撫養的孤兒,棄嬰和殘疾兒童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在過去由外國教會和社會慈善團體所辦的育嬰堂、育嬰院、孤兒院等慈善救濟機構均屬此類。 [2] 
中文名
兒童福利院
外文名
Children Welfare Office
目    的
收養無人撫養的孤兒
類    型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興辦主體
國家
管理主體
民政部門

兒童福利院現狀

據1991年統計,全國共有兒童福利院62所,收養孤兒、棄嬰和殘疾兒童6000多名,其中自費入院的殘疾兒童800多名,佔收養兒童總數的13%。
民政部門制定的對收養的兒童的方針是採取統一撫養、分類分班管理的方針。對健全兒童實行養與教相結合,福利院有條件的自己開班上課,無條件的送附近學校走讀,使他們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守紀律的合格人才。
嬰幼兒以保育為主,同時開展學齡前教育。對肢體殘缺但智力發育健全者,實行養、治、教相結合。一方面給予康復治療,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給予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為他們將來走向社會創造條件。
對痴呆兒童,側重訓練其自理生活和從事簡單勞動的能力。兒童福利院配備有醫生、護士、護理員和文化教員,專門負責孤兒、棄嬰和殘疾兒童的生活護理、康復訓練文化教育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兒童福利院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據1991年統計,全國參加各種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達到收養兒童的一半以上,有效率達80%以上。有少數殘疾兒童經過康復訓練和職業培訓,成年後走上了勞動崗位。 [3] 

兒童福利院常見問題

1、兒童福利院收容哪些兒童?
兒童福利院主要收容無依無靠、無人撫養的孤兒、棄嬰和殘廢兒童。還可以根據條件自費收養在家中實在無力照管的殘疾嬰幼兒。
2、如何向兒童福利院申請領養嬰幼兒手續?
結婚多年,並經區縣一級醫院確診一方無生育能力,無已過繼或領養兒童,具有撫養幼兒的經濟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農村户口的夫妻,可攜帶户籍證明、區縣一級醫院出具的一方無生育能力證明,及由夫妻雙方單位加具意見的領養嬰幼兒申請書,直接前往兒童福利院申請辦理領養登記手續。經院方審核後,即可待領。待有可領養嬰幼兒時,由院方通知辦理領養手續。試養一個月後,雙方如無異議,即由院方將嬰幼兒户口遷移證以及領養證明交領養人辦理入户,正式確認親屬關係
3、外國人如何從兒童福利院領養兒童?
長期在華居住或雖在本國居住但與我國有密切往來的外國官員、專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後無子女,又無生育能力,並具有正當職業,無不良企圖,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兒童福利院領養中國嬰幼兒。領養嬰幼兒只限一人。領養者須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我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使館簽證,附上本人職業各經濟狀況的證明,辦妥本國入境證件,再報兒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批准後,才可以去兒童福利院領養。領養時須履行以下手續:(1)詳細填寫領養嬰幼兒申請表(2)由福利院派員共同帶領被領養的嬰幼兒去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格檢查(3)去兒童福利院所在地的司法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4)結清所有費用。 [4] 
4、從兒童福利院領養的孩子是否可以退還?
領養前必須慎重考慮,一經領養,就依法確定了收養關係,不能任意更改。領養後,養父母不管什麼原因,既不能將養子女退回兒童福利院,也不可以一起虐待子女,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5] 

兒童福利院主要機構

地址:閔行區中春路9977號
2、北京市兒童福利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河三街52號
3、天津市兒童福利院
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南開五馬路18號
4、廣州市兒童福利院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龍眼洞
5、寧夏兒童福利院
地址:寧夏銀川市城區海寶小區66號樓前
地址:武漢市武昌區花園山1號(曇華林戈甲營社區旁)
7、濟南市兒童福利院
地址:濟南市歷城區柳埠鎮突泉村三區226號(250113)
8、南京市社會兒童福利院
地 址:江蘇南京江寧區秣陵街道秣周東路8號
10、晉中市兒童福利院
地 址:晉中 山西省榆次區環城東路2199號
介 紹
  • 交通路線
    • 出行提醒:晉中市兒童福利院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在怡心苑小區附近(東北方向397米左右)。
參考資料
  • 1.    鄧偉志.社會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
  • 2.    《民政辭典》 作者:孟昭華 陳光耀
  • 3.    《上海統計年鑑1990》 作者:上海市統計局
  • 4.    《公民之友》 作者:曹愛羣 譚永政主編
  • 5.    《法律常識要覽》 作者:徐盼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