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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影響

鎖定
消除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列作為一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指違法行為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損害其名譽、榮譽時,受害人有權要求稜害人在影響所及範圍內,以公開形式承認侵害過錯、澄清事實、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以恢復未受損害時社會對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評價的責任措施。 [1] 
中文名
消除影響
拼    音
xiāo chú yǐng xiǎng
外文名
elimination of ill effects;eliminate effects
消除影響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不良後果的一種補救措施。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承擔,法律不要求以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只要存在損害事實,行為人就要承擔該種責任。此外,對於侵犯知識產權或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害,除賠償損失以外,也不排除相應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