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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子明

鎖定
仇子明,男,1982年生,網名白衣渡江、辣筆小球、球夜行等。 [1-2] 
2021年2月19日,微博管理員發佈消息稱:賬號@辣筆小球 發佈詆譭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對該賬號予以禁言一年處罰;該賬號使用人持有的另一個賬號@球夜行 也已一同關閉 [1]  [3-4] 
2021年2月20日,南京警方發佈通報:仇子明因在微博上發佈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譭貶損5名衞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仇子明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5-7] 
2021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8] 
2021年3月1日,南京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其批准逮捕,同時決定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工作。 [9] 
2021年5月31日下午,江蘇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 [34]  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35] 
中文名
仇子明
別    名
辣筆小球,白衣渡江,球夜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82年
畢業院校
南京大學

仇子明人物簡介

仇子明,1982年出生於江蘇南京,南京大學政治系(現政府管理學院)研究生 [10]  ,曾就職於《金陵晚報》《經濟觀察報》等 [11-12] 

仇子明人物事件之一

仇子明 仇子明
2010年5月上旬,《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得到線索,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佔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產洗錢至個人腰包。6月7日開始,仇子明連續發表題為《凱恩股份改制:偷天換日謎團待解》《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等多篇文章,矛頭直指浙江遂昌縣一家名為凱恩股份的上市公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13]  。6月18日,仇子明又發表《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報道稱,凱恩股份涉及的凱豐紙業收購,以及另外兩宗對浙江亨寶德紙業的收購行為中,均可能存在關聯關係的嫌疑。在7月份,《經濟觀察報》再次刊發仇子明採寫的報道,質疑上市公司新收購的大股東資產凱恩電池“錢”景不明 [14] 
2010年7月3日,遂昌縣警方和政府官員稱,將繼續對仇子明進行調查,但卻在週三向新華社稱已關閉對他的調查。
2010年7月27日,一則有關“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的微博消息引爆網絡。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罪名是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 [15] 
2010年7月28日,網上一篇“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的報道引起省、市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審核。
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2010年7月23日對仇子明採取刑事拘留決定,並向其本人賠禮道歉。 [14] 
2010年12月,據《中國日報》英文版轉自新華社英文稿報道,仇子明已被指稱收受了人民幣5萬元的賄賂,這一指控最早是由《成都商報》記者龍燦在新浪微博上作出的,但他並未透露消息來源或其他細節。法國國際廣播電台(RFI)特約記者曹國星也在他的新浪微博上明確指稱仇子明曾收受賄賂。對此仇子明連發十條微博否認收錢 [16-18] 
獲獎記錄
2010年9月16日,記者援助項目在北京啓動,仇子明(調查採訪過程中,遭受嚴重的身心傷害)得到5000元的援助金。 [25] 

仇子明人物事件之二

事件微博截圖 事件微博截圖
2014年7月22日,兩人對罵由微博轉發開始,@辣筆小球在2014年7月22日轉發了一條關於某英超球隊的微博,並在評論中對@趙震JAMES進行了攻擊。隨後@趙震JAMES也不甘示弱,轉發並發表評論進行反擊。兩人在進行了幾輪微博“罵戰”之後,也由對罵發展為約架,而約架地點經過先後三次更改,最終確定在濟南
2014年7月23日上午,@濟南公安在得知這一約架事件後,也發佈微博,分別@了當事的兩人,對其進行勸阻,並表示:在濟南涉及到違法犯罪的,一視同仁,絕不姑息。但這件事並沒有因此而淡化,後從兩人隨後發佈的微博中看到,兩人均於2014年7月23日晚到達了濟南。
2014年7月22日,《足球》報記者趙震與草根大V“辣筆小球”微博約架事件再升級,趙震用一篇近2000字的長微博詳細描述了自己此次約架的細節,言語間暗指“辣筆小球”並未按照約定來到濟南赴約,並透露此次約架居然驚動了濟南市公安局局長。
2014年7月23日,晚8點左右濟南警方在濟南東部的某賓館找到了當事人之一的@趙震JAMES,並與其進行談話進行勸阻。@趙震JAMES當時雖表現的非常配合,但隨後又跑出了賓館。晚上9點左右,民警再次在濟南東部的海爾綠城玫瑰園附近找到了@趙震JAMES,這一次終於使他放棄了赴約的打算。而“約架事件”的另一當事人@辣筆小球則一直未露面。 [19] 

仇子明人物事件之三

仇子明詆譭英烈

南京市公安局發佈通報 南京市公安局發佈通報 [20]
2021年2月19日下午,新浪微博管理員宣佈,賬號@辣筆小球 發佈詆譭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依據《微博社區公約》相關規定對該賬號予以禁言一年處罰。後續將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對該賬號作出進一步處置 [21]  。19日晚,微博管理員再次發佈消息賬號@辣筆小球 發佈詆譭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且影響惡劣,現依據法律法規要求予以關閉。該賬號使用人持有的另一個賬號@球夜行 也已一同關閉 [1]  [3] 
2021年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發佈通報,已於19日晚將發佈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男,38歲,南京人,網名“辣筆小球”)抓獲。經審查,仇某某對博取網民關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實、詆譭貶損5名衞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南京警方已對仇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7]  [22] 
英雄烈士不容褻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於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希望廣大網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6]  [20] 
2021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21年3月1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網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鮮血、生命捍衞祖國領土,其名譽、榮譽不容詆譭。《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重損害衞國戍邊英雄烈士的人格尊嚴,嚴重損害衞國戍邊軍人形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追訴。同時,為維護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在軍事檢察機關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並開展調查。 [8] 

仇子明一審宣判

“辣筆小球”侵害英烈名譽榮譽 一審獲刑8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衞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衞國土的英雄事蹟報道後,為博取眼球,獲得更多關注,在其住處使用其新浪微博賬户“辣筆小球”(粉絲數250餘萬),先後於10時29分、10時46分發布2條微博,歪曲衞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蹟,詆譭貶損衞國戍邊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上述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36] 
2021年5月31日下午,江蘇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一案 。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證據,綜合庭審中控辯雙方意見,依法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户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34] 

仇子明人物作品

出版時間
書名
2010
2014
[23-24] 

仇子明人物評價

仇子明 仇子明
在一個多元社會,人們對事物、事件及社會現象的看法允許多樣化,觀點不同很正常,出現論戰與交鋒也不稀奇,但不要有語言暴力,更不要由“罵戰”升級為“約架”。即便矛盾激化了,也還可以通過溝通、談判、司法途徑去解決。裹挾着仇恨與怨念的“約架”,傷害的不僅是自己及對方,也會傷及整個社會。(荊楚網 錢桂林評) [26] 
無論哪一個公民個體,不管他是不是記者,也不管他是不是“持證上崗”的記者,都應當遵守法律,都應當有道德約束。任何公民都不應當濫用自己的言論、監督之權,任何公民都不應當假借輿論監督,侵犯其他公民和社會主體合法權益。(《證券日報》常務副總編董少鵬評) [27] 
詆譭英雄的行為不僅觸碰道德底線,還為法律所不容。任何抹黑英雄的行為都將受到人們的鄙棄,付出應有的代價。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思寧評) [28-29] 
歷史不容篡改,英雄不能遺忘。在事實面前,怎能放任信口亂説?在鐵證面前,怎能容忍污衊誹謗?無論情與理,還是法與規,都不能容忍這種對英雄功績、氣節和榮譽的褻瀆。難怪不少網友認為,“別讓那些別有用心之人鑽空子”“出名是出名了,但是是臭名遠揚”。正義自在人心,英雄讚歌嘹亮。(《人民日報》評) [30] 
自以為言論標新立異,實則逾越道德底線、觸犯法律紅線。損害英雄形象、傷害民族情感、毒害愛國之心,情理法皆不容!英雄是民族的希望,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輩出。詆譭英雄,就是與祖國對立、與人民為敵!(新華社 王明玉評) [31] 
英烈不容詆譭、法律不容挑釁!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指出,網絡大V“辣筆小球”惡意詆譭貶損衞國戍邊英雄官兵,江蘇檢察機關迅速介入,依法適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批准逮捕,並在軍事檢察機關支持配合下,開展公益訴訟調查 [32-33] (最高檢工作報告 [33]  原文評)
中紀委:英雄不容詆譭 中紀委:英雄不容詆譭 [2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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